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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直报工作制度
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 范围:全体员工
3、 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 程序:
4.1 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 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 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 )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 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 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 管理网络” ,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 〕166 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 〕250 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 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 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要点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创造财富,而且是使人类能够过上高质量的生活,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作为代价。2002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2015年9月1日将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就是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防止发生职业病的有效依据。也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中,详细的阐明了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应当建立、健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要求。
第八条规定:设置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指定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各街乡、各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在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区1300余家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目标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至少设立一个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按任职条件的要求,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并要求持《职业健康监督员证》上岗。此项工作,由各街乡安全监察科(队)具体负责部署、落实,并专人负责。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从09年8月陆续对职业健康监督员进行培训。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其目的,就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在《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印刷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中,对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还规定了:建设项目评价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等要求。现将对以上各项制度如何制定和编写的编写大纲(制度)对大家作一个辅导,供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过程中参考。
建设项目评价制度:
明确建设项目评价制度的目的、依据。
明确建设项目范围。确定项目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涉及建设项目名称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
明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预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要求。
明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效果评价的时间进度安排和具体要求。
分段编写在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的职业危害管理措施、防治与防护具体设备、设施及及应急救援设施。
明确哪些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应进行报送备案。
明确报送备案的部门、时限。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确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场所。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设备设施。
明确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人员、监测标准和依据、监测方法及要求、检测记录的内容及整理、监测结果的公布地点及公布有关事宜。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
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明确职业健康体检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人员范围。确定职业健康体检时段(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发现不适症状时等)。
确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确定如发现职业病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保存备档期限。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类别、危害程度。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内容及时限。
确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粉尘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粉尘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有毒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有毒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噪声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噪声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噪声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职业危害告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范围。
明确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确职业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按照规定明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妥善留档保存期限。
明确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明确岗位及性质。
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编写时参考以下资料:
一、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中,应有中文说明书,在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二、单位购买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中,应有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以上各项管理制度,请参考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朝阳区中小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指导手册》,再结合编写大纲,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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