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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奖励制度
医院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院建设,鼓励本院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格尽职守,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和省、地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政府法令,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种法规,院规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奖惩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全国医院工作人员守则》、《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龙岩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全体职工的行为准则,各级各类人员务必遵守。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一次性发给奖金100-300元(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1、在医院建设以及在日常医疗、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
2、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对待本职工作,年度出勤率达96%以上。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中工作显著。
4、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年度业务考核优秀。
5、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医德高尚,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7、在我院创全省“十佳医院”及创文明科室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8、各类管理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成绩显著,在市、区、院检查中得到好评的。此项奖励,由科室提名,群众民-主评议,报院党办汇总,经院党委集体审查批准。
第六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撰写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奖,按岩地一医字(1995)001号《关于奖励科技成果和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图片影视等,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50元;省级的奖励50元;市级的奖励30元;区级的奖励20元;院内刊载的奖励5元。
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奖励,与年终总结表彰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条
积极为医院穿针引线,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资金、设备的,按捐款总数的1-3%奖励公关者(院级领导减半)o
第九条 各种业务往来中,主动上缴回扣和馈赠的,按上缴金额的1%至30%奖励所在科室。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以某种借口对服务对象“冷、硬、顶、推、拖”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罚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属服务态度不好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属违反诊疗常规,或违反操作规程,或属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意医院组织协商解决的,或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10%。责任人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20%。每起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不高于3万元。医院将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扣责任科室月质量考核分。机关、后勤等各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参照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之间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属透露,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并影响晋升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物(三天内不退交者),或向病人、病人亲属暗示、索要“红包”或贵重物品者,除追回钱物,按5至10倍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十四条
在各项公务活动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追回钱物,按五倍罚款外,数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1-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00元以上给降聘技术职务一级,工资下降一级处分。
第+五条 凡克扣病人药品者,除照价如数退赔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巧立名目以涂改检查单、治疗单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收取现金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允许和自己向病人推销非正常渠道购进的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用品)收取现金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5至10倍罚款,严重者取消一年处方权,影响晋升一次,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来院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看病后所有费用一律由医院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统一收据、发票。凡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各种关系擅自出具收据、发票的科室或个人,除没收全部收人、扣发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全年奖金,并予行政纪律处分。科室私自收费的,除当事者处以十倍罚款外,扣发全科本季度奖金的30%,并给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凡未经财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变相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收费等,除如数退还外,给予个人或科室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点名批评。同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根据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当事人,甚至本科1-3个月奖金。
第二十条
在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的回扣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三日内主动上缴,否则以受贿论处,除没收全部所得,按两倍罚款外,数据在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取得回扣,抬价进货,盲目采购,降低工程、物资质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处方权直接或间接从药品生产厂家,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中获取药品回扣者,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取消处方权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医药经销单位的推销人员及药商,不得与我院科室、医生个人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无视我院规定,私下发放诸如宜传费、促销费、临床跟踪费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一经查实,取消药品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与我院业务来往。
第二十二条
医药卫生、后勤设备等部门及采购人员,在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及工程建设、装修、维修等各种设备业务来往中,严禁变相索取回扣或好处费。凡是法律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法,如实人帐上缴医院财政,违者给予5至10倍罚款。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罚款外,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贪污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处,没收非法所得,强行追回公物,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十倍罚款。并给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四条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从事有偿医疗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扣发一季度至全年奖金和所在科室当月奖金的10%。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活动的,没收其剩余物质,罚款500-5000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职务、职称、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开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报告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处方权和扣发奖金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处以十倍罚款,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第二+六条
因不执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灾火警,设备损坏,要追究领导和个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内部纠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主要责任一方行政警告处分;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斗殴者,除赔偿对方医药费及其一切损失外,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规定予经济处罚外,一律中止学习,不发结业证书,并退回原单位处理,严重者责成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方式反馈我院,如原单位不予配合处理者,3年内不接受该单位进修学习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共-产-党员及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本规定执行处罚外,并按干部管理程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凡旷工的除扣发旷工工资外,还应分别扣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奖金(含超劳务补贴,满勤奖等各种津贴和奖金等,下同)。
2、旷工二至四天,扣发一季度奖金,并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会议上检讨。
