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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5 16:58:3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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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海口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具体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海口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实行IC卡动态管理。对项目经理IC卡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对项目经理信用、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等建筑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局在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作用,推动项目经理培训考核和加强职业化建设,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选聘项目经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建立项目经理的选拔聘用制度,运用竞争机制选派项目经理。健全项目经理选聘与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六)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遵守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八)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九)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并作为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承担工程专业类别、规模标准等具体执业办法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5]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15]17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项目近五年内有两个及以上获得海南省“绿岛杯”优质样板工程奖、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海口市“椰城杯”优质工程奖、海口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

(五)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建设局批准的,可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者。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应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重新注册工作单位。在注册新单位前,不得擅自以新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经理担任工程项目管理者的,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须是投标文件中拟选派的项目经理,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当项目经理发生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经施工企业申请,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可以更换项目经理: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项目成本和工期管理严重失控时;

(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六)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经理的,应在变更5个工作日前,持变更申请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因身体原因更换同时需医院证明)、变换前后两名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IC卡到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更换手续,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口市建设工程IC卡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其《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等级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并应与拟承担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别要求和规模标准相适应。

三、信用及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本市项目经理实行IC卡管理。IC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和管理项目经理执业信息和市场信用的主要手段,是项目经理参加工程投标的电子身份证。项目经理不良市场信用记分达到一定标准或已担任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IC卡管理系统将自动屏蔽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经理未领取IC卡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凡参加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同时具有企业IC卡和项目经理IC卡。

企业IC卡和项目经理IC卡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施工企业持《企业IC卡办理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投标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中心申请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可同时办理企业IC主卡、副卡及项目经理IC卡。

(二)施工企业已办理IC主卡,需补办项目经理IC卡的,由施工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海口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IC卡申办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市招标中心申请登记,经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由市招标中心发放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在办理项目经理IC卡时,应同时建立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项目经理IC卡信用档案信息系统由注册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执业状态信息和行为评价信息等构成。

(一)注册信息包括注册人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聘用企业情况,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有效期、执业印章编号(含校验码)、执业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二)继续教育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业、时间、内容和学时等信息。

(三)执业状态信息包括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企业的基本情况、执业项目基本情况和竣工项目评价的信息等。

(四)行为评价信息主要包括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报名时,应交验拟派项目经理的IC卡;开标时,应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IC卡到场备核;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项目,领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应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屏蔽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项目经理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市招标中心办理项目经理IC卡解除屏蔽手续后,该项目经理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注册证书资格等级等发生变更,由施工企业持相关资料和其IC卡到市招标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IC卡遗失申请补办,施工企业在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申明作废,并持补卡申请书到市招标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经理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局建工处、市政工程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市建设局招标处、市招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的信用信息,施工企业应及时报送市招标中心,由市建设局审核备案后,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登记管理按照《海口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经理的记分标准按照《海口市项目经理信用记录记分标准》(附件)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以1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1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100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纪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奖加或扣减相关记分分值。

对1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记分值为大于100分的,可作为项目经理评优表彰、执业资格、招投标业绩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大于100分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激励与促进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较低频率检查、抽查。

第三十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在100分(含)——90分范围内的项目经理,日常监管以帮扶与督促为主,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检查、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在90分(含)—70分范围内的项目经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日常监管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与其所在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记录约谈告诫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1个记分周期内诚信分值低于70分的项目经理,责令其参加项目经理强化培训班,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继续上岗后,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本市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

对拒不参加培训、培训或考试、补考冒名顶替的项目经理,给予该项目经理及其所属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按标准扣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的,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按标准追加扣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的,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按标准追加扣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诚信信息记录、公示和存储管理按照《海口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因第十三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用数据库。

因第十三条所述其它原因变更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除按标准扣分外,从变更之日起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时间至少三个月,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对项目经理管理中未作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海口市项目经理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良好行为记录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项目经理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或表扬的以及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实行加分,记分标准:

