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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办法无打卡机
为切实抓好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等重点问题,经院务会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 全院职工每人假期:4天/月。其中5月、10月多1天假(五一节、国庆节),春节所在月4天假(腊月年前3天至年后4天调休不计事假)。1个月内,可以连续休假4天,也可以分开休假。半脱产学习增加4天假,职称等各项考试增加2天假,特殊情况除外。白班上班人员不允许调班。上班后半小时以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以后每迟到、早退一次按半日处理。
2、 超假:每超假一天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26,当月超过4天无当月月奖和当月年终奖。如果超假天数过多,仍是扣当月工资,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3、 请假:护士请假,经护士长批准;医生、后勤人员请假,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副院长请假,经院长批准;院长请假需经卫生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请假人需要提前一天在挂号室登记请假起止时间和天数,假期完毕后在挂号室消假。未经批准休假,按照旷工处理。
4、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旷工按超假处理):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 婚、丧假:(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晚婚15天)。(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产假:(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产前十五天如放在产后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属签字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工作,自负一切后果的情况下,经批准同意)。(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职工的妻子生孩子产假6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3)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4)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5)在规定的天数内领基本工资,超假按旷工处理。
6、 上班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7:30~11:00;下午2:00~5:30;10月1日~第二年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各位职工,除特殊行业(烧锅炉供应开水者、清洁工人、门房工人、手术室供应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人员外,上班时一律提前5分钟到岗,下班时晚5分钟离岗(不在单位住的上午推迟10分钟考勤,下午提前10分钟考勤)。上班时间,脱岗(半小时)、看小说、做女红、听音乐、睡觉、吃饭(除中班人员)等,凡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拿到工作岗位上做,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 病假:必须首先经本院两个医生诊断并证明;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到本院诊断,必须有上级医院的证明和辅助检查诊断。
8、 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
9、本院职工不得搬弄事非、造谣、中伤、谩骂、诽谤他人,影响他人工作,干扰领导或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医院秩序。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罚100-300元,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10、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禁止赌博行为发生,经举报查处属实者每人扣100元,年终考核不合格。
11、严禁班前酗酒,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如饮酒影响正常工作,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并在全院通报。
12、本院职工(包括家属、子女)无故损坏医院设施、私拿医院物资,所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给予在院职工1一5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医院考勤管理办法
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秩序,进一步完善我院考勤管理制度,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教职工考勤制度重新修订如下: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 考勤范围
我院所有在职人员(含协议用工人员、借调人员)。属我院临床教师编制的人员按照本规定和所在医院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勤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我院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系(院)、部,各部门负责对所属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工作,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于次月3 日前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按月整理考勤情况,并按文件执行相应规定。
第三条考勤要求
(一)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辅人员、讲师职务以下的教师都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在按要求完成本人的教学任务及参加各类政治、业务等集体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办公室坐班,以便查阅信息资料和从事科学研究等,但须严格遵守我院的考勤规定和请假制度。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规定
第四条 请假种类
教职工因本身或其它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病假、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
第五条 病假
(一)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及待遇。急诊凭单位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 —5 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并需有相当于县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就医时间原则上限7 天以内( 急需住院者除外) 。
(二)教职工请病假长期不能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办理病退或退职。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 、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 、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 、病假1 天,扣发考勤奖10 元;病假5 天以上的,扣发当月考勤奖;病假满1 个月的,除扣发考勤奖外,同时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条 婚假
(一)教职工达到结婚年龄在工作地结婚,给予3 天婚假。
(二)教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给予7 天以内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三)教职工实行晚婚(即男25 周岁,女23 周岁)另加14 天婚假(所加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七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90 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产假105 天。实行晚育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产假150 天( 含产前休息、各种假期), 男方护理假7 天。产假期满,因病经医生诊断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试用期未满、见习期未满生产的,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人工流产者,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者按公假处理,采取其他措施者按事假处理;计划内持医院证明需引流产者按公假处理。
(一)取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放节育环休息三天;
(二)怀孕4 个月内人工流产,休息15 天;怀孕4 个月以上人工流产,休息42 天。
第九条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3 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可另给路程假。除此之处,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一次的待遇;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待遇。
(二)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一条 事假
事假必须由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7 天。请事假1 天,扣发考勤奖20 元,同时按实际的请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连续请事假1 个月以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活费;连续请事假6 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要治疗,给予工伤假,工伤假须由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请假手续与准假权限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一律书面申请。
(一)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院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及其他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
(二)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按上述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应书面向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三)凡请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者,申请后报所在科室、单位领导审批,然后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科以上干部报组织部),人事处与外事处会商后上报院领导批准。出国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期满应立即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四章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四)因斗殴、违章、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致伤,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事故者;
(五)任课教师( 包括辅导、实验课) 未经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 学时按旷工1 天计算;
(六)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旷工处理
凡旷工者均需作书面检查,停发当月考勤奖;旷工1 天,扣发3 天工资和全月岗位津贴;月累计旷工3 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当年不得参加考核。连续旷工超过10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 天的,我院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五章附注
第十六条 几项说明
(一)一年内累计病假15 天(含15 天)以上者、累计事假7 天(含7 天)者、旷工者,不得评为当年院级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 个月者、连续事假30 天(含30 天)以上、累计事假60 天(含60 天)以上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二)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我院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三)各部门须及时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对违纪情况,部门不报、谎报者,一经查实,扣发有关责任人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
(四)各类请假涉及到扣发校内津贴的,按《济宁医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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