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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奖励制度
四川大学学生学术型社团激励办法
大学生学术型社团是由一群有志于某一学科、某一课程或某一研究领域的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依据共同的专业兴趣和学术爱好自愿组成的以学术探讨为主,兼有其他创新实践活动形式的社团组织,是个性化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的有力举措,是激发学生潜质与潜能的重要平台,是全校教育教学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课堂的重要补充。学术型社团更是我校互动式教学的延伸、学生创新创业的孵化器、学生“三进”的推进器、学校教书育人的有效组织。
为了更好地落实我校“精英教育、个性化教育、自由全面发展的教育”的育人理念,体现研究型大学的育人特点,激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术型社团,强化学生探究式学习与师生互动交流,着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风、教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科研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等单位组成的四川大学学生学术型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全校学生学术型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术型社团的工作指导、活动审批和日常服务工作。各学院应明确学院分管领导及其工作责任,配齐配好学术型社团指导教师落实学校激励政策。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学术型社团专项工作学生助理在分团委书记指导下开展学术型社团服务工作。
二、申报流程
坚持申报制和登记制相结合,简化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学院设社团工作学生助理,专职专岗,主动服务于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审批和活动开展等工作。学生可随时在社团工作网页上提交成立申请或登记,学校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审批。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及学院应积极协助为学术型社团配备指导教师。
三、经费资助及管理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术型社团开展相关活动。具体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核与激励机制
(一)对学院的考核与激励办法。
1.学校将学术型社团数量、参与学生人数及取得的成绩作为工作经费分配和科研教学用房分配的重要指标之一。
2.学院学生学术型社团的建设与开展情况将作为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与学院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学校对学术型社团工作组织有力、实施效果突出的学院或其他相关单位在学校年度教学工作会上给予表彰。
4.年度学术型社团运行综合考核排名后10%的学院,将取消学校年度优秀教学工作奖的参评资格。
5.学校鼓励组建学科交叉型的学术型社团,学院或其他相关单位参与的学术型社团工作均计为工作绩效。
6.学校鼓励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学术型社团进行交流和合作,联系及协调等相关具体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二)对教师的考核与激励办法。
1.将教师指导学生学术型社团等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或新开一门课程作为教师聘期内职称晋升的必备指标。
2.在指导学术型社团等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给予优先考虑和政策倾斜。
3.学术型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对积极参与指导学术型社团活动、主动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将根据各学术型社团的提名和推荐每年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依据教师指导学术型社团学生人数、开展社团活动的质量以及学生取得的业绩计算工作量,每年评选学术型社团的优秀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4.各学院要依据教师指导学术型社团学生人数、开展社团活动的质量以及学生取得的业绩计算工作量,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对学生的激励办法。
1.研究生既是学术型社团的主力军,又是指导老师和学生间的桥梁和助手。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术型社团活动的情况,可在其15次学术交流活动中计算不超过5次的学习任务。将学术型社团活动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设置研究生参与学术型社团工作专项奖励。
2.学生参加学术型社团,可根据学校创新教育学分管理文件规定,申请创新教育学分和选修学分。对于成绩突出者,学校将参照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给予更大力度激励。
3.以学术型社团活动内容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逐步过渡到将开展半年以上的学术型社团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必备条件。
4.学生参加学术型社团的成果经学院审核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内容,以“高质量、多样化”毕业论文形式提交答辩。
5.将学生参加学术型社团活动作为学生评优、评奖以及推免研究生的必备条件之一。
6.在“四川大学创新创业论坛”活动中,学校将集中展示和表彰学术型社团的优秀项目和成果。
7.学生参加学术型社团,可根据学校转专业和辅修专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作为转入与学术型社团相关专业或辅修相关专业(第二专业)的选拔参考条件之一。
8.学校为每位参加学术型社团(考核合格)活动的学生出具写实性证书或证明(中英文)。
(四)对学术型社团的考核与激励办法。
学校依据《四川大学学生学术型社团工作考核办法》对学术型社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学术型社团学校将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术型社团,将责成定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学术型社团,学校将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应用本科的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知识性、娱乐性的业余校园群众性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
1、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自觉接受学校党政组织及主管部门的指导;
2、以活动为舞台,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群众性和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学生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活动,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丰富内心世界的重要方式,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
学生社团隶属于学校团委、学生会,授权于校学生会社团部作为学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比活动,对于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成立登记
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娱乐等五类社团,一个社团只能进行其中一类申请登记。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由团委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
成立学生社团的条件
l、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纽织机构(学校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材料
1、校党团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
2、社团组织章程;
3、发起人和拟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条 校学生会社团部应当自收到学生社团组织申请登记的材料起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报团总支批准;未通过初审的,社团部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的;
2、校内己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部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各社团确定。
第五条 筹备期满,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部提交正式登记申请。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登记类别;社团负责人;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校社团部申请注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及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重大变更情况;
4、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二)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完毕后,由校社团部保管。
(三) 社团自行运行,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校社团部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强行解散。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人由本社团推荐产生,报团委及指导老师同意,由校学生会社团部认可产生。
(一)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人员。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团总支和辅导教师签字同意;
3、未曾受到学校的任何处分。
(二) 学生社团负责人可以连选,任期一年,但不得超过两届。每个学生不得担任两个以上社团的会长。
第八条 各社团组织一般不得办刊物,确需办刊物必须经团委批准。对准办的刊物,团委要加强指导,把握办刊方向。
第九条 院内的学生社团组织一律不得刻制公章,不得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学生社团组织《社团登记表》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被责
4、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及本规定等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校学生会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不得与进行涉及款项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校学生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对清算
报告书进行核计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因部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认真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育中心大学生社团涉外活动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党团组织审查通过,报请校学团办同意,并到校学团办备案:
1、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2、邀请校外人员共同参加活动;
3、在校外开展活动;
4、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原则是以自筹为主,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对于社团开展的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将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校学团办审查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学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意见。
2、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学生会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3、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该组成员的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章程,在学校内部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的权利;
4、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服从社团领导,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自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经社团部允许收取的会费。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在校社团部的监督下,各社团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参考评选标准,根据本社团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出优秀学生社团组织及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若干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校内学生社团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党总支学团办公室、校团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对当事人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款者;
社团成员个人盗用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其它校监督指导机关认为不要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社团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学团办公室令其解散;并依据校纪校规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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