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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明教育教学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和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对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或系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书面请假,凡未书面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所在系全面负责 ,系学工秘书负责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每周公布一次全系学生缺勤统计情况,每两周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关注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在《教学日志》中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和班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班干部、学生党员是学生考勤统计工作的主要力量,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级考勤员要按辅导员安排认真做好本班每天的考勤统计工作,如实向任课教师汇报,每周一将上周全班缺勤统计情况经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系学工秘书。
第五条 周末回家住宿的学生,应在星期日晚自习前回到学校,节假日应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未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系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二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三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在四周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者应持批准的请假单到所在系登记,并告知班级考勤员及任课教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生所在系销假。
第七条 学生请假,要先办理手续,紧急情况下,应电告辅导员,并委托班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重考)、毕业答辩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系主任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备案。凡事先不请假,不告而别,按旷考论处。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无故不参加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等环节,按实际缺课学时数计;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参观、军训和设计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时数;
(四)无故迟到、早退或缺操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十条 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应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旷课时数,从严处理;若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违纪的处分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按《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勤制度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完善考勤、病事假及请销假制度,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销假制度
1、每个干部职工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上班时间不准玩游戏、干私活,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秩序。
2、事假、病假,事假应先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可由科长代写请假条(假条由办公室保存),病假应出据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后须及时销假。审批权限:1天由科长审批;2天至5天由主管副处长审批;5天以上由处长审批。每人每月只照顾一天的事假、病假。超过的天数扣除当月请假天数的误餐费,施工补助、加班费。
二、关于迟到、早退、旷工
1、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含三次),扣除每天的误餐费、施工补助、加班费,并张榜公布。
2、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按日扣发全部工资、施工补助、加班费、误餐费。旷工三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包括施工补助、加班费、误餐费),给予年终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晋升工资的处罚。
三、关于病假
1、病假连续满30天(包括公休日)的,扣发当月的误餐费、施工补助、加班费(享受油补的停发当月油补)。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其津贴按50%计发,误餐费、施工补助、加班费停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4、重病住院的另议。
四、关于事假
1、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五、关于探亲假、婚丧假
1、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不在一地(超过衡水市范围内)可按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a、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b、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c、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上述探亲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2、婚丧假,本人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的婚丧事由,准予三天的假期,三代旁系亲属以内的可请假一天。实行晚婚的(超过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的)奖励婚假十五天。
六、关于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妇女的婴儿哺乳期为十二个月,每日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三十分钟。
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按1994年2月24日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科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尽职尽责,以身作则,负责做好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各项业务工作做实做细。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经处务会研究将及时调整其职务。
八、办公室要认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实,不定期抽查上下班情况,负责请假条的回收、汇总等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审批。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同时废止原有关的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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