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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法研究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其成绩和贡献作出评价,并根据这种评价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对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能,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颁布施行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的辅助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考核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目的不明确。考核流于形式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绩效考核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从而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其根本目的应该是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公务员绩效的不断提高,更好地实现政府部门的职能目标。在考核目的设定上,应该能够说明被考核者职责完成的真实状况,而不应该只是一些空洞的、原则性的条文。但目前的公务员业绩考核,在目的的设定上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由于考核目的不明确,很多人认为考核就是年终写工作总结、填写考核表,根本没有把绩效考核与工作分析、公务员培训、薪酬管理、人员去留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联系起来,使考核没有任何影响力。很多部门有时甚至是为了考核而考核,不是通过考核来激励大家更好地工作、多做奉献,而是为了追求一团和气,不论工作成效搞平衡。考核中的这种“平衡”。可能安抚了一部分不安定因素,但更多地打击了被考核者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导致工作认真的同志可能得不到大家的承认,平时工作不认真,惯于应付关系的,年终考核得分却很高。正是由于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使考核陷入走过场,流于形式,基本上达不到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的。
(二)考核指标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从理论上讲,这五个方面应该说非常全面,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此对公务员进行日常考核,特别是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显然不甚合理。由于这五个方面的指标多是主观表述,缺乏实际内容,对考核标准只能进行定性的描述,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统计。考核指标过于笼统,使得考核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形式,难以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和工作实绩,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严重影响了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不同部门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其工作性质和职责也各不相同,对他们的要求自然也应不一样,应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才能全面、具体地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由于现行的考核指标忽视这些差别,笼统地以德、能、勤、绩、廉五项标准来考核所有的公务员,使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最终造成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考核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结果有失客观
目前,对公务员的考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写评语”的定性考核方法: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然后由主管领导做出评鉴意见。这种方式随意性大,被考核者在填写时,或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业绩,或说些大而空的套话,往往定性陈述较多;领导者也大多只作定性评价,并未针对被考核者的岗位要求作出能力和完成工作情况的具体评价,因而考核就成了写工作总结。这对提高个人能力、实现个人发展、提高组织绩效不可能起到任何的作用。
此外,尽管公务员考核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平时考核要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进行时间长,内容较烦琐。因此,很多部门平时考核形同虚设,有些部门甚至根本没有平时考核,致使年度考核缺乏依据。而在定性和定量考核中,由于过分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缺乏权威性。
(四)考核结果缺乏反馈,激励作用弱化
如果只进行考核而不将结果反馈,绩效考核便失去它极重要的激励、奖惩与培训的功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应该公开并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使其清楚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以利于改善个人和组织绩效。但是在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实践中,或是由于考核行为的暗箱操作,或是考核者缺乏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的意识或能力,使考核者无论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愿将考核结果及其解释反馈给被考核者。考核结束后,就把考核结果束之高阁,不及时地与被考核人员进行沟通。即使反馈也只是简单地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者,并未就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绩效面谈,更谈不上对被考核者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导致被考核者不清楚自己工作中哪些方面做得满意,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从根本上说,考核是为了使用,如果考核仅仅是做出评价,而不能成为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一种手段,那么这种考核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务员考核。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但在实践中,我国很多政府部门对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都存在问题,对于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往往太轻,与称职的公务员的待遇区别不大,使公务员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影响了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在考核中,还存在公务员评优轮流坐庄的不良现象,导致公务员绩效考核没有发挥其基本的激励作用。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对策
影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内部原因。又有外部原因;既有体制原因,又有操作原因。因此,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着手。
(一)明确考核目的。转变考核理念
按照传统的考核理念,公务员绩效考核主要是从公务员个人角度出发,为了检查公务员的工作,很少考虑考核对组织,甚至对整个行政系统、整个社会的影响。而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基本都与我们考核目的不明确、对考核工作缺乏正确认识有很大关系。我们应当准确定位目标,设定合理、科学、灵活的目标管理体系,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方法,从而提升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提高行政部门工作绩效,使公务员工作有目标、考核有标准、奖惩有导向。积极转变考核理念,深化对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将绩效考核作为提高公务员工作绩效、提高机关公共服务水平的途径和手段,而不能够把绩效考核仅仅当作一般的人事管理工作来抓。要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只有根据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才能在考核中脱颖而出。通过拉关系、讲人情通过考核,都是不正当的做法。要在尽职尽责工作的同时,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考核来提高效率,奖勤罚懒,实现政府部门的职能目标。
