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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七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二条 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 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
(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80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
第二章 法官考评
第九条 质量考评指标:
(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辖错误的1件扣0.5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1件扣1分;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错误,进入再审后被改判的1件扣1.5分。
(二)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未开庭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1件扣0.5分。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1件扣0.5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退回的1件扣1分。
(四)上级法院限期执行案件非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问题未在限期内执行完毕或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被改变的1件扣1分。
(五)案件上、抗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六)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不当,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被再审改判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1件扣5分。
(八)法官汇报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1件扣5分。
(九)优秀案件1件加0.2分;一般差错1次(处)扣0.5分;重大差错1次(处)扣2分。
发生第(一)至第(八)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1分。
第十条 效益考评指标:
(一)结案数以本庭法官平均数为基数,一审超1件加0.2分,差1件扣0.1分;二审超(差)1件加(扣)0.1分。
副庭长、审判长结案数分别以本庭法官平均数的50%、70%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加扣分。
执行局长结案数以2件、审监庭庭长、执行庭庭长以3件、其他业务庭庭长以6件为基数,超(差)1件加(扣)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审监庭庭长结案应为再审案件。
(二)刑事、民商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以考核前三个年度的平均率为基数,再审案件结案率以70%、执行案件结案率(含执行和解案件或执行到位率60%以上中止的案件)以60%为基数,高(低)1个百分点加(扣)0.2分。
计算结案率时因特殊情况中止的案件除外。
(三)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周期、执行案件执行周期,以本庭的平均天数为基数,低(高)1个百分点加(扣)0.1分。非因承办人原因耽误的时间在考核计算周期时予以减除。
(四)未按规定完成案件局域网操作的1件扣0.5分。
(五)指定辩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件扣0.5分。
(六)非正当理由延长审(执)限的1件扣1分。
(七)发回重审案件要求查明或回答的问题没有认真查明或回答导致被再次发回重审的1件扣2分。
发生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0.5分。
第十一条 效果考评指标:
(一)案件处置不当或接待当事人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1件扣1-5分。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并执行完毕的1件加0.2分;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或者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调解(和解)的1件加0.5分。
民商事审判庭法官的调解(撤诉)率以本庭的平均数为基数, 高(低)1个百分点加(扣)0.1分。
(三)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申诉,经审查案件结果没有错误但有一定瑕疵,不必进入司法程序的1件扣责任人0.5分。
(四)二审拟作发回重审或者重大改判的案件未向一审法院了解有关情况的1件扣0.5分。
(五)裁判、调解不当导致执行不能的1件扣2分。
(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见上诉人(被告人)、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回访帮教1件加0.1分。
(七)办理请示案件1件加0.1分。
(八)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件加1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结案总数一定比例报送(再审10%、行政和执行4%、刑事3%、民商事和立案2%),由审判委员会确定。
发生第(一)、(四)、(五)项规定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2分。
第十二条 业务庭庭(局)长考评,履行职能得分占70%,个人考评得分占30%,履行职能得分为本庭所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平均分。承担连带责任扣分从履行职能得分中扣除。
第十三条 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副庭长、审判长有责任的按照相同分值扣其考评总分,同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再审、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参照一审案件考评;申诉复查案件,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和保全案件,非诉审查并执行的案件参照二审案件考评;减刑假释案件8件折抵1件二审案件考评,非诉审查案件3件折抵1件二审案件考评。破产案件折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十五条 撰写的文字材料发现错漏别字、统计数据出现错漏、书刊印发后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1处扣0.1分;发现重大差错的1处扣1分。
第十六条 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造成后果的1次扣1分,在本院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1次扣2-5分。
第十七条 采购物资、办公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格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1次扣1-5分。
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或报送材料、数据、统计报表等1次扣0.5分,贻误工作的1次扣3分。
