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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绩效制度改革
一、考核的类型
1 、考核为绩效考核。
2 、员工考核记录将作为转正、晋升、调薪、核发绩效工资及奖惩的依据。
二、绩效考核
1 、学院对所有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2 、考核结果为需要改善的,学院根据情况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结果为不合格的,学院可对其降职降薪或劝退。
三、工作时间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学院规定执行。
四、考勤
1 、考勤部门
学院院务会成员由院办进行考勤登记,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考勤登记,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应于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将上月本部门的考勤表交人事处。各单位交考勤表时,将教职工请假条连同考勤表一并送交,经院办审核后交人事处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2 、工作时间
学院实行每周 5 个工作日的工作制度,各部门非轮班岗位均遵守以下工作时间:上午 8 : 00 — 12 : 00;下午 2 : 00 — 5 : 30 ,夏令时间下午推迟 30 分钟上下班。学院评估期间实行上班打卡制度。迟到30 分钟以内计迟到 , 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算旷工 , 每迟到 ( 早退 )1 次罚款 10 元,从当月薪资中扣除。教职工如因特殊紧急情况,事前应向直接上级领导报告的,经直接上级领导同意后,不以迟到或早退论,但须在考勤中如实登记,作为季度及年终考核的依据。
3 、考勤稽查
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的劳动考勤纪律进行督查,在督查中发现迟到 ( 早退 ) 一次扣发其当天岗位工资,一月内发现两次扣发两天岗位工资,一月内发现三次按旷工从重处罚,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和奖金。发现考勤人员未如实考勤,每次扣罚考勤人员 100 元,从当月薪资中扣除,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请假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递交书面请假条,并说明请假事由,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假期满后及时销假,考勤人员必须按请假时间认真记录。具体请假流程如下:
1 、请假人须提前将请假条上交有关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请假报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将假条返回到请假人所在部门,院务会成员请假,其请假条经审批后,交院办留存备查。请假人应按期返回上班,并到院办办理销假手续,院办应随时了解请假人的假期和请假情况,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请假条必须到院办登记后方可有效。
2 、教职工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者,必须按审批期限中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经部门和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 、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部门负责人必须合理安排人员顶班工作,防止岗位脱节。教职工外出办事均须报告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说明原由去向,院务会成员外出均必须通报院办。不允许任何人员托人代请或 “ 先斩后奏 ” ,对没有请假、请假未批准或中途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
1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交人事处。
2 、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 、请假二天由分管院长批准;
4 、请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5 、院务会成员和各处、室、馆、系部负责人请假,必须报院长批准。
六、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
1 、工伤:经劳动部门确认后,按国家有关工伤规定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2 、病假:教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息者,须持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为有效。病假证明必须在开具的当日或休假的前一日递交部门负责人,否则迟交、补交的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还需继续病休者,需由所在部门派员与患病教职工一同到定点医院复查取得有效病假证明,否则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零星病假扣发当日岗位工资的 30%-50% ;连续休病假 1 个月,停发岗位工资,薪资按基本工资的 70% 发放; 2—3 个月以内病假,停发岗位工资,薪资按基本工资的 50% 发放; 3 个月以上不发工资。试用期教职工病假期间不发工资,相应顺延试用期。
3 、事假: (1) 教职工请事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 15 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 7 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 15 天。事假为无薪假,以天为计算单位,每天的扣薪标准是:当月岗位工资 /21 天。 (2) 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超过 15 天者(从批准假期结束之日期开始计算),按擅自离职处理。 (3) 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等违反学院的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超过 15 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 、产假、计划生育假:在学院工作满三个月且已转正后才怀孕并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女教职工孕期每月可享受一天孕期检查假(有薪假)。 (2) 女教职工生一胎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为 90 天, 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产前假不得放在产后使用;难产(须有证明)增加假期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晚育条件者可增加产假 30 天;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假期(哺乳假累计)薪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如有医院证明的,按病假处理,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3)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市级以上医务部门的意见及医生证明,休息 15 天至 30 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息 45 天。(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4) 妻子分娩,男教职工可享受 7 天无薪假期。在学院工作未满三个月(或未转正)就怀孕的教职工,以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教职工,不享受学院关于怀孕、生育、产假等全部待遇。
5 、婚假:
学院正式教职工请婚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达到法定婚龄的教职工(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3天。
(2) 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教职工(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5 天。
(3)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 3 天以内),路程假三天以上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4) 婚假期间,薪资按原薪资标准(课酬费除外)发放;试用期教职工不享受学院关于婚假的待遇。
