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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登记制度
一,医院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外,凡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口头、电话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职工考勤 各科室专人逐日登记,对出差 、事假、病假、补休等都要有明确标记,于下月25号前交办公室备案核对。
三,请假期间个人的综合指标一律由科室承担。
四,任何人请假必须先办理手续,后离开岗位。各分管副院长负责对分管科室、人员的请假手续签批,办公室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负责人私自放走职工离开岗位,所有工作由科室负责人承担。科室负责人在补休、节假日期间离开县城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承担所有因外出造成的责任。 请假程序
一,假类包括:事、病、探亲、婚、丧、产、陪护假。凡请假一天以上或离开本县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副院长、院办负责人,必须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到院办备案。
(2),各临床、医技、以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必须经院长批准,报院办存档。
(3),其他医护人员,请假必须经科主任批准。科主任只有半天的假权,一天以上先由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护理部批准并到院办存档。
(4),请假必须本人写报告,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假满后逐级消假,凭办公室通知上班。
(5),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6),行政人员的考勤,由医院办公室负责。
(7),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休假除外)。
(8),除院领导以外医院所有职工外出期间乘坐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票据,只能按照360元的标准报销。
(9),全院职工一律不允许电话请假,若有均视为旷工。
二 二、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职工请假两天以上、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院长批准;职工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经院长批准;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需填写一式三份请假条(病假需附医院证明),经批准签字后一份交到分管职能科室备案,一份交医院办公室备案,一份交科室负责人备案。
三,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不得请事假或休假。 (1)未完成科室或个人应完成的工作时; (2)遇有突发应急事件、维护稳定敏感时期及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时; (3)遇有重要的会议、学习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时。 事 假 医院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尽量利用节假日或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1,医护人员请事假,扣除请假职工日均全工资。请假人员的综合指标及绩效 工资都由科室承担。
2,事假超过15天的职工、聘用人员扣除当月全工资。
3,请事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4,全年职工事假超过20天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晋升职称的资格。
病 假
1,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相关科室开的诊断证明和辅助科室检查单及请假报告三份,经过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报院办存档。若没有此程序,查岗不在或得知请病假,均按事假论处。
2,电话请病假,视为事假。任何人不得先离开后请假。
3,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的必须在本县休息;须到外地医院确诊的要经过医务科批准。期间扣日均绩效工资。
4,职工因病住院后需要休息者,综合指标由科室承担,同时扣除请假职工的绩效工资。
5,职工累计病假六个月者,取消当年考核 资格,科室不分摊其分摊费。上班须持医务科开的证明,方可到科室上班。
6,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其待遇按照皮党组(2015)19号文件相关条例执行。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取消考核工资的调整。
7,职工在私人诊所、私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务科不承认,若要休息按事假论处。
8,因病假期间自行或者未请示院领导而外出发生车祸、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期间仍算病假。
9,有门诊病假证明或住院后在家休息的医护人员,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扣每天的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加扣80%工资中的10%;两个月或以上的以此基数累加扣除;
10,职工需要转院的,只报来回一趟的班车票,因病情特殊需坐飞机的必须由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否则按班车票报销,其他按照国家和单位规定办理。
11,期间必须定期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不能出具合理病情证明的,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全院通报并扣半年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
12,职工因病到外地或上级医院检查的,包括路程均视为病假。到和田检查为3天;到乌鲁木齐检查为5天。
院内职工住院规定
1、急危重症可先住院抢救后补办手续(医生出据的住院证,相关检查结果及病情介绍)。