第十九条 部门人员发生本节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由考评委员会根据加减分情况直接进行评分。
第四章 共性考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违反庭审规范的1次扣0.5分。
(二)无故不按时开庭的1次扣0.5分。
(三)卷宗保管不符合规定的1次0.5分。
(四)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关于期限的规定1件(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件(次)扣1分。
(五)信访交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1件扣1分。
(六)矛盾尖锐、敏感案件或情况特殊的案件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1次扣1分。
(七)交督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1件扣3分。
(八)案件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1件扣直接责任人5分。
(九)丢失案件卷宗的1件扣10分。
(十)其他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迟到、早退或未按时销假的1次扣0.1分;考勤签到表未签或错签、未按要求填写《考核记实手册》的1处扣0.1分;上班时间不假外出的1次扣0.5分;旷工半天的扣1分。
(二)着装不规范、不遵守会场纪律的1次扣0.2分;不按要求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1次扣0.3分;参加上级法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1次扣0.3分;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未完成学习任务的1次扣0.5分。
(三)个人重大事项未报告的1次扣0.5分。
(四)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1次扣1分。
(五)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2分。
(六)工作严重失职被通报批评的1次扣2分。
(七)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1次扣0.5分;被警示提醒的1次扣1分;被诫勉督导的1次扣1.5分;被责令纠错的1次扣2分;受党政纪处分的1次扣5分。
(八)违反政治纪律,乱发牢骚、影响团结的1次扣5分。
(九)其他违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
(一)浪费办公物品的1次扣0.2分;
(二)通过局域网发送到打印室计算机上的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审理报告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没有作加密处理的1件(次)扣0.5分。
(三)下班不关门窗、电器的1次扣0.5分。
(四)未按要求完成院(庭)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视情节扣0.2-1分。
(五)部门负责人未按车辆管理要求派车或者派车审核把关不严的1次扣0.5分。车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派车的1次扣0.5分。
(六)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1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
(七)故意损坏办公设施的1次扣1分。
(八)接听电话不文明或接待当事人不负责任、态度恶劣的1次扣1分。
(九)未完成调研任务的1项扣2分;
(十)须经院领导审核同意的材料未经审核即上报的1次扣2分。
(十一)违反手机通讯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1次扣3分。
(十二)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规定办理的1次扣3分。
(十三)重要文件或材料丢失的1件扣10分。
(十四)其他违反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
第二十四条 部门人员发生本节第二十一条第(四)至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四)至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八)至(十三)项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撰写的材料被本院采用1篇加0.1分,被省法院采用1篇加0.2分;被最高法院采用1篇加0.5分。负责简报信息工作的人员本项只给予适当加分。
(二)裁判文书评比获本院奖励1篇加0.2分,获省法院奖励1篇加0.5分,获最高法院奖励1篇加1分。
(三)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被《遵义日报》、《遵义晚报》、《贵州都市报》、《贵州法制生活报》采用1篇加0.2分;被《贵州日报》采用1篇加1分;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采用1篇加2分。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本项只给予适当加分。
(四)调研文章在《遵义审判》等市级刊物发表1篇加0.5分,在《贵州审判》等省级刊物发表1篇加1分,在最高法院等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加2分。调研文章获奖的比照加分。
(五)获本院或市直相关部门表彰、记个人三等功的加0.5分;被评为“四好法官”、获省法院或市级表彰、记个人二等功的加1分;获最高法院、省级表彰或记个人一等功加1.5分;获国家级表彰的加2分。部门获各级表彰的,按照标准的一半给部门所有人员加分。
部门、个人一年内因同一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就高加一次分。
第五章 书记员考评
第二十六条 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办理并送达庭前通知、联系指定委托律师、代理人工作)1件记2分,完成查封、扣押、冻结、调查等单项记录1次记2分。
第二十七条 参加庭审、合议、宣判记录1件记10分,只参加庭审记录记8分、合议庭记录记1.5分、宣判记录记0.5分。
完成案件终审执行工作手续无误1件记2分,反之扣2 分。
在平时抽查、考核中,记录不完整的1件扣10分,意思表达不明的1件扣5分,有错漏别字的1处扣0.5分,程序不完整的1件扣5分。
第二十八条 无故迟到,造成合议庭延误审理案件或未按规定着装的1次扣5分。
第二十九条 送达调解书当事人反悔未及时告之合议庭成员,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审结1件扣2分,反之加2分。
未按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造成案件超审限的,该案不计分,并从发现当月的总分中扣20分。
第三十条 案件审结后送达手续或卷宗未按规定期限向基层法院或当事人寄送或由于书记员填写送达地址错误造成延误送达的1件扣5-10 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除当月全部分值。书记员自己送达的1件记2分。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将材料齐全的卷宗交给书记员后2日内书记员未装订卷宗移送质检或质检后2日内未归档的1件扣2分。
第三十二条 卷宗装订合格率达95%以上的加2 分,合格率达100%的加3分。
