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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2 14:30:06 晓怡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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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通用11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1

  一、公休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假期可与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但隔年作废。

  3、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

  4、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

  5、当年疗养(含休养)的时间达到第1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奖励性休假除外),不再安排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

  6、受党内严惩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7、从外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和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不安排休假。

  8、公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依据文件:国务院国发[1998]36号)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其配偶在外地的(除本市区、县),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往返路程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也可根据车、船票)确定。

  5、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假期应在规定的探亲期内享受,不得提前或移后合并使用。

  6、见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7、不论其父母或实际居住在何处,只要与父亲与母亲户口在一地,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实际与父亲或母亲团聚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也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只要女职工利用产假与父母团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便不再享受。对于回家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办理。

  9、原夫妻分居两地,后工作调动解决了分居问题,原未休的探亲假不能补给。

  10在探亲期内,因发生急病确实需要及时治疗而超过探亲假时,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机关证明,连同病历、化验单等,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后,可以按病假处理。无上述手续或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

  2、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

  四、产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1、怀孕女工作人员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

  2、女工作人员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如果是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产前假);男主可享受护理假7天。

  4、工作人员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哺养),每次30分钟,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合并使用。

  五、计划生育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1、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2、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六、丧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

  1、工作人员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不含配偶的祖父母辈)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如需去外地,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往返时间。

  2、如享受的丧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其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

  七、病假

  1、凡休病假须出具定点证明(急症除外)。

  2、如病假时间跨年度时,则分别计算。

  八、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天数的应抵自公休假,一年内抵算不完的,下年度继续抵算。

  九、其它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经局批准的学历教育考试(含自学考试),在工作允许的条件下,可给予一门课2天的复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周(含节假日);凡参加重考或补考时,不再给予复习时间(因公缺考的除外)。

  十、批假权限和办理手续

  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须填写“休假、请假报告单”,经领导批准和登记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补办手续;

  2、处以下人员请(休)假,一周以内的,由处室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经分管局长批准;

  3、处级干部请(休)假,一周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4、各处室应在年初根据个人申请和工作实际,拟定处室人员年度休假计划,经局批准后实施,特别情况经干部处报批后可提前、顺延或停休;

  5、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学习、开会等,凭有关部门的通知,处以下人员报分管局长批准,处级干部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局长审批。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2

  为落实和完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分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武汉市国家公务员年休假的相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分局内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在编机关工勤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享受公休5天。

  (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享受公休7天。

  (三)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者,享受公休10天。

  (四)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者,享受公休14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关的年休假,年休假当年享用完毕,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超过了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各科室要关心、维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休假权利。每年根据科室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确保科室工作正常运行。

  六、各科室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科室休假人员名单及休假时间安排上报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安排1-2名工作人员休假。

  七、休假人员需填写《职工休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签批,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正式休假,科室负责人休假申请报分管局长,局长签批;副局长休假申请报局长签批;局长休假申请报市局领导签批。

  八、休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休假时间、不得随意超假,无故超假者将按旷工处理,休假完毕后需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九、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要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按单位通知要求及时到岗。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3

  公务员退休当年的年公休假怎样处理?没有休年公休假的其示休公休假?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当年退休的职工应在退休之前安排完公休假。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请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请休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应本人先填写《请假条》,提前上报相应领导审核,审批后方能请假。根据部门不同决定提前几天上报。

  (二)经审批的《请假条》应当交人事部备案。

  (三)请休假一天者需上报本部门主管审批;请休假两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门主管,上报副总经理审批;请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门主管,上报总经理审批。

  (四)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50元罚款,以此类推。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较强时间请假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请事假3天。每年不超过15天,否则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终红包。

  (二)请假扣当日全薪,对应月份无全勤。应提前1天申请,市场人员提前2天报上级主管审批。同意方可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5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6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1)第二条::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7

  第一节假别及请假

  第一条公司假别有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年休假、法定节假。各种假别的计算最小单位为半天,不允许按小时计假。

  第二条除法定节假日等无须专门履行请假手续外,员工休假应事先履行相应的书面请假手续。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请假或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当天与部门负责人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在获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于请假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报人事管理员处备档。

  未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如实填写《休假申请单》,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时必须留下有效的假期联络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后,应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员工请假一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一日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综合办主任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第六条员工请假经批准后,应将批准签字后的《休假申请单》报人事管理员存档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经批准的假期期满而未按时返岗且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或请假有欺骗行为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如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当时或当地规定执行。

  第九条综合办负责考勤管理制度、请假制度的解释、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二节事假

  第十条员工因个人事务无法上班的,应提前1天请假。因突发原因需要临时请事假的,可当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事假均为无薪假。每位员工每年事假连续不得超过7天或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含双休日),超出部分公司不予批假,如仍未上班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病假

  第十二条员工申请病假应于当日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事后1日内补填《休假申请单》,并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方可作为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如仍需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员工,一经查证,均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四节工伤假

  第十五条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而产生的假期。

  第十六条工伤假期的时间及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假期满,未能返岗工作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节婚假

  第十七条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若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

  第十八条员工请婚假须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连同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一起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做好部门工作安排后,交综合办负责人核实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第十九条婚假包括婚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六个月内一次休完。