一、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专项奖的分别加10、8、6分;获得境外专项奖加10分;

二、在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中,受到建设部、本省、本市建设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5、4分;

三、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加4分;

四、所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规模超过3000万元时每千万加1分;

五、所承担工程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综合考评中的得分情况:

1、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的分别加2分;

2、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5分(含5分)的分别加3分;

3、得分高于同期考评平均分10分(含10分)的分别加4分;

4、得分在同期考评平均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分别加5分

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项目经理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查实并施以行政处罚。

1、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实行扣分(记分标准详见附表一)。

2、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扣分:

(1)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特别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8分;

(2)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8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6分;

(3)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较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6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4分;

(4)因不良行为每造成一起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分;

(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4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2015-09-02 10:17 | #2楼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原则

学院基本建设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2、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1)由国家和学院投资(工程概算造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

(2)按照上海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条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3)工程造价(概算)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建设项目、专业分包项目,应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由学院委托有代理招标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经学院同意并取得市或区招标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实施公开招标。

(4)工程造价(概算)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学院可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由基建规划办公室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学院土建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过程接受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的监督。

(5)工程造价(概算)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由土建招标小组组长及基建、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按程序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6)由市财政投资“市政府采购中心”归口管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有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工作,学院基建规划办公室配合其工作。

(7)有特殊专业要求和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工程,可视具体工程情况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3、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管理

(1)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学院建设项目。严禁承建单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学院建设工程。

(2)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审查(审核),为证明投标单位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投标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A、有关确定法律地位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B、过去三年内完成的与本工程相似的工程的情况。C、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的情况。

(3)工程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的建设项目或某些特殊专业、大宗材料必须对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由院监察、审计、基建规划办、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考察结果应向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如实汇报。

(4)学院土建招标小组或市、区招标办公室根据公开报名结果,若合格报名单位过多,可以以资格预审的方法确定入围单位,对入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参加投标。

(5)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般为:工程造价>1000万人民币,并具有建筑一级、装饰一级、市政一级资质;工程造价>100万人民币:建筑、装饰、市政资质均在二级以上;设计、监理、勘探单位资质应在乙级以上。特殊情况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4、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200万元项目)

根据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条例,由招标代理负责办理,基建规划办公室作相应配合。

(2)基本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工程造价小于200万元)

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学院土建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标,程序如下:

A、项目备案。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基建规划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或区招标办公室进行备案。

B、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信息。基建规划办公室按规定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学院土建招标小组审查同意后发出招标信息。

C、资格预审。由土建招标小组对投标人送交的文件进行分析,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若报名单位过多,以资格预审的办法选择入围单位。

D、发放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发放给入围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E、勘察现场。基建规划办公室组织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F、对投标单位的考察。由基建、审计、监察及使用部门对需要考察的项目进行项目考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项目的原始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评定资料及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作参考。

G、招标预备会。招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H、工程标底的编制与送审。当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一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将必要的资料报送院审计处审定。

I、投标文件的接收。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基建规划办公室。基建规划办公室接收投标文件后应将其秘密封存。

J、开标。在投标截止的日期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院基建、监察、审计共同举行开标会议,按规定的议程进行开标。

K、评标。在学院纪委和基建修缮领导小组监督下,由学院土建招标小组依据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对投标单位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公正选择中标单位。

L、定标。中标单位选定后由基建规划办公室代表学院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报基建修缮领导小组。

M、合同签订。基建规划办公室、学院审计处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由分管院长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基本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程序

邀请招标程序是直接向适合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发出邀请,其程序与以上(2)相比,增加了发出邀请书的环节,取消了资格预审的环节。

(二)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

材料(设备)的质量关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切实推进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特制订如下制度:

1、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原则

(1)必须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积极采用先进、节约的材料。

(3)材料(设备)采购要做到优质、优价,采购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购置。

(4)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信誉度、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之中。各工作室应严格按照验证、考察、核价、验收的要求把好质量、价格及各项技术关,做到人人把关,一丝不苟。

