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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住房规定
第一条 通则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 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 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 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4.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1.公司住宅计划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工作帮手网 http://www.oh100.com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3.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规定
第一条 通则
1.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2.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3.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1)公司住宅 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2)计划 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3)管理 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4)公司住宅主管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5)资产管理科长 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4.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 公司住宅计划
1.公司住宅计划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
2.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公司住宅管理
1.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2.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3.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1)入住者患传染病。
(2)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5.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1)受损物品名称。
(2)灾害发生时间。
(3)灾害原因。
(4)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5)灾害保险金额。
(6)应急措施。
6.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7.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1)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2)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3)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4)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8.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9.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
第四条 租借与返还
1.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1)职位。
(2)业务状况。
(3)通勤状况。
(4)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
(5)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
(6)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
2.租借或更换公司住宅时,需向总务部门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请和同居人申请。
3.申请批准后,由总务科长向其本人下发租借通知书和同居许可通知书。
4.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后,租借人必须在两周内入居。否则,需向总务科长提出暂缓入居申请,延缓期限不得超出两周。
5.入居时需填写入居保证书,退居时需提交退居申请。
6.当公司住宅需拆除、维修、出让时,或住宅在构造上存在危险时,公司有权要求居住人转居。 7.居住人按公司指定期限转居时,由公司支付转居费用。 8.居住者出现下列事项时,须在指定时间内退还住房。
(1)居住者工作调动,应在接到调令后两周内退房。
(2)辞职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被公司辞退的职工,应在一个月内退房。
(3)本人死亡时,应在三个月内退房。
第五条 维修与改建
1.居住者需维修或改建住房时,需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请。
2.主管科长受理维修申请后,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调,并进行实地调查,然后确定维修或改建方案。
3.由主管科长确定维修或改建的承包商。
4.住房维修的范围包括墙壁、地面、门窗和其他附属设施。
5.费用负担
(1)公司认可的维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2)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的修缮费用由公司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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