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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19:41:4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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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实施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4 19:2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 

第三条  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

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

第二章  导游证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岗前培训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第五条  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沈阳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

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导游服务公司

第七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

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

第八条  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旅游安全常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十二条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不予办理导游证未参加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的课时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十三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导游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

2导游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导游人员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业务信息;

7教育培训信息;

8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

9其他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导游人员导游活动规范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带团必须携带团队行程接待计划,并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如游客要求变更或增加自费旅游项目,须在计划单上标明,并由全陪(领队)及全体旅游者签字,导游人员报告旅行社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接团后要向游客告知权利义务行程计划游客须知和旅游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带团结束时,必须征求游客意见

第二十条如游客无特殊要求,团队一天内安排购物不得超过一次,导游人员不得以各种手段诱迫游客购物 

第六章  导游人员的福利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对聘用的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发放工资及其它合法的劳动报酬旅行社必须依法为导游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导游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人员获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地市级政府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导游人员获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地市级政府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给予等级考试成绩加分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因导游人员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造成三分之二以上的旅游者不满意的,查实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第七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如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有关规定,为违纪导游人员提供便利者,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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