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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勤制度奖罚条例
为了严格机关工作纪律,强化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
一、考勤 缺席
1、全处干部、职工必须遵守机关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凡迟到、早退、缺席4次,按事假一天处理。
2、考勤时间以区级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
3、事假和公休假:因病因事需休病假、事假和公休假时,科员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报告分管领导;二天以上(含二天)及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主管领导;副书记、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主管领导批准,书记、主任按区上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条上须附公休假票或医院病休证明,经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备案。
4、旷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凡未请假或者超假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凡是无故不上班者;虽按时上下班而中途整天外出未请假者。
5、外出办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办事处党、政领导外出办公,应告知党工委办公室;科(室)负责人外出办公,须告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不在时,应告知党政办);科(室)人员外出办公须在科领导安排下。
6、考勤办法:
(1)建立考勤制度。由科室负责人进行考勤,本人每月末最后一天下班时间在被考勤人签名处签名后,科长将考勤表交党政办公室。
(2)凡请事假、病假者,经批准后,准假人应将假条交党政办存档。病、事假可用公休假抵冲。
(3)实行值班制度。办事处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所有人员按安排轮流值班,处理当天办事处内的综合事项,当班中的处理事项和待处理问题应及时告知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交接-班应准时、清楚。严禁值班脱岗、漏岗。
二、奖励办法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对遵守本制度好的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2、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 制度,将考勤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 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和评选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三、惩处(除因公负伤、计划生育者)
(一)扣发当月政策奖的:
1、凡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月政策奖50元;
2、凡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政策奖100元;
3、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者,扣发当月政策奖30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者,扣发当月政策奖;
4、凡发现当月值班不在岗者一次,扣发当月政策奖100元。
(二)不享受年终目标奖的:
1、全年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
2、全年累计病假九十天(含九十天)以上,事假累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者(特殊病例除外);
3、年度考核中不称职者;
4、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组织或领导安排者;
5、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者;
6、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三)扣发全年目标奖的:
1、全年累计病假七天至十天的扣发目标奖的5%;十一天至三十天的扣发目标奖的20%;全月病休的扣发目标奖的30%;六十一天至八十九天的扣发目标奖的40%;
2、全年累计事假七至十四天的(含累计的迟到、早退时间)扣发目标奖的10%;十五天至三十天的,扣发目标奖的30%。
(四)凡各类被惩处者(或公务员)年度考核时一律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值班加班 制度:节前(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组织办事处全体干部进行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晚19:00-24:00时加班 费每人100元/次。平常加班,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认可,加班按每小时10元计算(中队加班除外)。每半年统计一次,集中到党政办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政所报销。
员工考勤奖罚制度
考勤奖罚
1.迟到:上班迟于公司规定上班时间称为迟到。迟到30分钟以内,每人每次扣薪10-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记旷工1次并扣当日薪资;月迟到达3次以上者(含3次),给于通报批评1次;月迟到达6次以上者(含6次),给予开除处理,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2.早退:下班早于公司规定上班时间称为早退。早退30分钟以内,每人每次扣薪10-30元;早退30分钟以上,记旷工1次并扣当日薪资。月早退达三次以上者(含3次),给予通报批评一次;月早退达6次以上者(含6次),给予开除处理,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3.旷工: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无故不上班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事后无正当理由或是谎报、伪造证明以及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于假期满后未到岗的且未作说明的,均视为旷工。旷工以小时计,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旷工期间不计薪资,并扣罚旷工同等时间的两倍薪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五日者,予以解雇处理,一律不予发放补偿费。
相关假期
1.事假
员工因有私人事务需请事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事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8天。事假期间不计薪酬。
2.病假
病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病假超过1日者在销假时需市级医院(含市级以上医院)以上证明及医药费用单据,无证明者以事假论处。病假一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者,公司视其身体状况,可考虑换岗,换岗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予以辞退处理。病假期间固定薪资一律折半发放。病假逾期者,可以事假抵充。
3.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薪资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几本底资;如属违章操作,责责任自负。工伤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有责任立即通知行政部,以便公司作出处理,否则将有可能损失将来应得之福利。
4.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区外员工可根据路程远近,假期予以适当增加天数,但需报总经理批准;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假日及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嫁期间基本底资照发,以结婚证为准。转正之员工方可享受以上假期。
5.丧假
员工本人的(祖)父母亲、配偶或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祖)父母亲过世,可享受带薪(基本底资)丧假。丧假以天为计算单位,区内员工假期最多5天(3天丧假,2天路程假),区外员工可根据路程远近,假期予以适当增加天数,但须报总经理批准;且不得断续请假。6.产假/护理假产假以天为计算单位,假期为90天,难产者(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女性员工达到公司有关规定,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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