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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生考勤制度
第一条 学生自开学的第一天起执行考勤。
第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时间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时间均为考勤时间。学生早操、上课、晚自修、军训、实习、实验、政治活动、工艺活动以及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
第三条 按规定出勤时间完整地参加学习与活动全过程的为全勤。
第四条 学生自上课铃响 15 分钟内到教室上课或参加活动的,为迟到。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提前离开的,为早退。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缺课,缺操,或不参加活动者,为旷课;以下情况按旷课论处:
1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2 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3 伪造假证明请假者;
4 在规定出勤时间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允许进入教室,但按旷课记入考勤。
5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矿课一学时。
请假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规定实际内的活动和学习,有事或有病不能参加者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病假及其办理手续:学生在学习期间有病不能参加学习,可以请病假:
1 外宿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应当有医院的病例证明,请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开的病例证明。
2 内宿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须有学院医务室证明,请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医院开的病例证明。
3 学生请病假时,应提前提出书目申请并在上面注明联系电话。
4 学生在家因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当电话通知学生辅导员,
回校后提供家长证明或者有关证明方可补假,不准由其他同学代请假。
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一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品德考核、各类评比以及申报援助、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考勤由班长和学委共同执行,任课老师监督。纪录考勤要认真、严肃、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第三条 各班要准确的统计出学生每周出勤情况,由辅导员老师签字,送一份到学生办公室,作为班级评优的参考。
第四条 迟到、早退、旷课、缺勤一次口 2 分,累计 3 次以上旷勤者不给出勤分,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 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 60 学时给予退学处分。
第五条 对干扰、威胁考勤人员的正常工作或擅自涂改考勤纪录者,一经查实就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考勤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造纪录者,取消考勤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考勤制度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特制定学生考勤制度。学生在校上课、自习、集体活动都要严格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
1、任课教师 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认真填好每节课的《班级日记》中出勤情况表
2、各班设立考勤班长一人,协助教师做好考勤工作,负责本班学生考勤,每天早上填好考勤记录,并将本班考勤情况及时反馈给班主任 和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予记录备案。
3、政教处每月进行一次学生考勤汇总。
二、请假规定
1、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不能出勤的应由本人事先与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应说明理由,填写请假单,无论请假天数多少,班主任都要首先把好关,并在假条下签字后到政教处审批。
2、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检查证明及家长签字证明。先由家长书面申请,三日内可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三日由政教处审批。
3、因病不能上大课间操的必须亲自向政教处请假,由政教处主任开具假条,值周检查如没有假条的按旷课处理。
4、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课间迟到、中途有事、有病外出等均应向任课教师报告原因,未经同意不准私自离开课堂。同时向班主任请假允许后开具假条到政教处审批并进行登记,门卫见到班主任和政教处主任的签字假条方可放行。
5、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本人填写请假条,逐级审批,口头请假无效。请假期满后必须到政教处消假,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急病或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及时来电话与政教处、班主任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方可请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不补办手续或补假未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
三、缺勤处理规定
1、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病假累计达一学期正课的二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复学时应办理复学手续,由学校视程度予以编班上课。
3、旷课处理
(1)学期内有旷课行为者,不能评为文明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降等,取消各类先进评选。
(2)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A达8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B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C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D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E达56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初中考勤制度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严格劳动纪律,规范管理程序,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 记录考勤起止时间
每学期从学生开学之日起,到期末教师放假之日止,按学校的作息时间表、课表及各种辅导和值班安排表进行考勤。
二、 请假
(一)事假:教职工每学期事假限定在5天以内,每次请假不得超过2天,每月请假不得超过2次,全校每天请假不得超过2人,请假除扣除月工作考核分数外,每学期累计5天以内者 ,不扣钱;6至10天者每天扣10元;10天以上者,每天扣15元,期末一次兑现。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持地段医院以上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超过三天以上的连续病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齐全手续后方可请假离校治疗,否则按旷工论处。
3、长期病假由上级批准后方可休假,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三)婚、丧、产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超过部分区分不同情况记录考勤,其中以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为前提,婚、丧、产假需事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安排后方可准假。经学校同意的函授假,每期不超过5天者,可按出勤对待,不扣月量化分数,但不得享受满勤待遇,超过5天者,须按事假对待。
三、旷工及处罚
1、凡未上岗或未按时上岗者,一律视为旷工。
2、旷工每天扣除日均工资,按月兑现。
四、考勤记录办法及标准
1、开学第一周和期末最后一周,考勤按平时的2倍计。
2、无故不按时参加集体活动(如例会、教研活动、组内听课、师生大会、升旗仪式等)的,每次按旷工0.5天计;若事前请假的,计假0.5天。
3、凡无故不上课的,每节记旷工0.5天;若事前请假的,计假0.5天。
4、无故不上一节辅导者(含晨读、早读、晚自习、晚练等),记旷工0.2天;事前请假者,计假0.2天。
5、双休日护校原则上不准请假,值班未到岗者,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手续
1、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5天的由校长审批,6天以上的按有关程序逐级上报。连续请假连续计算。
2、必须提前请假。凡捎假、口头请假、电话请假一律无效。要认真填写假条,先安排工作,写清起止时间,由顶岗人签字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交教导处登记,凡内容及手续不全者,按误工旷课论处。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到教导处销假,否则按超假旷工论处。
3、请假超假,一般不予补假,确实原因特殊,由当事人申请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准予补假。
4、学校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教职工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干事请假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
六、其他规定
1、教学岗位由教导处检查登记,安全岗位、宿舍管理由保卫处检查登记,后勤工作由总务处检查登记,其他活动由活动组织者、经办人、带班人员检查登记,做到周公布,月小结。周末统一交教导处汇总,落实兑现。。
2、全期未请任何假者,视为满勤,学校设立满勤奖。
3、对于全期事假在5天以上、旷工在2天以上或病假在15天以上者,取消各种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一般不能定为优秀格次,晋级提拔受限。
4、其他未涉及事项,比照相近条款执行。
七、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委会。
八、本制度自2015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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