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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机关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13 10:13:2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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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机关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严肃考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制度》等 有关规定,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规范市局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作如下规定:

工商局机关考勤制度

一、考勤、请假办法

1 、市局机关实行指纹考勤制度。考勤一天二次,分为上午8:30 时前上班考勤和下午2:00 时前考勤。作息时间如有变动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执行。

2 、凡在市局机关大楼内办公的在编人员、上挂人员(含借用人员)、市局聘用的广告监测中心人员、“12315 ”申诉举报中心话务员、办公室驾驶员、其他人员均应参加考勤。

3 、市局主管的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等临时人员,由所在处室负责考勤管理。

4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同意后,上班时间按作息时间顺延半小时。

(1 )孕妇(距预产期两个月内);

(2 )子女在哺乳期的女同志(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5 、一般的病事假、因公出差、外出开会或学习培训不能考勤的,需事先提前1 至2 个工作日或者事后上班3天内,通过政务网办公系统/ 内务管理/ 请休假申请系统,录入请休假的原因和时间,按照规定程序报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6 、国家规定的假日值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补休(不享受值班补贴)。

7 、鉴于已实行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假期中进行,或在年休假(年休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探亲假中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再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本规 定第8 、9 条办理请假手续后,书面报人事部门备案。

8 、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公出、年休等,下同)1 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2至4 天的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局长批准,5 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9 、中层干部副职请休假4 天以内的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5 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中层干部正职请休假1 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 天以上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中层正职请休假跨市外出的,一律由局长审批。

10 、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 )未办理准假手续或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工作的;

(2 )按规定须参加会议、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或义务劳动,未经批准无故不到的;

(3 )未参加考勤并且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市局政务网履行补批手续的。

11 、一天内考勤时间累计迟到超过120 分钟的,或者早退累计超过120 分钟的,按照请事假1 天处理。

二、考勤、请假管理

1 、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及市局分管局长、局长按照规定权限,在每月2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完成对上个月请休假人员的网上审批手续。

2 、市局人事教育处于次月5 日(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市局政务网公布上个月计算机考勤记录的缺勤、迟到人员数据,供各处室(单位)核对。

3 、缺勤、迟到人员在考勤数据公布后,不得以开会、公出等各种理由要求补录修改考勤记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附会议等有关文件通知)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并在公布期起5 日内将书面审批单提交市局人事教育处存档备查。

4 、对于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勤结果公布之日起5 天内书面向人事教育处进行说明,人事教育处根据实际情况经核对后完成数据的修正。

三、奖罚措施

(一)事假:

1 、除经批准的国家规定假期时间内的正常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外,病假、事假、哺乳假期外,事假累计30 天以内(含30 天),本人每天支付100 元。

2 、事假累计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停发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

3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6 个月,连续超过6 个月的,责令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二)病假:请病假3 天以上的,需要医院医生出具的有关证明。

1 、工作人员病假在2 个月(日历月周期)以内,每天本人支付50 元。

2 、病假在2 个月以上的,工作性津贴停发,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为:

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生活性补贴为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生活性补贴照发。

病假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生活性补贴为70% ;工作年限满10 年的,生活性补贴为80% 。

3 、个别特殊情况,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旷工:

(1 )旷工的,每天扣发300 元。

(2 )旷工一天以上15 天以内的,由市局纪委、监察室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予以辞退)。

(四)迟到、早退:每次支付20 元(一个月迟到两次,每次不超过10 分钟的可不支付)。

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等各类假期时间和待遇,按《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制度》的规定执行,超过期限按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市局成立专门的考勤监督领导小组,由曾云传局长任组长,高金纯、陈杰任副组长,蔡祖舜、徐钢凌、张强、冯凯、金小洁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蔡小龙为主任,刘伟光、干淙波、黄帮澄为副主任,具体分工如下:

1 、市局信息办方负责网上请销假数据维护工作,每月3 日前将上个月网上审批情况汇总后交给市局人事教育处。

2 、市局人教处负责日常考勤工作。每月5 日前对上个月考勤数据和网上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并在网上予以公布。同时对于请假(事假、病假)、旷工、迟到人员情况汇总后抄告市局监察室。

3 、监察室不定期组织人事、办公室、机关党委等部门对干部职工(含市局聘用和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人事处考勤情况,每月负责因请假(事假、病假)、旷工、迟到人员罚金收缴工作。

4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考勤结果,由人事教育处通知相关处室负责对本处室人员(含归口为处室管理市局聘用工作人员)因考勤原因支付金额的收缴,于次月15 日前交至市局机关纪委。逾期未收缴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垫付。

5 、个人缴纳经费专款专用。市局机关纪委根据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将罚金奖励给表现突出的相关处室和人员。具体由市局研究决定。

五、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分局、企业注册处、个民协等不在市局机关上班的处室(单位),根据本规定,自行组织考勤,并将缺勤、迟到人员名单及考勤情况、收缴经费分别报市局人事处和市局机关纪委。

六、市局管理的协会秘书处聘用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凡过去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所考勤制度2015-08-05 10:53 | #2楼

为加强淋山河工商所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淋山河工商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淋山河工商所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每星期五,夏时制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3时至6时,其它为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1:30点,下午2:30点至5:30点。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商所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工商所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指纹)登记制度,签到(指纹)处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月统计、公布、核对出勤情况。

三、工商所工作人员每天须先到办公室签到登记后,方能外出工作办事。没有上班签到记录的,每次记旷工半天。因公出差、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签到的,需向所长报告,经同意后在事后补办签到手续。

四、上班时间开始后,15至30分钟内签到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工作人员有事要请假,无故不签到、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具体是:

1、所有工作人员请假2天及以下的,必须书面向所长请假。请假2天以上的,所长审查后,有县局分管局长审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托人或电话告假,并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2、所长请假由县局局长审批。

六、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办事前,须向所长或办公室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七、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以上,或旷工达二天以上,书面通报批评。

2、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有以上两种或三种情况的,从重或加重处理。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3、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其第十三月的奖励工资。

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八、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由办公室具体执行,由纪检监察、人教机关监督落实。

十、本制度已经局务会议和职工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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