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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卫生督查制度
岢岚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需要和领导组要求,特制订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督查人员由岢岚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组领导成员组成,共分四个督查组,分别负责四大-片区的督查任务。
第三条 督查内容为乡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存在的问题;经整治后出现的反弹苗头;乡镇、村落实各项创卫任务的进展情况;乡镇村在创卫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
第四条 督查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个督查组到乡镇、村查每周不少于三次,每个督查组集中督查讲评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督查与工作组交办的督查任务相结合。要把交办任务落实情况经常与一线人员沟通,对未完成件做好催办,已完成件要防止反弹。
第六条 每个督查人员配备一本督查日记,详细记录督查的时间、地点、参巡人员、存在问题、交办意见、办理结果等详细情况,有疑难问题要写成书面报告,提交工作组领导处理。
第七条 每个督查人员要既当督查员,又当调研员、宣传员、联络员。
第八条 发现一般性的问题,根据管辖责任分工,由督查员直接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提出口头督查意见,并作出书面记录,下发《督查通知书》。
第九条 发现重大的环境卫生问题,向乡镇领导组提出整治意见,并作出书面记录并下发《督查通知书》。
第十条 有需要各部门单位联合整治的,写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组采用交办书形式处理。
第十一条 督查组在每周例会上就督查情况进行督查讲评, 汇总情况在简报上通报。
第十二条 对屡次督促仍无改观的问题,由领导组向创卫指挥部汇报、通报批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等办法处理。
濉溪县乡镇市容环境卫生考核办法
为了切实改善我县乡镇环境卫生状况,推动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乡镇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及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情况。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市容局、建委、爱卫办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分阶段进行,每月进行一次,对照《濉溪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明查、暗查、随机查,检查结果以“扣分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乡镇。
(三)考核验收小组每季度将考核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四)考核采取百分制,取前三名为先进单位。
(五)先进单位的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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