(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考核指标标准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具体的考核标准至为重要。在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的选取上,应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在德、能、勤、绩、廉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将指标更加细化。考核指标应体现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的公务员要求的差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不能一概用一个共性而简单的指标来评价,实现考核指标的科学化。为此,要以公务员法作为制定考核指标的主要依据,以公务员的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作为制定考核指标的直接依据,对不同的公务员职位进行工作分析,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制定不同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同时,选取的考核指标,能予以量化的,均以数量表示,不能量化的则采用描述来细化每一个指标,逐步建立起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灵活运用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我们主要采用定性的考核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由于它缺乏客观具体的考核标准,科学性、准确性较差。公务员绩效考核是一个很难把握标准的问题,为了能较准确地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并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偏差,应该灵活运用多种考核方法。在考核方法的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就是以定量考核为主,以定性考核为辅,既要有对公务员表现孰优孰劣性质方面的评价,又要有程度数量方面的评价。在综合公务员具体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再确定考核等次,确保考核方法的科学、合理。二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的考察,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平时考核必须形成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务员平时表现与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通过二者的结合,既可以防止由于定期考核缺乏依据,造成考核结果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又可以弥补平时考核过于具体、片面的不足,使考核更加客观、公正。
(四)重视反馈环节,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反馈考核结果是考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将考核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并指出其不足以及改进意见,能够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成效和行为方式,发现工作中的不足。通过结果反馈,不但可以使被考核者及时弥补其自身的不足,还有利于政府部门整体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如果不告知公务员考核结果。考核便失去了它最重要的激励、奖惩与培训功能,影响到公务员下一步工作的进行。因而,考核者从绩效计划的制定,到整个考核流程,都应该始终与被考核者保持联系,考核的结果也要及时反馈。通过沟通与反馈及时肯定成绩,提高公务员的满足感,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考评只是手段,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才是目的。因此,必须特别注意考核结果的运用。要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与奖惩、辞退、培训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使考评结果成为激励和惩戒的导向依据。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培养、发掘优秀人才,惩戒不称职的公务员。充分发挥考核结果运用的激励作用,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机制,推动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公务员绩效考核调研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绩效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批示,国务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部牵头,中编办、中组部、审计署、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在联系会议框架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其中国家公务员局负责配合调研政府绩效考核相关政策,将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已列入《2015年年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并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今年我们还将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平时考核将侧重考核公务员工作绩效。为此,我们拟委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原人事部三个政府绩效评价工作联系点(湖南省人事厅、上海市杨浦区人事局、江苏省南通市人事局)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拟请湖南省人事厅侧重研究提出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上海市杨浦区人事局侧重研究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法;江苏省南通市人事局侧重研究提出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措施;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总结国内外公务员绩效考核经验和地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提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应用措施等。
一、研究目标
提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结果应用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提出思路和对策。
二、研究内容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方法、考核结果应用等。具体包括: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三)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应用措施等;
三、研究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委托合同。
1、完成时间:2015年8月。
2、具体步骤: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签订课题研究委托合同。
(二)文献收集、调研和报告撰写工作:收集、整理、翻译国内外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材料;选择有工作基础的部门和地方就公务员绩效考核开展专题调研。
1、完成时间:2015年8—10月。
2 、具体步骤:收集整理有关绩效考核的文献资料。到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调研,了解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就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听取不同级别的公务员管理部门、公务员和政府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总结地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提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方法、考核结果应用措施等。
(三)会同中组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召开专家座谈会,讨论修改《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初稿,并征求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1、完成时间:2015年11月
2、具体步骤:召开专家以及部门和地方公务员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
3、征求地方和部门组织人事部对《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
(四)提交部务会讨论:将《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提交部务会讨论。
1、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2、具体步骤:根据地方和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公务员绩效考核指导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局务会、部务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中组部同意后下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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