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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成果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10:23:19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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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成果奖励制度

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成果奖励办法

示范校成果奖励制度

为激励全校教师积极投身于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积极开展重点专业建设,特别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和完善教学资源库,加强校企合作与实习管理,推进特色项目建设工作,特制定示范学校建设成果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项目与标准

(一)重点专业建设成果奖

1.制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应包括:企业专业人才的需求分析、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分析、人才培养目标确定、课程体系和课程评价标准、教学计划、学分管理办法和专业技能分阶段目标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要求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并报项目办。

奖励标准:A等:5000元 B等:3000元 C等:1000元

2.精品课程建设

课程体系改革应着力于精品课程建设,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每个专业应根据任务书安排,建设体现改革创新意识的5-6门精品课程。每门精品课程建设应包括:课程标准、项目任务包(或典型工作任务表)、配套课件(5-6个)、电子教案(5-6个)、教学设计案例(5-6个)、视频课程、配合课程的校内实训教学安排、精品课程网页、考核方案等。精品课程每学期应完成1-2门。

每门精品课程奖励标准:A等:3000元 B等:2000元C等:1000元

由教师撰写的课程校本教材(或课程实训教材等),由学校按校本教材奖励办法另行奖励。

3.教学资源库建设

建立各重点专业教学资源库,专业教学资源库应包括:专业学习型网站、结合专业实际的仿真软件、专题教学资源收集整理和专业课程习题库等。

奖励标准:A等:6000元 B等:4000元 C等:2000元

4.校企合作与实习教学管理

各专业在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中应着力于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并加强实习生管理,要具有专业特色并形成书面材料。应包括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取得的成绩、专业实习模块分析、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和任务书、实习生考核评价标准、实习生管理制度等。

奖励标准:A等:3000元 B等:2000元 C等:1000元

5.专项奖励

各重点专业建设中未列入上述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已列入专业建设项目计划并取得成效的其它成果,可由项目负责人单独申报,奖励标准在500元-3000元之间。

(二)特色项目建设成果奖

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特色项目建设成果,每学期应形成建设成果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成果建设材料等。

奖励标准:A等:4000元 B等:3000元 C等:2000元

(三)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工作月考核奖

项目负责人完成建设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扎实推进予以实施的,每月由项目负责人撰写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按月发放奖金。

奖励标准:A等:500元 B等:300元 C等:200元

在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中的其它有关人员,月考核奖由项目领导小组确定并发放。

二、评奖办法

1.重点专业建设成果奖和特色项目建设成果奖,每学期申报一次,由各项目负责人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填写成果申报表,附建设成果评比材料上交学校项目办公室。

2.月考核奖每月考核一次,各项目负责人于每月月底前撰写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并报项目办公室。

3.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考核小组评定验收,月考核奖按月考核,成果奖按学期考核并确定奖励等级。

4.建设成果奖金不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可报销的费用,奖金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分配方案、经学校项目组长批准后,由学校财会室发放,直接奖励给参与成果建设的有关人员。

三、其它

为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学校其它专业也可相应制定专业建设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实施。这些专业在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成果,可参照本建设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民办高校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制度2015-07-23 9:50 | #2楼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责 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厅务会议参加人员。

二、表彰奖励的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三、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标准:

民办高校及其教师、职员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对整个行业有引导示范作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成果能够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帮助。

(二)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优秀教学成果申报表。

(二)评分情况。

(三)事迹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讨论并出具意见,承办人(A角、B角)审核并起草意见报处长审查,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厅长签批。

(二)主管厅长签批后,提交厅务会议审定。

(三)厅务会审定后,作出奖励决定。

七、核准时限

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厅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核准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http://www.oh100.com)。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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