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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10:31:44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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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奖励制度

一、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对象。

职工退休奖励制度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申报时,必须由申报对象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五证)的原件。

二、奖励资金来源。

1、单位主体存在、有资产尚能运转和有资产、无主体或有主体、有资产但非正常运转的企业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有关科目中列支。

2、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3、“三无”或有主体、无资产的困难企业职工和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4、破产和正在改组改制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一次性列支。

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奖励标准。

按照省、荆州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奖励标准为每人3500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后有关认定依据。

根据荆计奖办〔2015〕1号文件精神,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的可按照以下依据认定:

一是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查询软件中,能查找到对象名单的;

二是在原发证单位或档案管理机关能查到原始档案的;

三是有原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原始档案的;

四是有原单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始依据的。

五、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关爱干部职工工作制度2015-07-23 9:46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监察队伍的凝聚力,使我局关爱干部职工工作更加以人为本,更加全方位,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根据《公务员法》、《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日、节日给予祝贺

(一)干部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的,可购买500元以内的营养品,由局妇委会和所在室代表联合前往慰问。局妇委会落实 

(二)干部职工生日,送上生日蛋糕(或果篮)一份,并送上生日祝福短信。局办公室落实 

(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七一"党生日、"八一"建军节等节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纪念活动,致以节日问候。局机关党委、妇委会、青年团、办公室分别落实 

(四)对在监察局工作光荣退休的干部职工,在退休的当月,由其所在室召开座谈会(标准为该室人均100元)祝贺;局领导慰问谈话;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以内的纪念品。办公室落实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五)"六一"儿童节,购买100元的书籍、文具节日礼物,赠送给局干部职工14周岁以下的子女。局计生兼职干部落实 

二、排忧解难给予关爱

(一)每年6月下旬,办公室对当年的休年假情况进行统计后公示并反馈给各室,各室应作出计划安排人员休年假,做到领导带头,干部职工人人休年假。办公室及各室落实 

(二)为方便干部职工洗涤冬装,每年12月,给每个工会会员发放洗衣票5张。工会落实 

(三)对干部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就业再就业、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机关党委、办公室和干部职工所在室,要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协助解决。对确需局领导出面或要以组织出面的,应及时报告,按程序批准后办理。机关党委、办公室及各室落实 

(四)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给予补助的,由本人所在工会小组提出,报局工会委员会审定,给予困难补助1000元。各室和工会落实。 

三、生病住院给予探望慰问

(一)干部职工生病,有医院病假证明,连续在家休病假5天以上的,可购买300元以内的营养品,由所在室领导或派人前往探望。各室落实 

(二)干部职工患病住院的,可购买500元以内的营养品,由机关党委、工会和其所在室代表联合前往探望。机关党委、工会和其所在室落实 

(三)干部职工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可购买800元以内的营养品,由机关党委、工会和其所在室联合前往探望。机关党委、工会和其所在室落实 

(四)干部职工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补助1000元。工会落实 

(五)党员干部职工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一次性困难党员补助1000元。机关党委落实 

(六)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工会落实 

四、遭遇丧事给予安抚悼念

(一)干部职工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办公室落实 

(二)干部职工去世,分别以局的名义和工会、办公室、生前所在室(部门)的名义敬献花圈;是党员的,增加机关党委敬献花圈。分管局领导参加悼念仪式或去家中慰问家属。机关党委、工会、办公室、生前所在室(部门)派代表参加悼念仪式并去家中慰问家属。办公室、工会及所在室派员协助其家属办理 

(三)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工会落实 

(四)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丧事办理,如本人要求给予协助的,办公室及所在室协调处理 

(五)干部职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在深圳的,以局工会名义送花圈,其本人所在工会小组会员可自愿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悼念仪式;在外地的,以局工会名义发唁函并送花圈,以示悼念。工会落实 

五、经费开支和审批程序

(一)经费开支 

1、有关生日及其他福利费用在"工会经费"中支出。 

2、探望慰问患病干部职工,购买营养品的经费在公用经费的"福利经费"中开支。 

3、对困难干部职工的补助,在"工会经费"或公用经费的"福利经费"中开支。 

4、对困难党员的补助,原则上在"党费留存"中开支。 

(二)审批程序 

1、探望慰问患病干部职工,购买营养品的由经办人及慰问对象所在部门领导签名,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2、患重大疾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给予补助的,由本人所在工会小组填报《临时经济申请补助表》,工会小组及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局工会主席审批后即可办理补助金发放。 

3、对干部职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给予补助的,由本人所在工会小组填报《临时经济申请补助表》,工会小组及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工会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工会主席签字。 

4、对患重大疾病住院的党员干部职工,由本人所在党支部填报《党员困难申请补助表》,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委书记审批后即可办理补助金发放;对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干部职工的补助,经局机关党委委员会议集体研究,机关党委书记签字。 

六、附则

(一)对有关人员的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特殊情况的经机关党委或工会集体讨论例外。随事发时给予慰问或补助,原则上不搞补发。 

(二)每年1月、7月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对上半年度的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三)重大疾病的界定,参考社保部门的规定标准。 

(四)本制度所称直系亲属,指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去世,不以组织名义送花圈) 

(五)本制度所称干部职工包括退休人员。 

(六)制度中所涉及的金额,如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标准,可修订上浮。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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