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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评价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为保证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 性质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室(简称教科室)是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受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 宗旨 以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教科室工作宗旨。遵循“立足教育教学实际,服务教育教学实践”的原则开展本校的教科研工作。
四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意见和精神,以提升教师专业化素质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课题研究为重点,以课堂教学为基点,以新课改实践为突破口,强化质量意识、改革意识,严谨务实,知难而进,认真做好教学研究、教学指导工作,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努力开创教科研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教科室是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中层管理部门,在校长或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的具体管理工作。教科室由教科研主管副校长(杨殿平),教科研科长(赵广宇),副科长(周春安)和职员(梁鹤成)组成。教科室确立“教科研主管副校长——教科室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教师个人” 五级管理体系,以教研组和学科组为科研工作基层小组,全员参加。
学校教科研工作接受市教科研中心、教科室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本学期教科室在学校的整体工作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还将修订、制定出一系列教科研规章制度,形成教研工作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顺利有序、积极地开展。
第三章 主要职能
一、规划职能
根据教科研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制订行之有效的学校教育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学年教育科研工作计划。明确每学年、每学期教科研发展方向,制订目标计划体系、确定研究重点,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科研活动,每学期撰写教科研工作总结。
二、管理职能
对学校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管理、评价和奖励等办法。制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教育科研奖励制度,教育科研评价制度,教育科研保障制度。对学校教师承担的各级科研课题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科研工作遇到的问题。对学校各级课题的成果及科研资料、信息进行管理。
1、做好教科研课题的选题、方案设计、申报立项、开题论证、操作流程、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负责新学年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评审立项工作。审查、指导、督促落实已立项课题的新学年(学期限)研究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协同教学处一起加强对年级组、教研组、课题组的教育科研指导和管理、形成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网络。
3、加强教科研的档案管理,主要包括课题研究档案,教师教科研情况档案,教师教科研成果档案,教科研资料信息档案等。
4、负责学校教科研定期检查工作,及时总结、转化教科研工作中的成就,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准确、恰当、有效的指导性意见。保证学校教科研工作的有效性,尽力避免浪费和走弯路。
5、定期召开教科研会议,对教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三、研究职能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项目以及根据学校的情况,拟定学校科研项目,协调学校各处室并组织教师成立课题研究小组,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并按计划取得科研成果。
1、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并探索其规律,形成科学方法及认识。
2、研究考试和考试信息,科学分析和运用考试成绩,为教育教学、备考复习提供有效服务。
四、评价职能
对校级课题研究成果及教师的科研论文组织鉴定或评价。对教师的科研能力进行评价。协同教学处做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师业务能力考评工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五、推广职能
将学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在校内、外推广;积极引进并在校内推广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1、与教学处协作办好学校教科研汇编,每年出二期,集中发表教师论文、经验总结等。定期开展教育科研成果、教师论文评选,召开教科研交流会,对教育科研加强舆-论导向。
2、做好教育科研成果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转化和推广交流工作,与各级教育科研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培训职能
会同教学处做好教师培训工作。有计划的对教师进行教育科研知识、教育科研理论方面的培训,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七、配合教学处、学生处和校务处的有关工作。
八、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处教师的骨干带头作用,力争在各自研究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第四章 教育科研处科长工作职责
一、制订学校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学校学期、学年以及中长期的教育科研计划,经常与中央、省、市教科所及各级教研室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教育科研活动,注意搜集教育科研资讯,发布教科研信息,及时推广教科研新成果。
三、把握教育科研动态、预测科研方向,提出科研课题,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效能。
四、组织教科研课题的研讨和各类专题讲座。
五、负责组织对教师的业务培训,帮助教师总结、提升教育教学及科研经验和成果,负责教科研论文的征集、审定和出版。
六、配合教学处组织教师参加与教育科研相关的听课、观摩教学活动和各类竞赛。
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建设。负责专职兼职教科研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指导。
八、领导本处工作人员创造性工作,提高工作实效,竭诚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服务。
第五章 教育科研处副科长工作职责
一、积极学习教育科研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立足本职工作,敏锐地发现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立足教育和学校的发展实际进行思考、选题、研究。
三、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定时参加教科研活动。
四、扩大对外学术联系,参与学术交流,吸收、引进新的教育思想、教改理论用于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每学年、学期初向学校教科研处提交具体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地开展研究工作,学期末、年终写出总结。
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带领教科处成员积极申报校、省和国家科研基金,开展课题研究。在科研项目研究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形成团队合力,力争发表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
