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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励制度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15〕123号)关于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将纳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管理范畴,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㈡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1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由若干学科(专业)专家组成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初评工作。专家评审组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选聘11~1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 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㈢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以书面(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网络)评审方式以结合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会议评审方式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候选人名单,初评候选人必须获得到会专家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可根据需要到初评候选人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初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奖人名单。综合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其结果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奖金金额为每人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以及奖金分配使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国内、省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二)“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省内、市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多次在国家、省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三)南京市技术能手
1、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术,在培养徒弟、传授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者;
4、在技术革新、改造、攻关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候选人事迹材料;
(三)候选人主要科研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复印材料或打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申报表、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按由高到底依次排列)、单位证明和旁证材料。
第四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六条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候选人,分别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经公示后按申报项目分别填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并在候选人的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和候选人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1、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市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省部属、市直属单位,合资企业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票决,确定候选人。
(二)经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事迹材料,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
(三)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南京市技术能手名单。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候选人名单,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八条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40名,南京市技术能手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80名。
第九条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9000元;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南京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优先申报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省企业首席技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报发证机关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销),并追回津贴和奖励,取消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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