  第六节丧假

  第二十条员工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1天。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丧假包括丧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七节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女员工顺产分娩,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流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等按照国家规定假期相应予以调整。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三条除流产等特殊情况外,女员工拟休产假的,应在产假休假前一个月,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共同批准,指定工作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后,女员工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机构发给的生育补贴。产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续假的,须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五条晚育的公司男员工可享受带薪护理假(含节假日)10天,提前填写《休假申请单》,休假结束后2日内向公司综合办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带薪护理假须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休完,不延期。

  第二十六条女员工从其产假后重新工作之日起至其子女满一周岁之日止,享有每个工作日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员工可以每天一次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无论何种休假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经与部门经理协商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至人事管理员和综合办备档。

  第八节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休年假5天,司龄在5年以上(含),可休年假10天。员工拟休年假时,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综合办审核,按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九条若公司统一放假或组织旅游活动,年休假与相关天数进行冲抵,法定假期与公休假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离职前,当年应休年休假未休完的,应在离职前申请休假,否则其未申请的年休假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三十二条年假须于当年度休完,不可跨年度累积。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后,有出现前一条情形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员工的病假、事假在履行过请假手续后,可申请用未休的年休假冲抵。

  第九节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安排出勤工作的员工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依法放假,员工无须另行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法定节假日内出勤工作的员工,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给予加班工资。

  第三十五条法定节假日出勤工作期间仍应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如发生旷工,迟到或早退情形等违法公司考勤制定规定,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打卡的情况,另附情况说明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方予认可。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8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省外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原有休假制度已不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加强员工集中休假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总部集中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本公司员工集中休假及其费用报支制度重新进行调整,其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劳动用工关系在山西紫金,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省外聘用工、临时工;

  (二)未婚员工父母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三)已婚员工家属在繁峙县及其毗邻县份(代县、应县、五台、浑源等)之外居住的本省在职聘用工;

  (四)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上述1-3条规定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

  (五)不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可选择享受探亲假、周末休假或其它休假形式,具体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享受集中休假的员工取消探亲假;

  (六)劳动用工关系在集团总部的员工,执行总部的休假标准。

  二、集中休假次数和时间规定:

  (一)凡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聘用工、临时工可以选择每两个月或三个月集中休假一次。其中:每两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0天(含路途)、每三个月休假一次的单次最大休假时间为15天(含路途)。无论是两月还是三月休假一次,每年每人只允许报支4人次往返差旅费(含家属反探亲)。

  (二)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且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省内外聘用工、临时工,每半年集中休假一次,每次假期18天(含路途),每年可报支5人次往返差旅费。

  (三)符合集中休假条件的'员工在非休假期间:

  (1)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必须正常上班,每周六可休息半天,其它时间外出需向有关领导请假,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请假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2)非休假期间当月出勤超过25天部分,岗位工资不翻倍计算,休假期间享受带薪。

  三、集中休假的申请和审批:

  (一)总助以上的干部休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总助以下的员工休假按下列程序报批:

  中层领导以下人员: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中层领导直接由总经理审批。

  四、集中休假的费用报支标准:

  (一)总经理助理(及相当职级)以上者,可报支全额飞机或软卧火车票价;

  (二)在职中层干部(含协议薪酬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或七折(含)以下飞机票报销差旅费;

  (三)其它工作人员:可按长途汽车或火车硬卧报销差旅费。

  (四)家属探亲差旅费报支随其所探对象职务报支标准。

  上述费用报支前须到人力资源部门登记、核实,报销标准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作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本规定的解释权授予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9

  1、干部职工工作年限1—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10—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各股室队根据工作情况,在征求干部职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公休计划安排,报局办备案。

  3、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将安排补休。

  4、各股室队安排人员公休,每次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3。

  5、股室队一般干部,需要公休假先由本单位领导同意,局分管领导审批。

  6、股室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人员公休,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7、局副职公休需经局长同意,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8、局长、书记公休需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州局局长、书记审批。

  9、干部职工公休必须有公休假条,经审批同意并将假条交局办公室后方可公休。

  10、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10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缺席。

  第二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公司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九条 员工与公司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员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以上规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执行。

  机关人员休假管理办法 11

  一、 生病慰问

  教师本人生病住院的给予一次性慰问200元-400元。(两周之内200元。若遇重大疾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均要有医院证明)。

  二、 婚、丧假

  (1) 本单位教师结婚给予400元的贺喜。

  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若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予休假15天。

  (2)丧假

  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享受法定3天丧假。若四老中一老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200元。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丧抚费400元。(若遇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产假

  (1)教师生育子女的给予200元贺喜。(符合计划生育)

  (2)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师满25周岁,女教师年满23周岁)除享受婚假15天,晚育的(女教师24周岁后第一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30天(必须及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包括节假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这样算来,如果女教师全部具备晚育、难产条件的(需相关证明),她的产假总计应该有135天。若正常顺产的享受12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备注:原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女教职工的哺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期限一年。(自生孩子之日算起)

  (4)女教职工采取措施而意外怀孕作人流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1)根据教师的特殊身份(每年有寒暑假),因而教职工应按规定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2)探亲对象:教职工的.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的父母。(均在外地常驻)。

  (3)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师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五、强调说明

  (1)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奖金照发。

  (2)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间,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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