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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火灾表彰奖励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
(一)本单位每年、季度、月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二)由单位相关部门具体执行考评工作。
(三)考评结果上报至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后,执行具体奖惩措施。
(四)考评细则:
1. 考评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
2.考评以当年每月单位内消防安全工作月汇总及相关部门有关记录为准。
3.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4、违反规定,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考评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落实情况;
(3)其他有关制度、职责的落实情况。
2.考评以当年每月《消防安全工作月汇总表》及保安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记录为准。
3.各部门起评分为0分,每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评分标准加分,最终得分最高的两个部门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不合格部门,得分最低的两个部门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优秀部门。
二、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及程序
(一) 保安部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其他相关部门予
以配合。
(二)惩罚意见均由保安部消防主管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经保安部负责人批准。
(三)惩罚的金额应在每月兑现,奖励金额每年兑现一次,奖惩金额与工资奖金挂钩。
(四)具体惩罚事项保安部消防主管提出,陈述处罚的原因、数额等
内容,报保安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五)为加强友好百盛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切实实行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下列奖励规定:
1.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学习、训练成绩优秀、
工作表现突出的,奖励:50元。
2. 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积极扑救火灾,使公司、个人生命、
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奖励:100元。
3. 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事故,特别是重
大火灾隐患,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奖励:200元。
4. 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奖励:200元。
5. 对消防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使其灵活、有效,并在
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50元。
6. 全年无火灾事故的部门奖励100元;全年无火灾隐患的部
门奖励100元;全年无火灾隐患,并能模范遵守、积极贯彻学习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门,奖励:200元。
7. 宣传防火知识 ,积极钻研消防业务,并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
化建议和长远规划并得到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认可,奖励:200元。
8. 被评为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部门、个人的,奖励:200
元。被区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评为先进的,奖励500元;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奖励:1000元。
(六)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利益、加强员工的管理,从而更好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在就消防管理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尚不够由司-法-部门处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处理)外,特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以下细则处罚。
河源市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三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 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
第四条 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河源新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奖励:
(一)经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颁发奖金2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6000元。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奖励:
(一)经验收取得先进以上成绩的,向标兵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2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向先进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奖励2000元;
第九条 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对热心消防公共事业、主动报警和扑救火灾的个人,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嘉奖或者记功的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
(二)积极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查明火灾原因有重大贡献的;
(四)消防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果的;
(五)在其他消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十二条 消防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
(一)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察的;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辖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四项指标环比均呈上升趋势的;
(二)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的。
第十五条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且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资格。 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取消其消防奖励资格,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县、区政府(含各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
(二)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
第十七条 管片民-警和监管监督员未能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或者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项指标,是指火灾起数、火灾中亡人数、火灾中伤者数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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