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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院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横向科技开发指从非政府渠道获得、以技术合同形式确立的各种类型的项目,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服务项目。
1、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2、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3、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对我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处是横向科技开发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及个人承担的横向项目、技术合同、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院管理机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教师。
第二章技术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和技术许可使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7种合同范本:《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书》、《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或其他形式。
第七条 学院委托科研处统一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并刻制技术合同专用公章,由科研处保管。合同金额小于10万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在项目组参加下,负责谈判和起草合同,科研处审核盖章。合同金额大于10万元,对社会和学院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科研处参与谈判,提交主管院长审阅签订。
第八条 重大科研技术合同和风险性大的技术合同,应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分担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技术保密制度,技术秘密转让的合作双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侵犯权利人有关权益,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管理部门对其从事合同管理和服务期间知悉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在7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科研处统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科研处签订的技术合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副院长。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有关技术合同的各种优惠待遇,以及学院经费使用政策,并作为科研年度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处将持项目合同书和《贵州省科研单位技术认定登记证明》定期向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云岩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等手续。凡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项目可减免营业税;凡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项目可以减免所得税。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调解,也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院方的诉讼费用应首先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对造成我方违约的责任人员,学院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横向科技开发的经费提取比例参照“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科研开发项目负责人报送合同正本,以及与科研处签订《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项目正式立项,列入学院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量考核等。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合同,原则上应保留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十七条 科技开发合同和横向项目合同,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系部)、科研处监督实施。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履行义务。学院有义务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技术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履行义务。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和科研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开发与横向项目的结题:
1、 经过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研处办理结题;
2、经鉴定验收的科技合同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以及填写
《贵阳医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二十条 承担科技开发和横向项目的我院科技人员,可享受合同对方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一条科技开发项目和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归项目组自主支配。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者许可的纯收入中课题组提取60%、学院提20%、科研处提10%、院系提10%的比例奖励给从事该项目开发研究的科技人员,其余由学院支配。
第二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50%(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完成人所持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可以达到学院所占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自带项目或成果可以达到70%。学院每年从科技成果作价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红中提取10%奖励给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统一对学院的技术收益和技术资产进行管理。本办法所列的奖励和分配比例,由科研处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如奖励和分配比例超出上述最高比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如列入学院财务科技经费管理的,计算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考核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所述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分配,有关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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