(5)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6)各工作室均要做好材料(设备)的信息收集和采购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7)各工作室在确定材料时,要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性价比,对同一内容的材料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材料(设备)采购方式

(1)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

A、特种材料(设备)的采购原则上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2)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

a、在招标文件上规定由学院确定的大宗材料(设备),由学院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由其他方式办理。

b、由学院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大宗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提前3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本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工作室按本办公室《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负责招标工作。

c、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设备推荐、实地考察、合同谈判,设备验收。

B、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管理负责人需提前20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C、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暂定价,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品牌,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项目管理工作室负责验收、检查,严格把关。若项目管理工作室认为投标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而需要调整的,具体办法如下:

a、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含),除特殊情况外项目负责人需提前15个日历天填写申请表递交办公室主任,确定方式原则上由本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室参与)会同审计、监察等人员组成考察小组确定。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另行决定;

b、单体项目单项总金额小于10万元,由项目管理工作室会同负责本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经过以上方法确定的材料(设备),由主办工作室负责填写材料(设备)确认单。原件由主办工作室负责保管,其他工作室保存复印件。

关于我院奉贤新校区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制度的补充规定

根据2015年12月12日基建处、审计处就我院奉贤新校区基建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的具体确定方法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基建规划处二00六年三月制定的《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制度》作如下补充:

一、在招标文件中由投标单位竞争性报价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乙方采购)

1、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完整、明确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予以采用(封样);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要求中标施工单位重新申报,原则上投标价格不予突破,如确有必要,允其作相应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如下的调整方法执行:

(1)调整价在原投标价之内的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予以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2)调整价超出原投标价的:

A、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院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字备案;

B、单个子项目超出的总金额,在批准概算总投资之内且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会同本项目部的审计、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整,并填写《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经以上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基建规划处负责人签字。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但上报方案应不少于一个备选方案。

C、单个项目超出的总金额,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在使用前的45天将已经质量监理、投资监理、审计处、项目负责人签完字的《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向主管院长提出申请,经同意以后方可调整。

2、投标文件中对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表述不完整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投标单位申报完整;如需要调整的,按照本补充条例第一条第1款的方法进行。

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工程、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确定方法

对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确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要求投标单位推荐三家及以上的厂商或品牌,并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价格等内容,并在使用前的45天将《材料(设备)流转审核表》报本处,由基建规划处、审计处、项目部等相关人员共同予以确定。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确定原则上价格不容许突破(工程确有需要且经院或处领导批准的除外)。

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指定工程、指定价格的材料(设备)采购方法

原则上由学院统一招标,各项目部需在使用前90天(特殊情况下,最少不低于60天)向本处申报,具体工作由本处招标合约部负责。

(三)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现场等变更签证制度

签证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调整和管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的项目设计,施工现场变更,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合理控制建设资金,切实执行基本建设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制订以下签证制度。

1、基本原则

(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合理定位、节约成本。坚持勤俭节约的建设方针,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投资过程控制原则。各项目管理工作室要做到了解用户需求、把握市场动态、控制设计深度、掌握施工节奏、强化投资过程控制。

(3)坚持同步核算原则。各项目管理工作室要严格做到变更、签证与价格核算同步进行,对同一内容的施工现场工程变更不得随意进行拆分。

2、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所有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指令都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予以落实,所有的书面资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方为有效。

(2)项目管理工作室为做好控制设计,要积极主动的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凡需设计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15个日历天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处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3)施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变更必须做到与价格核算同步。为确保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在预算所控制之内,每次变更金额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签证所需的书面资料,报处长备案;每次变更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5个日历天,由项目负责人向处长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附费用估算),变更引起的费用在预算所控制之内的,由处长负责征询相关人员意见后,作出同意与否意见,变更引起的费用超出预算所控制的,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才能执行。

