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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5 18:29:1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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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考核制度

一、   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考核范围

管理人员下井考核制度

公司领导,区队正职,部室长、副部长,工程技术人员。

二、   考核规定

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公司经理、公司书记10次/月;

2、生产、安全、机电副经理15次/月;公司其他副职12次/月;

3、生产部室正、副职15次/月,非生产部室正、副职9次/月;

4、公司一线区队正职18次/月,书记12次/月,主管机电副队长20次/月,深孔主管15次/月,副职及带班队长每天下井8小时带班,公司二线区队正职15次/月,书记10次/月,主管生产机电副队长20次/月,其他副职每天下井8小时带班。

5、公司工程技术人员12次/月。

三、下井带班制度

1、 严格执行总值班带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公司领导及部室、区队领导组成,确保每个班次由一名总值班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2、当班带班领导负责对本班次井下的生产协调和安全管理。

3、当班带班领导对井下的检查情况要及时汇报调度,说明所在位置和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4、对井下出现瓦斯及通风问题必须及时向公司总工汇报。在井下采取的临时处理措施也必须上报调度备案。

5、下井带班领导入井前向调度汇报检查路线,出井后应将检查的问题记录在调度专用值班台帐上,一次不填写记录罚款20元。

四、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2、下井带班人员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或命令停产撤人等,并及时向调度、总工和公司经理汇报。

3、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经理、区队长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五、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每次深入井下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下发四定卡。

2、公司管理人员下井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每月考核一次。深入井下低于规定的,罚20元/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3、因特殊原因(出差、培训等)未能完成规定次数的要有书面说明,并由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

4、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无故缺班脱岗,如由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知区队队长进行协调安排他人,否则,罚款100元/次。

5、由夜班下井带班人员在第二天的早调会上对24小时的生产、安全及检查的问题进行汇报。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监总局严处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人员2015-09-03 23:39 | #2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通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通报要求,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人员。

通报称,少数煤矿仍然存在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通报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到位。

通报要求,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严格奖惩,严肃责任追究,充分发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强化现场管理、整治重大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通报称,去年发生的18起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有10起发生在基建、整合煤矿,12起发生在乡镇煤矿,分别占56%和67%。各地区要加大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对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建煤矿做到施工、建设单位“双带班”、实现双制约,督促乡镇煤矿做到制度、人员、责任“三落实”。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人员。

通报指出,各地区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严肃处理。在事故调查时,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专项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原因、情节、处罚依据及结果作出明确说明,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是及时通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报要求,煤矿企业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将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监察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查处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一次,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煤矿企业整改落实。

此外,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每年对全国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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