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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县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
质量奖有效期3年。获奖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县政府确定。
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县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
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祁门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乡(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和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工贸行业企业未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祁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乡(镇)政府或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发布的《祁门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石家庄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为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施工企业获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或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或获六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评审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资料评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综合提名。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公示表彰。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且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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