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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差新报账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听课、培训、学习等行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和学校经费正常开支,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出学习活动审批权限
教师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听课、培训、业务评比等活动凭上级文件通知,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安排好工作,方可离校。
二、外出学习活动经费报销规定
经学校校长同意或校委会会议通过的在职教师外出参加学习,各项费用报销作如下标准执行:
(一)交通费开支标准
1、外出学习人数较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车辆。
2、所有外出学习的老师,全部执行公交车价并凭公交车票进行报销,除公交车费用外均不报销。
3、对于使用出差人员本人的交通工具或打出租车和其他人包车的情况,按照第二款中的费用报销。
(二)食宿费开支标准
外出教师食宿费实行发票报销的办法,食宿天数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住宿天数,如有超出不予报销。
如果主办单位不安排食宿的,补贴标准如下:
三、附则(三)会务费和经学校允许购买的资料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1、公派外出学习的教师在经费使用上自觉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
2、本规定自2015年3月10日起开始执行。
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并坚持勤俭节约精神,根据《单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一、教职工出差的交通费用标准
1、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2、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硬席卧铺等。 3、出差途中,因急事或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经校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二、教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1、教职工出差住宿费的标准为20---50元。
2、县内不报销住宿费,县外、市内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3、去菏泽市以外的市地出差的按单财字【2015】2号文执行。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府驻地50元、市外其他区域40元、市内3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费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3教师进县城参加培训学习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10元/天。
四、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域外20元,县域内10元,用于补助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凭坐车车票报销)。 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公杂费。
五、其他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的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凡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非学历进修、培训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进修、培训期间,进修、培训单位不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进修、培训天数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费10元,进修、培训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进修、培训单位交纳进修、培训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进修和培训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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