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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

时间:2022-04-15 18:19:3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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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15 〕 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15 〕 87 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15 〕 1 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办法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是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对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 双肩挑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原则上控制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为发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岗位)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事业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经核准,可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对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对聘任在分管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岗位且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三、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

(四)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核准程序及权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核准制度,其核准程序及权限按照《试行意见》第 32 、 33 条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兼任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其任职条件和人员确定,按《试行意见》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岗位管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其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 “ 一岗双责 ” ,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对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管理岗位和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工作标准,并在岗位说明书上作出具体规定。

(二)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根据有关等级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并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三)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 “ 双重考核 ” ,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取消其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对两类岗位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的管理,从严审批,从严设置。

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审批表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15〕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15〕87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15〕1号)的规定,为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内容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须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否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程序经过核准;

(二)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岗位,是否编制规范的岗位说明书;

(三)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的程序与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岗位任职条件;

(五)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所签聘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二、认定权限及方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报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党委、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集中认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认定,原则上以书面检查认定方式为主,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认定。

三、认定程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可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总结;3、所设岗位及按岗聘用的人员登记表;4、岗位说明书及聘用合同(抽样);5、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事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事业单位及时补报相关材料,材料补充齐全后再进行审查;对在审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应要求事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认定。

(三)认定。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予以认定,并发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通知书》。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通知书》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审核手续。

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2015-09-03 23:24 | #2楼

第?条、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用人机制,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公司的实际,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条、公司管理人员聘任制,是以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为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条、公司内各级管理人员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是具有明确职责和任职期限的岗位。

第?条、公司聘任管理人员采取填写“管理人员任职表”形式,“管理人员任职表”予以载明具备担任某一岗位职务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并载明任职资格。

第?条、公司聘任管理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的设置,在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条、公司聘任管理人员将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并实行任期考核。

第?条、管理岗位聘任期限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最长期限不超过被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条、公司的管理岗位从公司长足发展的角度而设立,各岗位的聘任随着公司发展状况与运营实际需要而聘任。公司设有以下管理岗位:

㈠、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人数与聘任将随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予以确定和聘任。

㈡、公司技术总监、市场总监、财务总监,具体人数与聘任也将随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予以确定和聘任。

㈢、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或部门副经理人数与聘任,将随公司发展需要所设置的部门予以确定。

㈣、业务主管:各部门的相关业务主管人数与聘任,也将随公司发展需要所设置的部门、以及部门业务和工作实际需要予以确定。

第?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㈠、对工作充满强烈的责任感和工作激-情,能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的精神。

㈡、具有良好的执行力和团队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㈢、具有良好务实精神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管理工作中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拓展能力。

㈣、努力钻研业务或技术,善于学习新思想、新知识,追求较高品质的工作效果。

第?条、各管理岗位的聘任条件:

㈠、副总经理: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行业的业务、技术,具备相关管理经验五年以上。

㈡、总经理助理、总监: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行业或专业的业务、技术,具备相关工作实践或管理经验四年以上;其中技术、财务总监需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

㈢、部门经理: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行业或专业的业务、技术,熟悉并掌握相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具备相关工作实践三年以上。

㈣、部门副经理: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行业或专业的业务、技术,熟悉并掌握相关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具备相关工作实践二年以上。

= 5 \* GB4㈤、部门主管:必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充分了解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业务和技术,具备相关工作实践一年以上。

第?条 聘任程序:

提出申请,提出拟聘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拟聘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确认

第?条、被聘任者,在聘任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以降级聘任或解聘:

= 1 \* GB4㈠、连续两个年度为基本称职者。

= 2 \* GB4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 3 \* GB4㈢、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 4 \* GB4㈣、不接受组织布置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 5 \* GB4㈤、工作失职、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第?条、对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离岗的聘任人员,从办理退休、离岗手续之日起,聘任自动终止。

第?条、考 核:每年年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条、考核对象为公司内受聘在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条、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侧重于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条、考核办法将实施定性考核:所谓定性考核为四个等级,依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职称。

第?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管理人员的评价、续聘、职务晋升、解聘等重要依据。

第?条、聘任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管理人员聘任管理的职能部门。

㈠、力资源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以及国资公司有关人事聘任管理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人聘任管理办法。

㈡、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人员的考核、聘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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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大功”、“记功”、“嘉奖”。

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获“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或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特殊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或事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恪尽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对技术革新有特殊贡献者。

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获“记功”:

1、对于主办的业务或工作有重大拓展、或革新具有显著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非常出色完成者;

3、协助上述第㈠项1~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显著贡献者;

4在增收节支、节能降耗上确有较大成果者。

㈢、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获“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工作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迅速抢修故障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挥、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效者。

㈣、一年内,“嘉奖”三次可转记“记功”一次;“记功”三次可转记“记大功”一次。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员工发给“总经理鼓励奖”:

㈠、嘉奖一次发奖金100元;

㈡、记功一次发奖金300元;

㈢、记大功一次发奖金1000元;

㈣、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累计,年终一次性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解聘或辞退”、“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或辞退”:

1、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信誉者;

2、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3、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鉴或擅用公司名义营私利者;

4、盗窃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故意毁坏公物者;

5、泄露公司机密,制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者;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调整、或岗位调整后在规定期限内移交不清者;

7、不服从指挥调整,具有威胁行为、且情节恶劣者;

8、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9、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暂行)》第五条者(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或达三天旷工者);

10、一年内累计“记大过”达二次者。

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员工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作举报者;

2、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且情节较重者;

3、泄露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4、传播谣言,恶意中伤,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5、在禁火区违背禁令,吸烟引火者;

6、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㈢、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场参观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4、在工作场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5、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且情节较轻者;

6、冒名顶替签到者。

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或口角,不服从管教者;

3、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偷闲怠慢者;

4、浪费物料者;

5、初级以上管理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6、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或形象者。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警告”三次转 “记过”一次;“记过”三次转“记大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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