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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1:03:3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派遣人员的管理办法

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

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

1.后勤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女性不超过45岁,男性不超过50岁,特殊工种可适当放宽。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

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

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

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

(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

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

(三)、派遣人员的辞聘

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

一、后勤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

二、各工种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及工资标准见附表。

三、经营实体员工的工资由本部门另行确定。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结合岗位工作的情况,每年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按《后勤处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季节工的使用规定

1、后勤处根据服务型部门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达季节工使用指标,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标用工。

2、经营型部门由于业务扩大可弹性使用季节工。

3、需使用季节工的部门先提交报告(含使用人数、工种、时间等,但一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工,否则,一律不核发工资。

4、季节工的工资标准双方商量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新进后勤处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一律进行岗位前培训。培训由后勤处下属各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考评与晋升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后勤处工作,每季度绩效考评一次。绩效考评结果直接作为职务晋升、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与效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晋升一档,级差为50元,绩效考评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员工在某岗位任职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上一级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综合办公室部考察属实,经处务会讨论审批,可以提拔使用。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附件

一、回避制度。部门负责人或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不能在本人负责的部门或班组工作,经营实体除外。

二、原有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三、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自2015年8月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2015-09-05 9:49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本公司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派遣、用人单位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3条  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4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5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按照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第6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7条  公司要将用人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本人签订《劳务人员输出协议书》。  

第8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2)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3)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4)从事管理及技术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6)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  

(7)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9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我公司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2)公司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议、派遣。  

(3)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需填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  

第10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务输出人员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11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13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15条  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用人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16条  因用人单位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公司。  

第17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18条  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六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管理费 

第19条  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20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21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22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第23条 劳务派遣人员自签订劳务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协议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交纳的标准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具体规定  

第24条  劳务派遣人员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统一向社保缴纳保险费。  

第25条  劳务派遣人员五种保险费用按照长沙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与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合并核发至劳务派遣公司。  

第26条  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7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核发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28条  用人单位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给予配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29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和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0条  用人单位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31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2条  本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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