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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励表彰制度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努力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中共福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会中心城市的决定》(榕政综〔2015〕35号文)和《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15〕131号文)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专利奖产品的奖励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与战略研究以及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行政执法交流与合作、会展知识产权保护;
2、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
3、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包括专利纠纷专家咨询机制建设,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研讨交流和维权等的费用。
第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普宣传周”及各种会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
2、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学术交流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专利预警机制建设、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认定和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国家、省、市级示范(试点)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申报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代表我市不同产业、不同体制特点的大中小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的成功,已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设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主管并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3、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技术,以及与本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授权专利;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较高,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5、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各类信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发布《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及相应证明;
5、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含各种专利、著作权、驰(著)名商标及其他有关奖项证明材料);
6、其他与上述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拟批准名单,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将名单在福州市科技网和福州市知识产权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三年,次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被认定为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授牌,奖励5万元,复审合格再奖励3万元。经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奖励,资助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专利申请的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或配套;
2、专利授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每件奖励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申报以上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3、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按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提供;
4、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常年受理,资助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预先拨付,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
第四章专利奖的设立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和5万元;
2、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3、对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对省专利奖项目和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5、以上奖励不重复,执行最高额度,专利权人认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评审条件如下:
1、金奖: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对本地区、本领域技术进步具有重大贡献,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2、优秀奖: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对本地区、本领域技术进步具有较大贡献,其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第十七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福州市专利奖申报指南》,申报福州市专利奖,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福州市专利奖申报表》;
2、专利证书及审定公告说明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复印件;
3、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实施单位合法使用该专利权证明;
5、专利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现场核查,经研究后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将名单在福州市科技网和福州市知识产权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颁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市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或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据实列支,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15〕131号文)同时停止施行,符合原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结,逾期视为放弃。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争创世界一流科技园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覆盖面,强化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的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二)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第三条 资助、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一)对在2015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以下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
1、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其它国外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
2、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每件资助10000元,其它国外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
3、申请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资助20000元;
4、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5、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6、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2000元;
8、国内商标每件资助1200元;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300元,形成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500元;
10、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资助500元;
11、对已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模块每件资助1000元(资助额度不超过模块评测总费用的50%)。
(二)为鼓励企业突破“零”知识产权,对于在2015年至2015年期间,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知识产权按以下内容和标准给予奖励,不与第三条第一项重复。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4、国内商标每件奖励2000元;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三)对应用于国际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应用于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应用于行业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对于在2015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30件以上,并较上一年度申请知识产权30-60件增长30%、61-100件增长20%、101-150件增长10%、150件以上增长5%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且每增加15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对当年获得受理通知书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第三条第一项进行资助。
(六)对于在2015年至2015年期间,年代理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200件以上,并较上一年度代理高新区知识产权200-500件增长30%,501-1000件增长20%,1000件以上增长10%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给予3万元奖励,且每增加50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对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知识产权优秀工作者”。
(八)对于列入国家以及陕西省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项目,并且当年知识产权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国家及陕西省补贴相等金额的配套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九)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体、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园区企业在西安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维权时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照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对加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高新区内企业维护合法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代理费补贴,非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元的代理费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立并完善高新区知识产权展示转化平台,推动园区自主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高新区的经济发展。
(二)加快建设园区企业诚信体系并与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质押为重点内容的融资新渠道,鼓励和吸引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机构进驻高新区为企业服务。
(三)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在知识产权服务大厅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系统,免费为高新区企业办理专利查新会员服务。
第五条 资助受理时间及申请材料
(一)资助受理时限为元月1日至元月31日。
(二)西安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及获得情况的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八)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九)申请第三条第三项需提交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专利检索报告,经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确认;
(十)申请第三条第八项需提交国家、省、市印发的文件原件及合同书;
(十一)申请第三条第九项需提交相应法律文书、合同和票据;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发策局)、财政局、统计局、办公室(法律工作办公室)、创意办及有关园区进行初审。
(二)初审结果提交高新区管委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议。
(三)审议结果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结果在管委会电子政务网和《开发区报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公示期满,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以管委会文件发出资助通知。
(五)高新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资金。
第七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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