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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配合《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员工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影响效果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公员工的日常行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评价,其分值将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
第七条 员工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九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下属的行为应予处罚,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处罚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过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 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二) 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三) 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嘉奖通报全公司。
(一) 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 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 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正常经营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四) 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五) 增收节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者;
(六) 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七) 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八)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记功通报全公司。
(一) 绩效考核成绩超过上级安排任务的50%以上者;
(二) 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三) 增收节支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者;
(四)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五) 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六) 全年累计获嘉奖五次者;
(七) 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八)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九)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一) 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二) 全年能超额10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三) 增收节支50万元(含)以上者;
(四) 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一条(二)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五) 连续五年,工作业绩突出,并无任何劣迹者。
(六)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七)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一次,人数在5-10人。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授予那些在公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第十七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的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十八条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上述情况均需填写奖励申请单,并文字汇报主要行为。奖励行为的核实由企管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后由企管部提出奖励意见(包括荣誉奖励及经理奖励),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员工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对第十四条(七)款中合理化建议提议者,除予以记大功奖励外,另给予特殊奖励:即按合理化建议应用后实现利润或节支费用的一定比例提成奖金。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惩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 检查员工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二) 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三) 员工可以对公司内部的各种行为进行举报,企管部负责调查核实;
(四) 处罚的决定在企管部开具的“惩戒通知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惩戒处罚有异议,可以向总经理或工会申诉。
第二十三条 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一)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薪点10-20点/次。
(1)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者。
(2) 在办公场所、作业场所、修理场所吸烟者。
(3) 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4) 在上班时间离开办公或营业场所20分钟以上,未在记事板上标明去向者。
(5) 同事间互相谩骂、说脏话、粗话者。
(6) 参会人员迟到者。
(7) 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8)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9) 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10) 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11) 私自挪动消防设施者。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也视为违纪,扣除薪点20-40点/次。
(1) 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2) 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3) 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 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5) 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者。
(6) 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7) 本部室员工,一周内有5人次(含)被查处违纪者。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生产作业点,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劳动纪律管理的具体规定,报企管部批准后颁布执行。
企管部可参照上述条文制定相应的违纪行为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上述所列行为(第二十四条(七)除外)的当事人,由检查人员当场填写“员工过失单”,当事人签字后,检查人员将过失单送交企管部,由企管部填写“惩戒通知单”。(对具有第二十四条(七)款规定的当事人,由企管部直接开具“惩戒通知单”。)
经其他员工举报,企管部负责核实真-相,也可以开具“惩戒通知单”;其中当事人具不承认错误的,可以加倍处罚。
“惩戒通知单”一式两联,企管部留一联,转当事人直接上级一联;由当事人直接上级负责落实,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扣除薪点50-100点,并扣减薪点值5%-10%。
(1)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3)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 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5) 工作时间饮酒者;
(6) 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7) 违纪达5次(含)者。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除薪点100-150点,并扣减薪点值10%-15%。
(1) 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2)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 损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6)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7)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8) 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除薪点150-200点,并扣减薪点值15%-20%。
(1)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2)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3) 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4)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5)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 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7) 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
(1)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时保留要求赔偿责任);
(2)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3)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5) 在工作时间内赌博者;
(6)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8) 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12) 第二次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13)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4) 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15)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 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
第三十二条 员工被处罚时,如果其直接上级有领导责任,给予该直接上级如下处罚:
(1) 被警告员工的直接上级扣除薪点30-50点;
(2) 被记过员工的直接上级扣除薪点60-100点;
(3) 被记大过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
(4) 被辞退、开除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年度犯有记过以上处分者,可以并处降职或撤职。
第三十四条 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公司的任何员工,企管部负责核查,并填制报告。对企管部的惩戒核查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五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决定由企管部作出,(涉及企管部的由主管副总经理作出),对记大过(含)以上的惩戒,批准人均为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由企管部出具罚单,计入当月工资核算。
第五章 员工年度奖惩
第三十七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二)嘉奖与警告抵消。
(三)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消记过1次或警告3次。
(四)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消大过1次或记过3次
第三十八条 依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奖惩,具体内容如下: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前2%:奖励1000元;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前5%:奖励 500元;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后5%:罚款500元;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后2%:进入末位淘汰系列(详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员工考勤的奖惩规定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针对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报企管部汇总,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四)总经理和公司人事行政部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 、奖励:(一)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1、大会表扬;2、奖金奖励;3、晋升提级。(二)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热爱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岗位工作目 ;2、模范遵守员工岗位行为规范和公司各项规 制度;工作中能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细致周到服务,多次受到商户和消费者的赞誉,对维护公司信誉有明显贡献;3、为公司创 显著经济效益及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经过实施取得明显或较大的经济效益的;4、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出现事故苗头和隐患或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5、被评为公司优秀员工或先进员工的;6、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的;7、其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为;第三 、处罚:(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质量差;2、不服从分配和领导,影响工作;3、违反公司有关规 制度,违反工作纪律;4、没有完成工作任务;5、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而 成事故或损失;6、隐瞒本人或他人重大职务过失,知情不报;7、损坏公物,乱动消防器材或其它使公司财物受损行为;8、工作时间 个人原 争吵、打架。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具体的奖罚措施按照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执行。
第三部分考勤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
公司所有员工考勤归属人事行政部管理并监督执行
一、工作时间:
(一)管理人员:周二至周日: 9:00—17:00 午休: 12:00—13:00。 休息日:每周一休息一天。
(二)轮班工作人员: 早班:9:00—15:00 晚班:14:00—营业结束。休息日:每周一日轮休。
(三)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按同等时间补休,原则上不予支付加班费。(冬季和夏季具体作息时间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签到:
管理人员每天上班、下班均实行签到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要亲自签到,帮助他人签到和接受他人帮助签到者,均按迟到计算。有公事不能签到的管理人员,需直接上级告知人事行政部给予补签。
三、公差:
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人事行政部登记。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到人事行政部登记。
四、假期
(一)法定假期:
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加班
1、各部门在工作时间内应合理安排工作,不得擅自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
2、非经营性加班,只安排倒休,不支付加班费,经营性所需加班,需支付加班费,由上级领导提出,报总经理批准。
3、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
五、请假:
全体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事假:
1、职员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假条,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无特殊原因不可电话、捎话请假。
2、职员请假三天之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3、员工有事请假按小时计,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1天计,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部分。
4、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主管领导事前批准,并到人事行政部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主管领导和人事行政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病假:
凡请病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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