第三十三条 参加学习迟到1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1次扣2分,全年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遗失案件卷宗或主要证据,造成案件不能正常审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全年不计考核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到当地开庭记录1件加3分,开庭记录超过5小时以上的1件加3分,5名被告以上的开庭记录1件加2分,同时符合几项条件的只就高加1次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记录1件加3分(此项年终考核);到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1件加2分;执行死刑记录1件加2分;协助审判人员外出调查(执行)无记录的1次加2分。
(二)撰写文章投稿1篇加2分,被报刊采用1篇加4分。
(三)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1次加5-10分。
(四)通过司法考试获A照加10分。
(五)全年全勤的加10分。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个人原因致使本部门在年终考核被扣分的,按被扣分值的10倍扣个人考评分。
因违纪行为被处分、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在工作中消极怠工、责任心不强,导致出现重大失误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书记员的业务考评由书记官室组织考评小组按照本节规定每月进行考评计分。年终按时完成工作的组长记20分。
每年以所有书记员总分的平均分为100分的标准,计算每名书记员的百分制实得分。书记官室评分占书记员综合考评得分的60%。
各业务庭结合书记员完成案件记录的质量、数量和完成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对本庭的书记员按百分制进行评分,业务庭评分占书记员综合考评得分的40%。
第三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每月3日前,将《书记员工作情况考核统计表》交所在合议庭审判长和组长核对后当日内交书记官室,每逾期1日扣0.5分,节假日顺延。各庭内勤有从事书记员记录的,每月按实际工作情况统计填报。内勤工作或从事其他工作年终由所在庭出具情况考核。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有规定而本章未作规定的直接在综合考评得分中加扣分。
第六章 司法警-察考评
第四十条 上班不着制式警服或警服与便服混穿的1次扣0.2分。
第四十一条 提押人犯迟延导致不能按时开庭的1次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1分。
第四十二条 值庭不规范的1次扣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1分。
第四十三条 警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1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
第四十四条 值班不认真及时履行职责1次扣0.5分,脱岗 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 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或者协助案件执行不负责任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
第四十六条 提押、值庭或行刑出现差错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发生安全事故的1次扣5-10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执行任务不服从指挥1次扣5分。
第四十八条 依法执行重大特殊任务1次加0.5分。
第四十九条 发生违反本节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支队长、政委和有责任的副支队长(副政委)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
第七章 部门考评
第五十条 贯彻落实上级和党组安排部署(30分)
(一)未组织传达院务会议精神1次扣0.5分。
(二)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安排部署事项未按要求完成1件(次)扣1分。
(三)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未及时报告1次扣1分。
(四)工作严重失职被通报批评1次扣1分。
(五)在基层法院考核或者本院内部考核时瞒报数据1次扣1分。
(六)须经院领导审核同意的材料未经审核即上报的1次扣1分。
(七)未按规定办理交督办案件(工作任务)1件(次)扣2分。
(八)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乱发牢骚、影响团结的1次扣2分。
第五十一条 业务工作管理(50分)
(一)司法统计报表错(漏)1处、信息简报报送任务差1篇扣0.1分;考勤签到表漏签、错签的1个月扣0.2分;重大信息未及时报送1次扣0.3分。
(二)不按时开庭、法警值勤脱岗1次扣0.2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0.5分。
(三)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送监察室评查的1件扣0.5分。
(四)业务庭结案率未达到规定的比例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因特殊情况中止的案件除外);民商事审判庭调解撤诉率未达到全院平均比例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2分。
(五)要求报送的材料、数据和报表迟报1次扣0.2分,未报1次扣0.5分。
(六)下班未关门窗、电器1次扣0.2分;卷宗保管不符合规定1次扣0.5分。
(七)年初工作安排计划、年终工作总结、部门岗位职责未按要求报送的1项扣1分。
(八)未完成调研任务的1项扣1分。
(九)丢失案件卷宗、重要文件或材料的1件扣5分。
第五十二条 队伍管理(20分)
(一)已配发制服人员参加会议、活动不按要求着装的1人次扣0.1分;参加上级法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1人次扣0.2分;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少1人次扣0.2分。
(二)部门人均迟到早退次数超过全院平均次数的扣0.5分。
(三)部门人员无故不参加学习的1人次扣0.1分;部门学习记录无主要内容、无讨论发言的1次扣0.2分;未按要求报送学习讨论书面材料的1次扣0.3分;学习任务(次数)未完成的1项(次)扣0.5分。
(四)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少1人次扣0.2分;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人员交心谈心每年不少于2次,少1人次扣0.5分;开展党风党纪、审判纪律和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少1次扣1分。
(五)发现部门干警有违法违纪苗头,未及时提醒谈话促其改正的1人次扣0.5分;问题严重未及时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1人次扣1分。
(六)部门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1人次扣0.2分;被警示提醒的1人次扣0.5分;被诫勉督导的1人次扣1分;被责令纠错的1人次扣1.5分;受党政纪处分的1人次扣2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部门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法院简报转载或被媒体宣传报道1次加0.1分;
(二)获本院或市直部门表彰、记集体三等功加0.5分;
(三)获省法院或市级表彰、记集体二等功加1分;
(四)获最高法院、省部级表彰或记集体一等功加1.5分;
(五)获国家级表彰加2分。
