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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条件和考试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性服务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超出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考勤制度
为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网底建设,严格乡村医生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乡村医生岗位职责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实现广大农村居民公平、方便享有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基本待遇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卫农字〔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怀柔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 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
依据《中共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15〕5号)文件,按照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对乡村医生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考核,从而有效调动广大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二、 绩效考核的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建立三个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政府投入补助机制,奖优罚劣、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和社会民-主监督机制。
(二)实现二个转变。逐步实现卫生室的工作重点由基本医疗向公共卫生转变,评价方式由卫生部门自评向镇级政府、村组织、卫生部门和村民共同评价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标。以维护农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三、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原则;
(二)坚持公益性的原则;
(三)坚持多方参与,业务主管部门评价与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考核的内容
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考评。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协助做好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村级公共卫生管理等公共卫生项目的开展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合理用药、零差率药品政策执行情况、业务量及各种数据上报等;职业道德考评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医生服务绩效考核评分表”(附件1)。
五、绩效考核的方式和组织实施
(一)在怀柔区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委员会(名单附后)。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委员会是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完善怀柔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怀柔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负责对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负责对乡村医生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骗取、挪用补贴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镇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有各类专业人员和镇(乡)村领导组成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结合具体情况细化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零差率药品销售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保证考核结果科学、公正、真实、可靠;加强乡村医生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乡村医生补贴经费合理使用。
(三)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评估考核与业务指导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实地考核、记录资料汇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考核一次,考核给予定量打分,全年四次集中考核取平均分确定档次。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本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小组组成情况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报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六、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小组)要将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村级医疗机构和调整乡村医生补贴资金数量的依据。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综合计算分数,分为一、二、三档。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各镇乡享受基本待遇补贴的乡村医生人数,依照经费拨付渠道按月核拨;本着“大部分每月预发,其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集中发放”的原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单设财务科目管理,专款专用;考核结果及补贴金额发放情况须进行公示;当年的乡村医生补贴资金当年必须全部发放,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补贴资金的使用: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卫农字〔2015〕20号)文件精神,将乡村医生每人每月800元补贴资金按月预发600元,200元作为绩效考核资金,按考核结果集中发放。
七、考核要求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政策的同时,制定切合实际的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对村级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与镇(乡)政府、村委会的密切合作,确保《中共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免费项目”的实施。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绩效考核具体操作中,要注意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建立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激励机制,避免形成新的“大锅饭”,确保政府购买“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与质量,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享受基本待遇补贴金乡村医生明细表(附件2)。
进站乡村医生(列入编外补充用人)的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绩效资金设立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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