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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薪酬制度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如何优化其加班工资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进行加班,劳动者付出了额外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为此支付加班报酬。同时,法律对加班的报酬有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加班报酬,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于回班工资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也可以按约定履行。
一、没有约定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分三种情形:
1、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周六、周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事后安排了补休的,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存在补休问题。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小时工资×加班时间×200%+小时工资×加班时间×300%,而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8)。
此处的月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环境)等。即在没约定的情况下,除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特殊环境津贴外,其他各部份之和即属月工资。
二、有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多种约定方式,实践中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只要最后折算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双方的约定就属合法,就认为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约定了工资的计算基数,如约定奖金、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只要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则可以依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现在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工资都是由多个部份构成,如基本工资、补贴、职务津贴、奖金等。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加班工资则会大幅降低。
上海加班工资规定加班工资法律规定
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
1、加班时间不同,加班待遇待遇完全不同 ★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公司必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300%×加班时间(小时)
★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待遇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果选择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200%×加班时间(小时)
2、工时制度不同,加班待遇完全不同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三种工时下,国庆加班工资待遇差别也很大。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附:工时制对加班工资的影响详解:
(1)标准工时制的概念。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的概念。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特别提醒: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都需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都按照标准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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