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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考勤制度
为保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每个机关干部出满勤、干满点,特制定本制度。
1 、考勤分口进行,分设《公务外出登记》和《病事假登记》。每口设一名考勤员,对本口在编人员进行逐日考勤。每月末将考勤表报工委办公室。
2 、因事因病休班,属于领导干部的应向书记、主任请假;其他干部应向部门领导请假。请假1 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连续3 天以内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 天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凡请假均应自行登记。
3 、机关干部公务外出必须由本人填写《外出登记》,供本科室留存备查。
4 、采取不定期个别抽查或集中点名的形式,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抽查时不在位或在集中点名时未到,既没有请假,又没有进行外出登记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临时工每次罚款30 元,一般干部每次罚款60 元,科级干部每次罚款80 元,领导干部每次罚款100 元。机关召开大会时点名未到,又没有请假及登记的,每次罚款30 元。特殊情况下加重处罚。平时每迟到、早退1 次罚款20 元,凡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受罚时,科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分别连带受罚,罚标准的25% 和50%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5 天的,每超1 天扣现金50元。(除规定的假期外,病事假从年终奖时令工和月考核奖中扣除。)
5 、本制度由主管机关工作的领导负责监督落实,各口负责人要紧密配合。任何人都不准谎报出勤或包庇错误,如有欺骗行为,工委将严肃处理。
机关值班制度
1 、政府办公室负责值班安排和值班考勤。每天值班领导干部带班,值班人员不少于4 人,其中必须有1 名司机。
2 、设专门值班室和值班电话,每天下午下班至第二天上午上班前,为机关值班时间,要保证值班室在24 小时内不断人。
3 、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接到的电话通知或领导指示,要准确在《来电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传达落实。遇有紧急情况,要先向带班领导汇报,由带班领导组织处理,需要外出时,可以动用值班车辆。
4 、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值班,另行安排。
5 、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如因故不能到岗或离岗,必须自找替班人员,并向带班领导报告。凡擅离职守者,最少罚款100 元,当日带班领导负领导责任,同时受罚50% 。
控制饮酒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全街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机关人员饮酒的有关规定
1 、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禁止中午喝酒(因工作接待、家中待客的除外,但严禁酗酒,出现一切后果后责任自负)。
2 、机关人员下班后,严禁聚众喝酒用餐。
3 、机关人员严禁在各村街、街直单位及企业喝酒用餐。
三、处理规定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严肃处理。
1 、发现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 元罚款。
2 、屡教不改(二次以上),扣除年终全部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待岗处理。
3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本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对其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组织部门做出处理。
4 、本规定在执行中,由书记办公会具体落实违纪监督,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等依据。
四、一旦违反本规定,凡涉及领导干部的要严肃处理,一般干部要和主管领导及科室主任挂钩,即:主管领导罚标准的50% 、科室主任罚25%
街道考勤制度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考勤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凡属单位干部职工及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制度办法。
第二条 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考勤实行指模签到制。签到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30(夏令时15:00)-18:00。因公外出人员由本科室负责人在签到表上注明外出事由并将公出单交至街道党政办。凡迟到、早退发现一次当月绩效考核扣3分且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发现两次扣6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40元,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绩效考评不参评“优秀”、“良好”等次且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条 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凡发现一次当月绩效考核扣5分;发现两次扣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绩效考评不参评“优秀”、“良好”等次。
第四条 参加街道、上级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或遇街道中心任务、突击任务及临时召集点名、查岗、周末劳动、节假日值班、干部学习日等,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且无正当解释的按照旷工处理,一次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元,年累计6次以上取消年度一次性奖励性绩效奖金。如遇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获批的除外。街道干部职工若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应在留言去向牌上留言,注明离岗时间、去向、事由,并将去向牌标识滑到指定位置。凡发现未留言,或去向牌标识未准确标注去向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发生同类情况的,当月绩效考核扣3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干部职工因工需外出学习1天以上或需离开福州市区(五城区)的,须书面报批分管领导审批,并到街道党政办办理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口头向分管领导报批,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发现手续不齐或未按规定办理的,当月绩效考核扣5分。
第六条 干部职工因病、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干部职工因病休假,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病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每月累计超过30天,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干部职工请事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干部职工请事假 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 2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街道党政办负责收取请假条并登记、统计街道干部职工请假情况。事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工资35元,每月累计超过10天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病假、事假要严格掌握,禁止无原则性的批假。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休公休假,1天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1.5天-2.5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3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休假须到街道党政办办理登记手续,党政办凭领导批示,收取公休单。请、休假结束后,请假人须到街道党政办销假。
第八条 干部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干部职工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街道党政办;对连续旷工4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公开检讨,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对连续旷工4-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14天的,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并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连续旷工7-14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29天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对因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应给予相应的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加班时间由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记载。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干部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工龄在10年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工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工龄在20年以上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当年度公休假。
第十二条 街道将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党政办每月汇总通报出勤情况,提出表扬或批评。全年考勤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日常统计或汇总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如不认真负责造成统计失误,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科室要加强对科室干部职工组织纪律教育,严格执行考勤考核规定,街道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督查,对于查处出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五凤街道办事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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