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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教育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企业管理部协助配合做好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5、作业现场主要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在职员工:对重点岗位上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
四、其他要求
1、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2、人事教育部要定期对相关职工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及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3、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人事教育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7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4.7.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4.7.2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转岗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当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7.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安全生产例会,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7.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4.7.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4.7.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每年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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