2、对非急危重症者,要持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和疾病所属临床医师出具的入院证,经职能科和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需住院治疗。
四 院内职工转院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研究可准予转院。
1、本院条件有限,诊断不明确者。
2、病情危重治疗效果不佳者。
3、有上级医院的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本院无条件治疗者,
陪护假
1,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重需要陪护。但必须持所在医院医务科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医务科批准,然后上报主管院长批准,报院办备案。
2,陪护假期间扣除职工的绩效工资,综合指标都由科室承担。
3,陪护假仅限于直系亲属在住院期间,出院后自动取消陪护假。消假时需持直系亲属所在医院的出院证消假。
4,如果父母亲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由该子女陪护。如果家中有多个子女的要轮流陪护父母亲。
5,父母亲不在规定医院住院的陪护均按照事假论处。
6,科室要严格控制,根据病情决定是否需要陪护。特殊情况除外(儿子不能陪护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母亲,女儿不能陪护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父亲)
7,外出陪护的医护人员,只报销住院前后共6天的住宿票和差费,中间陪护期间的费用一律自付,陪护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休假 鉴于科室医护人员紧缺,现在一次性休完的休假规定,严重影响临床工作。故会议决定对全院职工休假做如下规定:休假调整为按月休,当月必须休完,当月不休完的次月作废。 工龄在10年以下的,每年有5天休假,每月有一天休假,分5个月休完; 工龄在10——20年的,每年有10天休假,每月有一天休假,10个月休完; 工龄在20年以上的,每年有15天休假,每月有一天休假,剩余的3天在住院患者少的月份补休。 以上休假具体调配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五 探亲假 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退休职工除外),与配偶及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次假,假期为30天(包括路程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探亲期)一次,假期为30天(包括路程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包括路程假)。若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包括路程假); 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得累加探亲假天数,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包括路程假)。
2,聘用人员工 作满一年后,未婚者每年一次、已婚者三年一次可享受探亲假30天(包括路程假),探亲期间待遇按照合同 规定办理,探亲期间扣除绩效工资、车船费均自负。
3,探亲假申请应先填写请假单,一式三份,经科室批准,报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存档备案。假满返院凭院办通知上班。假期未满返院,可休息一天上班,否则按事假论处。
4,探亲假期间职工的综合指标、绩效工资都由所在科室承担。探亲期满返院工作,可报销一次往返车、船票。(按照级别、规定、金额报销)
婚 假
1,达到结婚年龄:(汉族:男22周岁,女20周岁;少数民族:男20周岁,女18周岁)给假三天。
2,按结婚年龄,推迟三年的为晚婚。晚婚一年加2天,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
3,再婚职工给假2天,复婚职工不给假。
丧 假
1,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在县城内准假三天。外地可酌情给假。
2,岳父岳母、亲戚、朋友等死亡,需要参加者,必须写报告请示科室负责人签字,报院办存档。但假期按事假论处。
产、哺乳假
1,计划内生育,按国家规定给假(单胎顺产给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剖腹产加假15天,多一胎加假15天。产假期间,职工的综合指标由科室承担,20%工资由院部发。
2,职工分娩后,科室负责人必须把休息的天数报院办存档备案。产假期满后职工到院办消假,凭通知上班。
3,每多生一个婴儿或产后结扎者加假15天。
4,产妇半年内不值夜班。婴儿不满一周岁前,产妇每天上、下午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时间增加30分钟。
人流、中期引产给假
1,女职工一生只有一次人流、引产假,假期为15天,期间综合指标、绩效工资由科室承担;第二次人流、引产不给假,若休息按事假计算。
2,根据医务科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给假42天。
3,取、放节育器的职工没有休息。
补 休
1,职工值班补休,原则上不能积累,特殊情况除外。
2,当月补休应在当月休完,不能存到下月,当月不休完的视为作废。临床科室、麻醉科因工作,当月不能安排的可以推迟到下月休息。其他科室人员一律不得存假。
3,补休1天(含1天)以内在科室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上报相关职能科室备案,科室每月将补休人员天数名单上报职能科室备案。实行逐级请假制度 (一般职工给科主任请假;科主任、护士长给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长请假;职能科室给分管院长及院长请假)
