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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时间:2022-04-15 21:05:5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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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一)目的

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1 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的安全管理。

1.2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等高管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负责分管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主管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委会的组成如下: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

成 员:生产安全处处长、行政人事处处长、设备保全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制造分厂厂长、水泥分厂厂长、销售处处长、质控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职工代表

1.3 安委会职责:

1.3.1 审查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

1.3.2 审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

1.3.3 审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3.4 研究和审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1.3.5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1.3.6 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1.3.7 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支持安全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

1.3.8 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研究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9 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

1.3.10 其他方面。

2、 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处

2.1 生产安全处在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3 生产安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1 监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3.2 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3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 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5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3.6 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3.7 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3.8 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3.9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3.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五) 工作要求

1 、安委会

1.1 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1.2 组织开展重要的安全检查和活动。

1.3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定解决方案。

1.4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 生产技术处2. 2.1 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2.2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与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3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2.4 配合公司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学习、培训。

2.5 监督现场的作业安全,在责任范围内签发危险作业许可。

2.6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2.7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组织专题事故分析,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和教育。

2.8 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9 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年检工作。

2.10 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和复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2.11 开展职责范围内和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六) 记录

1 、《安委会成立或调整文件》

2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文件》

3 、《安委会会议记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2015-09-05 12:20 | #2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5〕186号)2015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5〕169号)2015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安全培训规定 

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总局3号令(2015年)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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