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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时间:2022-04-15 17:59:1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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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幼儿园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幼儿园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2015-09-03 14:27 | #2楼

园长保健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负责管理园所内的卫生保 健工作。  

2、负责制定园所全年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总结;主持召开园所的各种卫 生保健会议,查各班的保健保育工作落实情况,协调园所内外关系。  

3、参与制定人员编制,明确岗位分工及人事的聘任、调离、晋升考核,合理安排保健、保育、炊事人员的工作。  

4、组织园所保教人员参加保健知识业务学习,提高保教人员的保健知识水平。 5、勤俭办园,管理好园所的财力、物力。做好学期预算,统筹园所各种经费的 合理开支。  

6、重点抓好园所内的疾病预防、膳食管理,做好清洁消毒、隔离工作的管理。 掌握幼儿伙食费的分配标准、幼儿每日需要营养的平均供给量标准,以及每月伙食费的盈亏情况。  

7、负责抓好园所内的卫生保健、保育、早教工作。根据6岁前儿童不同的生长发 育特点以及心理卫生特点,认真做好膳食管理、保育护理、早期教育等工作。  

8、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信息 动态,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定期参加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9、协调好园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和家长的配合,向家长宣传科学育 儿知识和保健知识,使园所内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10、检查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园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负责管理后勤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硬牛设施的改造、维修,每周一次的卫生检查等工作。  

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1、在园长领导下,按保健业务部门要求,做好全园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全年计划总结。  

2、管理好医务室药吕及医疗器械,有出入库登记、使用记录及消毒保持期记录。      3、定期检查药品是否失效、变质、潮解、沉淀,医疗器械是否按照消毒要求进行 消毒保存。  

4、做好幼儿及教师的健康检查,认真做好晨检及全日观察,做好患病儿童的管理工作,负责幼儿的计划免疫工作。  

5、负责幼儿园的营养膳食管理,制定带量食谱,进行营养计算。  

6、负责指导园内的卫生消毒工作,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发生传染病后能配合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隔离检疫。  

7、负责幼儿小伤小病的诊治,常见症状的处理,小病留园观察,重病及时通知家长,有执业医师(士)资格的医务人员可行使处方权用药和进行医疗服务。  

8、做好园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给保教人员、家长讲课,宣传科学育儿知识。负责保教人员的卫生保健知识考核。  

9、督促检查园内的安全卫生。  

10、负责幼儿的体格发育测量、监测、视力检查。  11、负责保健台账的填写管理及信息反馈、统计分析。  

保健老师工作职责 

1、在园所长领导下,按保健业务部门要求,制定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落实情况。  

2、严格执行儿童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晨检,深入各班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体弱儿童的管理及患病儿童的全日观察工作。  

3、管理好儿童膳食,每周制定带理食谱,均衡营养,保证按量供给。每月做一次营养计算并分析。指导炊事员做好饮食卫生及餐具消毒。 

4、做好儿童的体格发育测量及评价工作。 

5、负责幼儿小伤小病的诊治,一般疾病留园观察,重病及时通知家长或护送医院。 6、做好传染病管理,发现传染病要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加强隔离室病儿的护理。做好传染病所发生班级的消毒、隔离、检疫。并协助防疫部门完成各项计划免疫工作。  

7、负责组织每年工作人员体检及新上岗人员体检。合格后方右就职。发现患某些病不宜留园工作的应及时调离。  

8、负责检查园所内环境卫生及安全工作,了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  

9、填写各项健康记录表格,积累资料,做好各种统计分析。  

10、宣传卫生知识,组织保教人员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定期向家长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保教人员做好体格锻炼工作。  

保育教师工作职责 

1、在园所长的领导下、保健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本班保育工作,严格遵守园内的生活作息制度。  

2、认真做好本班房舍、设施、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早上在幼儿入园前,做好一切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美好、安静、舒适。  

3、管理幼儿生活、饮食、大小便、睡眠、穿衣、户外活动等护理工作。对患病和体弱儿童做好特殊护理和全日观察。  

4、在保健老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园所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留心各种事故隐患,及时杜绝排除。  

5、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中规定的消毒要求,掌握消毒液的配比方法和浓度,熟练掌握园所内常用物品的消洗消毒时间和方法,并防止消毒后的再污染。  

6、妥善保管好本班使用的各种物品,负责班级幼儿的饮水工作。  

7、对幼儿态度和蔼、动作轻柔,注意个人卫生和仪表整洁,不随便使用幼儿物品 8、努力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育工作质量。

炊事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按照带量食谱选择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不得随意更改。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量供给食品,有食品进出入帐目。 

2、讲究烹饪技术,保持食物的营养素,菜要先洗后切,急火快炒。食品的色、香、味、形要适合幼儿需要。  

3、保证点心、饭菜按时供给,做好餐前服务。炊事人员要送饭菜到各班级,并按照各班人数的需要,均匀分配饭菜。  

4、按照卫生保健制度的要求,做好厨房、用具、餐具的清洁消毒工作,做到无灰尘油腻。配餐间只能存放消毒过的餐具容器及熟食品,并有专用消毒灯。  

5、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由专人按要求采购食品,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入园。由专人负责验收食品,并建立验收账目,认真填写每日食品用量记录。  

6、注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不给幼儿吃隔夜剩饭、菜,不吃凉拌菜、外购熟菜。避免饭菜过烫,冬季注意饭菜保暖。  

7、精打细算,做好伙食费的核算,保证收支平衡,避免浪费。每月派代表参与园所内伙委会的讨论,定期研究幼儿膳食情况,提高幼儿膳食质量。  

8、注意个人卫生,操作时穿工作服、带帽,入厕时脱工作服,操作食品前洗手,尝菜时应备有尝菜勺,取熟信应用食品夹子或筷子,不得用手抓。  

9、做好厨房,库房各种用品及食品的保管工作,库房由专人负责,储存食品要有标签,建立入库账目,库房保持整洁,防止霉变、过期、丢失或鼠咬。  

10、幼儿进餐时,可去班上观察幼儿的进食状况,以便合理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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