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与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统一的工作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三条公司考勤和休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考勤规定
第四条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作息时间为: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作息时间。
第五条公司的考勤周期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每月按21天计算出勤率。
第六条公司实行“上班打卡,外出请假”的考勤管理方式。
公司员工因出差不能按时打卡的,由本人填写《外出考勤表》,经部门或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综合管理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生成当月工资表。
第三章休假规定
第七条公司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假期。
第八条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享受休假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新进公司员工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新录用的初次就业员工在达到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达到享受年休假条件后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员工请事假20天以上且未按照规定扣发工资的。
(四)凡安排疗养的员工,其疗养天数不足年休假时,可以补足。因公外派学习的视同出勤。
(五)员工年休假可抵扣病、事假;无抵扣的情况下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未休完假的,可按日工资的三倍给予补贴(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员工因病休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请病假须持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员工病假(医疗期)时间按规定累计计算,并相应扣发一定工资:1、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奖金全额计发;2、员工年内病假累计4个工作日以上至21个工作日(含21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各项补贴;
3、员工年内病假累计21个工作日以上,除扣发各项补贴外,按实际休假月份数扣发奖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4、员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除扣发各项补贴外,从第3个月起,按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90%;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符合公司内退条件的,可劝其内退;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即应扣事假的工资数额=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辅助工资)÷21天×事假天数。员工因事请假,在扣发相应的工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4个工作日以上扣发月奖金的40%;
(二)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一个月奖金;
(三)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三个月奖金;
(四)员工年内因事请假累计3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年内按基本工资计发。
第十二条员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增加晚婚假15天。到异地配偶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员工产假按国家和云南省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员工,探望配偶和父母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休假45天;已婚员工到外地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往返路费可按火车硬座、汽车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丧假5天。在异地办理丧事的,按往返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七条员工因工受伤,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
第十八条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休假。奖励休假的时间、方式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奖励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加班管理:
(一)各部门对工作应紧凑安排,提高效率,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补休单,部门经理统筹安排补休;
(二)因公出差、培训、考察而占用休息时间,原则上不得补休,确需补休的,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补休单,部门经理统筹安排补休;(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和非法定节假日加班且没有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第四章请假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之后方可休假。若遇突发事件,事后应补交假条,并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一般员工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一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二个工作日(含二个工作日)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作考勤记录。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病请假,必须及时、按级请假。特殊情况下可托人代请或电话请假,再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合计三次按事假一天计算;上班后因公外出和因私外出必须按级报告和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现委托打卡等弄虚作假行为,委托者、被委托者、综合管理部有关工作人员及经理均要接受相应处罚:委托者、被委托者违规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罚。
第二十六条员工旷工,扣发旷工时间内的全部工资,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
(二)旷工二天扣发半年奖金;
(三)年内旷工累计三天扣发全年奖金;
(四)年内旷工累计四天以上的,公司给予除名。
第二十七条旷工一天、全月事假三个工作日或病假五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当月误餐费的50%;旷工二天、全月事假五个工作日或病假十个工作日以上者扣当月全部误餐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司考勤与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考勤与休假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二条研究所职工作息时间参照厦门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月。人事教育处于每月初对上个月全所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三条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先到人事教育处领取请假表,填写后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所领导审批签字,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请假3天或3天以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须报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伪造请假事由、私自涂改病假条或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职工旷工1天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1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停发全年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职工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事假在1~5个工作日,按天扣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事假在6~10个工作日,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事假在11~19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同时扣发50%的基本工资;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七条职工请病假须凭三级甲等或市级医院的有效证明。病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待遇不变。病假超过1个月,停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基本工资按如下标准发放:病假在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待遇不变;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
第八条 遇有突发情况需要请假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研究所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九条职工结婚可以休3天婚假,晚婚者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职工申请婚假须填写请假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及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休假5天,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请假人须填写请假表,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职工去外地的婚假和料理丧事的休假,可按实际路程远近,在规定假期外另加1~7天的路程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晚婚晚育可延长产假至6个月。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但可以享受4个月的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依据三级甲等或市级医院意见,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在此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停发岗位津贴(或职级津贴)。
第十四条根据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研究所每年将集中为职工安排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职工的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带薪休假期间进行。
第十五条职工的病假、婚假、产假和料理丧事的休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事假在1个月内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超过1个月的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六条职工经所领导同意参加的脱产、半脱产学习(不含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党校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业务岗位培训班及公派出国前的培训),每占用一个工作日,免去一天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或职级津贴)。
第十七条职工各种休假所发生的路费及相关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职工因公需要长期(1个月以上)出国出境,须经研究所主管领导批准,出国出境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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