七、创造性地完成教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整理、发表研究成果,力争能在最广范围内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八、发挥自身教科研及各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做出表率。
九、热情帮助教师、学生解决教学、科研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十、制定和落实教师培训计划,包括学术方向、培养任务、培养时间、培养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所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定期考核记录教科处人员的工作量,做好教学评估和鉴定工作,向学校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第六章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范
学习活动
坚持每学期理论学习,做到定时间、定内容、定主讲人、定主题;每学期组织实施两次全校性教科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专题、有评比、有资料、有奖励;每学期开展一次"走出去"活动,到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借鉴,每年进行一次"请进来"活动,请知名专家、特级教师及有关领导来我校举办教育科研讲座,进行教育实验工作指导,以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向着正规、科学、深入的方向健康发展。
课题管理
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新课题的立项和旧课题的延续、调整工作。新课题的确立要为学校提出的主课题服务,做到科学、规范、有新意。指导各教育科研小组、教研员和教师根据学校的主课题确立各自的研究子课题,凡属延续性的课题,在做好阶段性小结的基础上,制定好下阶段研究规划。每个实验课题必须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实验记录、有阶段小结、有结果分析、有实验报告和实验鉴定。每个实验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从事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工作,要求每学年选准一个课题,搞好一个研究,出一个科研成果。
经费保障
学校每年拿出足够的专款作为科研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鉴定评价、外出学习、购买资料、编辑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
总结交流
教师每人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科研总结。青年教师、骨干教师、每人每学期至少要参与一项科研课题研究,发表一篇论文。教科研人员每人每学期至少要参与一项科研课题研究,指导一项科研课题研究,发表两篇以上科研论文。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师间、学科间、校际间的科研经验交流活动。
表彰奖励
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教育科研组奖、先进科研工作者奖、优秀课题奖、优秀科研成果奖。对发表在市级以上报刊的论文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奖励,对产生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予以重奖。
第七章 关于教育科研业务档案
教师业务档案是评价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的重要事实依据。学校实行教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建立教师教育科研业务档案。
1、教师教育科研业务档案,类型主要有:
一、论文论著类:指由国家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论著、国家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或作品(与所教专业相关);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专辑、增刊;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协会入选交流论文或展出的作品(与所教专业相关);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审中的获奖论文。
二、教材讲义类:指由国家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教材或由学校认可的、在较大范围内代替教材使用的讲义等。
三、教学成果类:指教师在校级及以上的教学基本功竞赛、评优课中获奖;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或教具在校级以上获奖;教师个人与所教专业相关的科技创造发明或专利等。
四、课题研究:指市级及以上课题结题成果、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尚未获奖或发表的论文(已获奖或发表的参见论文论著类)、结合课题研究所开设的研讨课。
五、专题讲座:指各级学科带头人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为我校全体或部分教师开设的教育教学讲座、为提高学生各方面素质而开设的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讲座(由学校认定)。
六、教育小结随笔:指教师结合自身教育教学实践撰写的有一定质量的学期专题小结及教育随笔。(已获奖或发表的参见论文论著类)
七、公开教学类:指新教师开设的汇报课(由教学处和教科处的鉴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的示范课(由学校认定)。
八、竞赛指导类:指教师指导学生在市以上级别的竞赛中获得的前三名,凭文件、证书经学校的认定为准。
教育科研业务档案在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教师科研业务档案,其存储方式是:
(1)资料方式,将主要有效材料的复印件装入有关资料袋。
(2)电子档案方式,将主要资料登记在电脑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解释权属于教科研室。
教科研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校办学实力,进一步提高我校整体教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成果产出,提升成果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对我校在编人员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第三条 学校的科研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四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范围为本年度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课题项目、获奖成果等。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各类成果的奖励仅限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对成果完成人员或课题组成员进行奖金分配。奖励资助的科研经费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掌握,课题组成员共同使用。
第六条 各类成果须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项目,不包括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的项目。
第七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申报奖励,必须是在专业类和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及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而且必须是专业论文。
第八条 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学术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为独著,一般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限前2名。核心期刊第二作者各项奖励减半。