3、工作流程

(1) 提出变更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校方或配套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向处长提出书面变更要求报告(报告须明确:①变更理由;②变更费用的估算;③变更后费用是否在概算范围内);

(2)处长审批:变更后费用在概算范围内的,由处长负责征询有关人员意见后予以批复;变更后费用超出概算范围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批复 ;

(3)同意变更:根据同意变更批复单,由项目部通知设计院出具设计修改图或施工单位出具技术核定单,并提出变更费用申请;

(4)填写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单,工程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确认变更内容和计算变更数量、项目负责人核对内容和数量后报投资监理;

(5)审核变更费用:投资监理根据变更理由和依据、内容和数量(同意变更批复单、设计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审核变更费用(必要时可要求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内容和数量进行核对),审核结果经基建处和审计处同意后签发项目部。

4、说明

(1)变更要求可以用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费用估算及项目负责人、处长批复意见可书写于联系单下方,以便减少流转周期;

(2)工程签证单中工程监理确认内容和计算数量可与施工同步进行,必要时可通知投资监理同步参与。变更费用可以在审价时一并结算,但投资监理必须做到同步跟踪,对超出预算的费用及时通报。

(四)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项目管理工作室要严格做好以下各个环节:

1、主动协调建设工地上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他们都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工作职责。

2、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落实,安全制度的建立,安全技术的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3、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与学院的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出有明显交通标志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

4、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建设项目的施工引起的破坏。

5、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气物以及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五)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1)国家和学院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2)学院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经费,必须以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批文或主管院长的书面批复为依据进行相应建设。

(3)注重功能优先、节约经济、合理使用等原则进行投资控制。

(4)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应纳入学院的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其费用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预付或支付,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结算。

2、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1)做好决策阶段的经济参谋。在前期决策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做好工程项目的经济论证,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加强工程投资控制;不得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进行建设。若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超出原预算标准的,应提请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落实资金后方可执行。

(2)项目管理工作室必须在项目开工前,会同设计单位一起做好建设经费的切块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实施,做到先算后做。

(3)项目开工之前,项目管理工作室应按工程进程及施工合同内的资金使用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和财务部门备案。

(4)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工作室要随时掌握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和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在选材使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尽可能做到挖掘潜力,提供合适、经济的建材价格信息。

(4)施工阶段出现影响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先算帐后审批”,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制度》程序进行运作。

(5)严格项目审核和审计制度,在项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单位的作用进行投资过程控制,在项目竣工后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6)项目审计结束后,项目管理组将审计结果报办公室,并根据最终审计报告由财务处进行工程结算。

3、基本建设项目付款流程

(1)由项目管理负责人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投资监理的核算以及项目进展的具体情况,负责填写付款流转单和付款支票(外单位管理的项目除外);

(2)办公室主任根据项目进程、合同付款方式审核;

(3)主管院长审批;

(4)办公室专人负责向承建单位付款。

(六)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保证学院奉贤新校区建设正常、有序地推进,确保工程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同步发展,特制订如下廉政建设:

1、基建处所有成员在各项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学院有关廉政建设制度办事,自觉接受学院领导和学院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个人的自觉行动来维护基建规划办公室团队良好的对外形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通过民-主、透明的办事模式,实现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3、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管理队伍,认真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及时汇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对前来参与建设的任何单位,要进行严格考察和管理,不允许发生任何有亲疏之分、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5、不打听和透露有关招标、投标等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决不允许发现有类似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等行为。

6、对于参与建设的单位要保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允许参加参与建设单位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宴请、旅游等活动;不允许在施工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允许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如无法拒绝,应在一个月内上缴学院纪委。

7、工作人员不允许要求参与建设的单位为其本人或其家属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等提供方便。

8、不向参与建设的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参与有关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9、不得与参与建设的单位就施工承包、工程费用、材料验收和工程质量及处理方法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10、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制定的《新校区建设廉政规定》、《关于加强新校区工程建设和监督的若干意见》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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