3、旷工五天至九夭,扣发半年奖金,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4、旷工十至十四天,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旷工十五天以上,除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按自动离职除名。
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每次扣一至三个月奖金,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迟到一次罚款5元,超过半小时以二次迟到论处,一个月内第二次迟到罚款10元,依此类推。早退一次处以10至50元罚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罚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条 上班时间看小说、看电视、下棋、打扑克、听音乐、打磕睡、做私活等,每次处以20至150元罚款。
第三+三条 不准时开诊,每次罚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条 未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换班或未经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罚款20至50元。
第三十五条
公休、调休须事先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用休假来抵消),科主任、护士长调休(包括外出)超过1天须征得有关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者休假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六条 违反考勤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罚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职工(包括为违反院规院纪的职工,提供假证或掩饰包庇的)造成不良影响,给当事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条
在职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对组织和领导的决定顶着不办,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降级降薪,免职处理。毕业生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经批评教育仍固执己见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章处罚程序:由院党办牵头,协同有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发;追回和没收的钱、物,由院办统一处理;行政处分由院党办行文、上报、归档。
对于上述违纪行为,科室领导知情不报;有关职能科室不按时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决而不行的;医院领导接到职能部门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不进处理,均以失职论处,扣发主要责任者全年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经院长签发后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长办公室。
医院现行奖励制度浅析
医院实行奖励制度,是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的超额劳动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也是鼓励职工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医疗服务成果,提高医院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随着医院体制改革和经济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医院奖励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需要注意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本文对此作一初步分析。
一、从增收节支中提取奖金的问题
由于国家对医院实行的是以收抵支,差额预算的管理方式,决定了医院的经营没有盈利,奖金来源只能在增收节支上想办法。医院增收节支,是指计算期(通常为1年)业务收支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别计算的。它和医院当年收支结余内涵不同。所谓“增收”,是在正确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增加病人不合理负担的前提下,本着堵漏挖潜,应收则收的原则,通过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来获得的。所谓“节支”,是在保证正常业务需要,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勤俭办院和科学管理,通过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降低各种消耗定额来实现的。从医院的实际情况看,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实行经济核算,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因而在此基础上搞增收节支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这毕竟是有限的,医院的增收节支不可能持久地逐年上升。这样,医院的奖金来源就发生了问题。从我市县及县以上城市医院1979年以来实行经济管理的情况看,增收节支动态数列逐年减少环比增长速度下降,1984年将是平收平支,因此,增收节支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从当年收支结余中提取奖金的问题
从1980年起,我市各级医院实行按核定床位“定额补助,经费包干,结余留用”办法后,按照《河南省医院经济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精神,全面实行了经济管理和奖励制度。奖金来源从当年收支结余中提取。三年来,平均每年发放个人奖金88000元,占全部职工三年平均月标准工资的92%。通过实行奖励制度,对促进医院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同1979年相比,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医院奖励制度规定,医院每年从当年收支结余中提取40%作为奖励基金。这种固定地把收支结余作为医院奖金的唯一来源的做法,使部分同志对奖金的性质不能明确,在概念上产生了“医院要想发奖,关键收支有余”的片面认识,把收支有余作为衡量医院工作好坏,发不发奖金的决定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医院实行经济管理的目的,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经济效益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因素。主要是:
1.医院收支结余有水分,甚至是一种假象。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医院会计科目设置不科学造成的。1982年全市医疗机构收支决算反映,年末共结余199万元,但是,其中包括:属于周转金性质的药品材料库存108万元,暂付款195万元,其中有难以收回的病人欠费21万元等。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结余。如某医院1982年结算年末结余9.6万元,减去周转金21万元,暂付款中多年的病人欠费7万元,基建完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与施工单位结算,已成既定支出13万元,实际是亏损30余万元。二是有的医院手续不健全,账务处理不及时。甚至有的为了收支有余,该摊销的药品材料支出不摊销,多年遗留的实际已无法收回的病人欠费未作处理,形成账面上有结余,实际上无结余,甚至是一些债务。可见按账面上的收支结余计提奖金,实是有误。
2.收支结余作为医院奖金的唯一来源,滋长了单纯经济观点。如有的医院为了增加收入,给医护人员定收入任务和收入提成比例,医生开大处方、开滋补品和非治疗必需品,不该住院的收了住院,该出院的不出院。有的甚至搞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处置,随意增加非医疗服务性的收费项目等。也有的医院为了节约支出,影响到正常业务,降低了服务质量应该有的医疗设施没有投入使用,在卫生材料上以次顶好等。如此增收节支,固然收支有余,但病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有的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经济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看到别人拿到奖金就眼红,不具备条件也盲目实行奖励制度,结果定额管理和指标考核有名无实,形成考核上的“形式主义”,发奖中的“实用主义”,没有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考核、计发奖金,使奖金实际变成了一种“附加工资”,不分工作好坏、贡献大小,甚至工作质量差也照提奖金;使一些职工只关心个人的奖金,而不关心或者不大关心医院的工作好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以致有时职工拿了不少奖金,医院面貌依旧,甚至降低了医疗服务质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医院工作好坏与奖金来源不同步。医院和企业不同,不能靠获得盈利或收支有余提取奖金。由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了医院只能保本经营,对医院来说,发奖的依据主要是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病人提供了超额劳动,决不是单纯的收支有余。可是,结合医院的现实情况,似乎医院工作好坏只有按收支结余衡量,收支有余就可以发奖,收支无余,即使为病人提供了超额劳动,也没有奖金来源,得不到超额劳动的报酬。
三、对改革医院奖励制度的意见
1.明确奖金性质,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奖励制度和其他工作的关系。奖金是超额劳动的报酬,是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形式。对于医院来说,必须是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医院工作计划任务,提高了医疗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为社会提供了优质低耗的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通过考核,才能计发奖金。对于职工个人,则必须在超定额和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才能支付奖金。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觉悟,对于超额劳动所创造价值的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要正确处理奖励制度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使政治教育与物质鼓励结合起来,以此来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整顿医院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医务核算、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机结合起来,提供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和医院综合考核指标,是实行奖励制度的必要前提,也是搞好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强调必须在健全医院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奖励制度,真正发挥奖励制度对提高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
3.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根据医院的性质和工作特点选择奖励指标,应能最充分地说明医院工作质量和效率,应是医院各方面工作的综合表现和集中反映。但是,由于医院工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像企业一样用利润多少来反映整个医院工作的好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摸索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指标,使奖金的提取和发放确实建立在医院和职工实际支付劳动量的基础之上,保证奖励制度正确地贯彻执行。
4.医院奖金来源从上级补助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不受医院收支变化的影响,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医院工作好坏,试行浮动奖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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