(5)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 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 、丧假 :
教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丧亡的,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按请假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可请不超过 3 天的丧假,如在外地视路程远近可给予 2 天的路程假,丧假期间薪资按原薪资标准发放,超过 5 天按事假处理。
考勤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经营秩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遂宁远成中心项目部所有员工。
三、权责
1、人事行政部:
(1)依劳动法规与公司政策,制订、修改本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2)掌握员工的出勤与绩效状况并于每月10日之前编制《薪资表》(详见《薪酬管理制度》)转呈财务部。
2、各部门经理
(1)于本部门内组织执行《考勤与绩效管理制度》并负责解释;
(2)审核本部门内各项考勤申请,有效掌控本部门的出勤状况;
(3)每月3日之前将本部门上月《考勤表》(详见附件1)及《员工绩效考核表》(详见附件2)进行确认后汇总至人事行政部。
第二章 出勤管理
四、定义
1、全勤
当月正常出勤,没有迟到、旷工、请假之情形。
2、加班
由于工期的紧迫,本公司一律不存在加班,都安正常上班制。
五、正常工作时间
每周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季节性变化进行调整,详情请依据人事行政部公告和解释为准。
六、休假
1、休息日
一般每月可四天休假,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具体休假时间的调整,由各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并上报人事行政部批准备案。
2、法定节假日
(1)元旦(1月1日)
(2)春节(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
(3)清明节
(4)劳动节(5月1日)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3、法定节假日若遇工作需要还接正常上班制度,法定节日休息时间参照人事行政部的通知为准。
七、迟到
1、定义
比人事行政部规定的到岗时间延迟超过30分钟者,视为迟到。
2、统计
按迟到分钟数累计。
3、处罚
(1)累计迟到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免于处罚;
(2)累计迟到时间超过10分钟的,罚款:累计迟到分钟数。
八、旷工
1、定义
(1)擅自离岗超过半个小时者;
(2)提前下班者;
(3)请假未经核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未出勤者;
(4)捏造不实请假原因,经查证属实者。
2、统计
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天,不够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3、处罚
(1)旷工期间,不发薪资,另处于2倍薪资的罚款。
(2)连续旷工三日,或月累计旷工三日,或年累计旷工6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九、调班
1、整体性调班:经总经理批准,人事行政部统一通知;
2、部门性调班:由部门经理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给人事行政部存档;
3、个别员工调班:由员工填写调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给人事行政
部存档。
十、出差
1、核决权限
部门经理级以上主管
2、出差申请
(1)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详见附件3),经权限主管批准确认为出差后,持主管批准签字后的《出差申请单》至财务部办理其他事宜(详见《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差旅费等条款);
(2)若《出差申请单》无法于出差前签核的,应电话获得权限主管的同意后才可外出,于到岗后一个工作日内补签《出差申请单》并交人事行政部存档,若需报销差旅费情况可以《出差申请单》复印件存档人事行政部。
第三章 请假管理
十一、假别种类
1、事假
(1)员工请事假需有正当理由,经权限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
(2)当年出勤满半年的,事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当年出勤不满半年的,
事假天数不得超过7天;
(3)事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小时;
(4)休假期间,不发放薪资。
2、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需请病假;
(2)须提供就医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明原件,其中三个工作日以
上者,需提供社保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条;
(3)病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半个小时;
(4)休假期间,发放60%薪资。
3、婚假
(1)员工申请婚假必须出具结婚登记证,回外地结婚的,可于返岗后提供;
(2)入职之前领取结婚登记证者,不享受婚假;
(3)须于结婚登记日起三个月内,以申请并得到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批准的假期为准,一次性休完;
(4)婚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天;
(5)休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4、产假
(1)符合国家婚姻、计生法规生育者,凭结婚证、准生证、医院出生证明,女性员工可享受产假,男性员工可享受看护假,看护假期以申请并得到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批准的假期为准;
(2)休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5、丧假
(1)在职期间配偶、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者,丧假假期以申请并得到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批准的假期为准;
(2)员工申请丧假,应出具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3)丧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天;
(4)休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6、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经有资质的医院证明确不能工作者,其疗伤
期内需请工伤假;
(2)工伤假之认定、补偿依当地法规办理;
(3)工伤假最小统计单位为半天;
(4)休假期间,薪资照常发放。
十二、请假办理
1、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制《请假条》(详见附件4),注明事由、起止时间,附所需证明文件,并协调职务代理人,经权限主管核准后始能生效。
2、因急病或其它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需打电话给直属主管口头请假,返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连续请假不超过2天者,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连续请假3-5天者,需提前2个工作日申请;连续请假超过5天者,需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
4、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假期,以事假计,并计入当月缺勤天数。
5、应避免有工作代理关系的员工同时请假。
十三、审批权限
第四章 绩效考核管理
十四、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采用上级评价下属的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2、每月由部门经理填制《员工绩效考核评定表》(详见附件2),每月与考勤表一同转呈人事行政部。
第五章 附则
十五、其它说明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自2015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
3、附件1.《考勤表》、附件2.《员工绩效考核评定表》、附件3.《出差申请单》、附件4.《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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