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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条例
一、各学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同时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 请假类别与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三、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干部、教师、工人等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 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沪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3、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4、 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 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四、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 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五、产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02)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六、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七、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八、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 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 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九、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予以除名。
十、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若因单位或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及国家利益损失者,将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工(包括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我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月工作日按平均二十二天计算。
第五条教师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劳动时间。
第六条管理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第三章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考勤办法
(一)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三)各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八条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九条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教职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条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请假,必须根据所休假期的类别,提前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以旷工论处。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二条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即休假的,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审批权限及休假标准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五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办法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第十五条休假标准及待遇
(一)事假
1. 政策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2.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教职工事假月累计不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的,扣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
(2 )事假月累计超过十天(不足一个月)者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不足二个月)者,停发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3 )连续事假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两个月,超过者按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4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底绩效津贴,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 手续及政策
(1 )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校医院或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
(2 )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及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 )急诊病假不超过三天。
(4 )半日休假者二个半天折算为一天。
2.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连续病假不超过一个月者,工资(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除外)照发;超过一个月者,不足二个月者,从超出之日,扣发缺勤工作日的校内岗位津贴。
(2 )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校内岗位津贴;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和,下同)的百分之十。
(3 )一年累积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扣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4 )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并实行试工期,试工期为二个月(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试工期工资待遇仍按病假期间执行,若试工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开据证明),则补发试工期的工资各项待遇,否则试工期视为连续病假。
(5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结果未达到一至四级的,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办理病休手续,享受我校病休待遇。
(6 )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者, 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底绩效津贴,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三)探亲假
本校教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北京一起居住,而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者可请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2. 已婚教职工探望京外配偶,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四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4. 教职工办理结婚手续,不再享受未婚探亲假待遇。
5. 教职工离婚后,可以从第二年起享受未婚探亲假待遇。
6. 配偶出国一年以上者,我校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请假相关手续及待遇按我校出国管理规定办理。
(四)婚假
1. 手续及政策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三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符合晚婚条件的,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可增加奖励假七天(连续计算含节假日)。超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2.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
1. 手续及政策
(1 )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
(2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及节假日)。
(3 )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如双方都不休增加的奖励假,可凭双方单位开具的未休产假证明,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4 )女教职工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六)丧假
1. 手续及政策
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交人事处,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超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2. 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1. 政策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 )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 )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 )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6 )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十天不报到、不到岗。
2. 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 )每旷工一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2 )月旷工五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3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因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按出勤工作日发放,以上各种假期的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发放按相应办法办理。
第六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若迟到、早退五次或一次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一天。
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旷工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理;对因考勤主管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级单位可依据本文件,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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