4,安全保卫、医疗二线总值班人员,值班一天给值班费10元,安排半天补 休。遇到双休日者(值班24小时)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后,报值班费10元外,再给补休1天。 加 班 规 定 国家规定的8小时以外,职工到岗继续工作者可享受加班 费6元/次。加班 在4小时内的只拿加班费不补休。加班时间在4小时及以上的可领取加班费,同时还有半天休息,必须在当月休完,不得积攒。 行政后勤人员在自己职责规定范围内需要晚上来工作的,不能单独算加班,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因为病假、事假造成自己当月工作不能完成而需要夜间来工作的,不能单独算加班。 临床、辅助科室加班,必须填写《县医院加班登记表》,核对无误后方可承认。否则不得申报加班。 医护人员夜间值班费调整为:大夜班20元/次;小夜班10元/次;加班费6元/次。(加班在4小时内的只拿加班费不补休。加班时间在4小时及以上的可领取加班费,同时还有半天休息,必须在当月休完,不得积攒。) 职工上班期间的传染费调整为:行政后勤2元/天;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剂科、麻醉科4元/天;传染科6元/天。院办、医务科、护理部按照3元/天;供应室、洗衣房按照每天4元/天计算。以上调整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 外出学习及短期培训 规定 医护人员外出学习、培训 必须持自治区卫生厅、医学会、护理学会等下发的培训通知或传真,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派遣培训、学习,其他的培训一律不能外出参加。参加培训的医护人员回来后必须开展讲课,如果不开展讲课、培训,取消该职工以后的培训资格,培训费及交通费由科室承担。 由医院派遣出差、开会、学习、进修的医护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只报来回一趟的班车票,其余车费不报。医护人员一年中只有两次外出学习、培训,超出者费用由科室承担。 医院开支较大,为了减少开支,外出开会、学习等活动,除院领导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坐飞机,如果坐飞机者将按照相应级别车费的费用报销。规定只能报销单趟360元的费用。
八 外出期间的补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执行。 外出培训人员可以提前1天报到,培训完后可以在培训地区滞留1天后返回。外出培训医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单位,超过的天数按事假论处。 聘用人员病、事假及其他规定 (一)、病假、事假、生育等待遇规定。
1、对住院出院人员,病休超过医疗期限15天不上班,甲方可单方面辞退 。
2、聘用人员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或者旷工1天的,医院可单方面辞退。
3、聘用人员请假必须向科室主任当面请假,其他方式的请假一律按旷工论处。
4、聘用人员婚假、产假按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执行。但提倡聘用人员晚婚晚育。
5、探亲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工资待遇,医院按照比例给受聘人购买社会保险金。
6、聘用人员所有假期不享受工资,医院按照比例给受聘人购买社会保险金。
7、属于农业户口的,应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医院不予重复为其购买医疗保险。
8、聘用人员在医院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年底根据工作表现可以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和国家职工享受同等的奖励。 9、聘用人员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因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差错、严重投诉及医疗官司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所有责任、赔偿由其个人承担,医院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科室风险奖、奖金提成等
1,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核算制度。依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分配奖金。彻底实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作到公平、公正、公开。统一制定科室劳务费分配登记本,逐月记录。
2,科室主任、护士长在领取奖金时,比一般职工多拿平均奖的50%。(职工拿100元,科主任、护士长只能拿150元,多拿的50元是操心奖)。
3,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正式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均作废。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医院良好的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医院的规定进行打卡。(总值班负责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后30分钟内的考勤监督工作)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院办公室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考勤指纹由院办统一录入,若出现无法打卡的情况,应及时向院办公室说明情况,并重新录入指纹;
第六项 各科室主任或组长应在星期日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办公室。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科室月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七项 院办公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
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忘记打卡者,应写出书面说明经科主任签字后交院办公室登记,每次扣罚10元。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请假:职工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二天由院长批准,三天及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消假。 第五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六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可享受五天假期;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两天假期。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七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
第四条 加班管理
第一项 加班种类。1、节日加班;2、临时加班。 第二项 加班调休
1、加班人员的积休,原则上予以调休,并在当月休完,否则跨月做清零处理;
2、法定节假日,各科室依据医院营销策略,来合理安排科室调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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