一年内因同一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只就高加一次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谈法官绩效考评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制度,对法院工作更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当前,加强和改进法院绩效考评工作,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实践、探索、再实践、再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绩效考评的运行机制、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着力增强绩效考评的可操作性、合理性、竞争性和激励性,推动绩效考评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本文拟从绩效考评制度的现状、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坚持的原则以及时间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官法》确定了法官绩效考评制度。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考评内容为: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评审判工作实绩。但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模式,导致随意性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明确的细化。根据法院管理的要求和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基层法官的绩效考评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基层法院绩效考评工作的现状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人民法院绩效考评制度,有利于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是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客观评价办案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推动审判工作更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法院工作所面临的新的机遇与挑战,绩效考评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考评标准过于笼统。现阶段基层法院内部大多采用参照国家公务员的考评办法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而这种考评往往没有注重法官这一身份和职业的特殊性,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殊群体,因此对法官的评价考评标准应更高、更严。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目标管理考评中,主要是对内设部门进行考评,在对部门的考评中虽然也涉及到法官个体,但内容较少,因此对法官的考评也就缺乏一个客观、公正、全面的标准。
(二)考评方法不太科学。法院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对于法官日常工作的质量关注还不够,考评制度往往依赖公务员的考评制度,发挥不出预期的激励作用,考评不能落到实处。虽然我国公务员的考评制度也有强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评相结合。但实际操作中只注重定性考评,忽视定量考评,注重年终考评,忽视平时考评。这就使得考评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片面性,不可能准确地反映被考评者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情况,不利于对法官的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也就难以保证。
(三)考评程序基本流于形式。考评程序是为了保证考评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但在实际考评过程中,仅仅作为一个被动的客体接受主体的单向评估。被考评者在院里进行简单的述职,然后全院同志对本院内的每个成员进行打分,具体地说就是一个人在这个单位里一年的工作成绩让全单位的人凭主观好恶去打分,就是简单地将被考评者让全院的干警直接“打钩”选择考评的等次。这种单向的考评模式很容易造成评估的不公正和腐-败滋生,甚至有打击报复的现象,考评程序形同虚设,基本流于形式。
(四)原有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公正性,不同业务部门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忙闲不均,而且,忙碌的质效指标未必好,闲暇的质效指标也未必差;二是缺乏约束性,质效指标通报对法官缺乏约束力,任由领导要求,有些同志仍然不够重视,不为所动;三是缺乏激励性。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评结果只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同时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为10%,最多不能超过15%。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考评者对被考评者的不了解或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对大多数被考评者,不论其工作好坏,都采用“趋中”评级,造成大部分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很少有人会被评为“基本称职”,甚至从来没有人被评为“不称职”,使得大多数干警不管实际工作好坏,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起享受同等待遇,难以达到奖优惩劣的激励效果。失去了考评评估的真实性和目的性。质效指标优差对法官个人晋级晋职、评先评优无足轻重,难以调动法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难以使法官自觉地把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统一起来。这样难免存在内容不全,考评单一,客观性差,公平度不足的问题。为此,急需制定统一考评法官绩效的标准和办法。
二、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激励绩效考评制度根本在于通过提高法官个体素质达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建立起一支执法公正、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在具体实践目标考评工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与系统性原则。因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是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应当从法官必须具备的四个素养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做到品德为首、业务为重、技能为要、学识为先。在考评审判业绩的同时要把审判作风、廉政纪律同时进行考评,在确定业务工作指标时要把思想道德建设考评由虚变实,由软指标变成硬指标。坚持部门考评与自我检查,内部考评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做到奖惩严明。