第九条 各类项中有重复的条款,只按最高奖励额度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条 受奖励论文字数须在1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成果。各种项目的立项、鉴定、评奖等须经科研中心上报并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项目、成果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第十三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教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奖励分日常奖励和效益奖励。
第三章 日常奖励
第十五条 学术专著
正式出版2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每部(套)独立主编奖励20000元;第一主编奖励5000元;参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独立译作奖励10000元,联合译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大型工具书
公开出版、100万字以上大型工具书,每部奖:独立主编5000元;第一主编(第一作者)3000元。
第十七条 教材、教参
省级以上统编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独立主编2000元,第一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1000元;教参主编或作者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或课题)
通过鉴定的教、科研项目,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通过鉴定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通过鉴定的省、部级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通过鉴定的地、厅级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 学术论文:
1、在国内一般学术刊物(非专科学校学报)以及省级报纸学术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2、在国内综合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专业类核心期刊每篇600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国家级报刊学术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条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品完成人,在国家级刊物、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在省级刊物、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200元。
第四章 效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评选的优秀论文,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如下:
1、获国家级奖励的学术论文: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000元,国家级二等奖奖励800元,国家级三等奖奖励600元;
2、获省部级奖励的学术论文: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3、获地厅级奖励的学术论文:地厅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鉴定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课题,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如下:
1、通过鉴定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奖励20000元;
国家级二等奖项目奖励15000元;
国家级三等奖项目奖励10000元;
2、通过鉴定并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
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目奖励8000元;
省、部级二等奖项目奖励5000元;
省、部级三等奖项目奖励3000元;
3、通过鉴定并获地、厅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
地、厅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目奖励1000元;
地、厅级二等奖项目奖励500元;
地、厅级三等奖项目奖励200元。
第二十三条 我校教师和其他单位横向合作的项目(或课题)奖励:
我校教师作为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限制在总研究人员前5名)参与的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国家级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省部级成果奖视为厅局级。
第五章 教科研资助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资助范围包括:
1、获国家、省、厅立项并下达经费项目的配套费、资助费;
2、获国家、省、厅、校级立项而无下达经费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的资助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准上级立项并下达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教科研项目,学校除按项目下达经费的1倍金额资助配套费外,分别再资助8000元、3000元、1000元。
第二十六条 获准上级立项而无下达项目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获准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分别资助经费8000元、3000元、1000元和500元。
第二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配套费、资助研究经费的管理:科研中心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时向学校提交拨付项目配套费或资助经费的报告,由主管校长签发后,建立专项经费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科研成果奖级别认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
1、国家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委下达的有关国家级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及国家艺术研究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项目,省教育厅、省科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有关省级项目,含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世纪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等。
3、地、厅级项目:
地、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等。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奖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委等部门组织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2、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各部委、省教育厅、科委、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
3、地厅级科研成果奖:
包括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科技奖、成果奖等。
第七章 教科研奖励的申报、评审
第三十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根据本奖励办法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成果原件、立项通知、奖励证书和国际国内二次文献收录的原件、复印件,交至科研中心。
2、科研中心审核:科研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对其结果进行公布,一周内如无异议(项目奖励金额自公布之日起,可在一周内向科研中心提出异议,异议采取书面形式,否则不予受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相关未尽事宜,由科研中心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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