(二)整体性与个体性原则。法院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考评制度的构建既要把握好整体工作,又要突出审判业务的重要性,所以说在绩效考评制度构建时要通盘考虑、注重平衡,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各项考评指标的合理权重。基层法院的业务考评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通过对案件的管理和政务管理来认知、评估和监督,法官的工作就是审理、判决、执行各类案件,每一种案件的各个环节均能显现法官的职业素质。脱离了具体案件,排除审判工作就谈不上对法官的考评。
(三)定量与定性原则。对案件质量考评应贯彻定量考评和定性考评想结合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就法官考评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讲,不是所有的指标都能进行量化的,需要设置定性考评指标。对于工作量、工作效果、案件数量、案件等级、案件效果等绩效指标,应逐一量化,进而集成考评,保证定量考评的合理性。
(四)动态性与静态性原则。动态考评是伴随考评主体发展过程的跟踪考评,便于纵向比较,有利于指导、激发考评对象的进取精神。静态考评是对考评主体已达到的水平或已经具备的条件进行判断,便于横向比较,可以清晰做出考评发展阶段和取得效果的判断,二者结合有利于促进法院工作的开展。
(五)注重成果利用原则。审判目标及法官绩效考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通过多种方法,灵活运用,总结经验,促进法院的全面工作。在审判管理中应当坚持案件质量常年评查,瑕疵案件专项评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考评成果利用转化。要走群众路线,做到纵向、横向比较,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有效经验,不断创新考评方式。考评部门应建立考评档案,以利岗位调整,职级升降和任免掌握,要不断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促进考评良性循环,使考评成果落到实处。
三、解决当前绩效考评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实行绩效考评,并确保其达到考评的最终目的,除了考评方案和考评制度的完善外,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对绩效考评制度的执行。总之,绩效考评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繁多的系统工程,在实际运行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仔细研究,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使绩效考评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积极作用。实践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开拓视野,深刻认识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绩效考评的根本立足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也只能是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以科学的考评机制和良好的工作绩效促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职能和特点,设计多项评估指标,通过考评及其成果的运用,从根本上促进法官的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法官法》、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改进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是正确把握形势,努力提高领导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
(二)明确职责,建立专门的考评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了加强绩效考评的组织保证,应当做好领导管理与专职负责相结合。在基层法院应以院长为首,党组成员为主,政治处参与形成宏观指导;分类分项对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考评,案件审判与执行质量考评由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和评查办负责,法官及其他人员的绩效考评由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努力形成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共同进步的局面,建立起“人人有责任、个个受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客观、公正、透明的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健全客观、公正、透明的绩效考评办法是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的关键,今年我院就按照市法院的统一布置,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出了《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依据绩效考评的目标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简便高效、群众公认、奖优罚劣,内部考评与外部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强化对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个体的考评。按照法院工作人员职业特点设置工作目标,做到有步骤、有措施、有载体。既有原则要求,又有量化标准,既突出重点,又区分层次,逐步明确具体职业规范,界定职责范围,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出台切实可行的检查、评比、考评和监督办法,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系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便于考评。使考评工作由虚变实,由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四)建立绩效考评档案。将定期考评转变为经常性考评,定期对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打分,并将考评结果归总,制定成档案文件,载入绩效考评档案库,有条件的还可采用公示制度,使全体干警对自己的表现有清楚、全面的认识。考评,应当切实注重干警日常的道德修养、行为举止、礼仪仪表等方面。
(五)坚持标准,严格考评,切实加大对绩效考评成果的运用。考评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使考评的结果必须真实可靠。在此基础上,要确实加强对考评成果的运用,这是绩效综合考评起不起作用的关键。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一个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作为落实、执行的保障,那么该制度必将失去应有的作用,绩效考评更是如此。因此,我们要通过强化考评成果的运用,以鼓舞士气、弘扬正气,激发全体干警干事创业的激-情,推进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考评成果的运用:一是与评先评优挂钩;二是与干部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使用挂钩;三是与干警的岗位交流挂钩;四是与干警的奖优罚劣挂钩;五是与其他非物质奖励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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