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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管理,加快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科学的机关管理体系,经本委会研究,制定《中共建宁县纪委、建宁县监察局机关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会议制度
(一)会议
1、议事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县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大部署,重要批示的贯彻。
(2)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3)全县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部署。
(4)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抓和重点过问的大要案或典型的案件查处。
(5)县纪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调动、调整、奖惩。
(6)重大经费开支。
(7)典型培育。
(8)其它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问题。
2、议事规则
(1)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县纪委参加,不是县纪委的监察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必要时请有关室主任(负责人)列席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2)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各室提出,并经分管同意后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3)对需要提交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办室应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室准备,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并报请书记同意后,提前一天送各位与会人员。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到会才能召开,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在会前就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由主持人及时向未出席的通报议定事项。
(5)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讨论重要事项,会议前要把讨论的内容与通气,作好准备。决定问题要体现多数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会议决定公开或工作需要交办的外,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同志不得向外泄露。
(7)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与科室有关的,有关科室可另派人记录。
(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
(1)年初计划、年终总结;
(2)上级监察机关和县纪委会部署的重要事项;
(3)有关行政监察工作;
(4)对监察对象的处理意见;
(5)向人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的请示、报告;
(6)其他需研究的事宜。
2、参加人员: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另根据需要可请有关室负责人参加。
3、具体时间、议题由局长确定。
4、凡涉及重要议题,应邀请纪委正、副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
5、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三)室主任(负责人)例会
1、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会议的决定和意见。
(2)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室工作。
(3)研究和部署机关的日常工作。
(4)讨论各室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
2、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原则上由、各室主任(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3、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4、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室要抓落实,并及时把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在下一次的室主任(负责人)例会上要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要抓好督办。
5、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四)、民-主生活会
1、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2、会前必须事先报告市纪委、,并将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形成材料,会后及时整理材料向上级报告。
3、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的准备工作。
4、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由机关支部负责。
二、学习制度
(一)纪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县纪委建立中心学习组,县纪委参加。
2、中心组学习一月一次(必要时,可结合机关学习一并进行),由支部负责。
3、中心组学习内容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习计划具体安排。
4、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结合的办法,需要集中讨论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二)机关学习制度
1、建立委(局)机关学习制度,学习时间为每周二、四晚上。其中周二晚上为集中学习时间,周四晚上的学习以自学为主,原则上在单位学习。
2、机关学习由支部书记召集,除纪委书记外,全委(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
3、实行严格的学习签到制度,由支部书记负责考勤;每人每月发给学习满勤奖40元,迟到者每次扣3元,缺席者每次扣10元,私事请假者每次扣5元.,扣完为止。
4、机关学习实行“一月一专题一季一考试”制度。
5、每位干部、职工每年撰写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一篇以上。
三、文件管理和行文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收文办理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登记,按照一定程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重要文件要随收随送。
2、传阅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传送。中央、国务院、省(市)委、省(市)政府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传阅至以上干部。涉及有关室的文件,经书记批示后,送有关领导传阅。需要传达贯彻的文件,按文件规定分别召开会议进行传达贯彻。需要及时办理的文件,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批后交有关室办理。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政府文件传阅至各室主任。“三密”文件个人不得存留、复印,阅后要及时于当日的上午或下午交还管理人员。
3、加强保密工作,办公桌上不得堆放“三密”文件。
(二)行文制度
1、行文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要求拟稿,使文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拟稿、修改、签发文件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彩笔,如修改较多,要重新打印,不能剪贴。
3、文件的签发。以县纪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应送分管领导审核,由书记签发;以监察局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核,监察局长签发;各室需要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材料要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发。
4、以委、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各主办室负责起草、打印、校对、装订,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发后,由主办室负责上报或下发。
5、各室负责起草的文件材料和各室自己用的材料各室要负责打印、校对、装订分发。应存档的要按一式二份加原稿交办公室存档。
四、请示、报告制度
1、按逐级请示报告和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工作人员向室主任(负责人)、室主任(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副书记向书记请示汇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
2、凡以县纪委、县监察局名义处理或答复的问题,除已有明确规定、应及时答复的以外,其他必须事先请示。
3、各室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属各室职权范围的工作,各室要大胆负责,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五、财务管理制度
1、机关干部因公出差需经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批准。差旅费要及时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10天内报分管副书记审批,按财务规定报销。
2、办公费用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分管副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由集体研究。
3、困难补助、奖金等其它特别开支由集体研究决定。
4、财务开支情况每半年向会报告一次,每年向全委干部职工通报一次。
六、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要严格按县两办有关文件执行,严格报批、审批。
1、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正科以上领导来我县视察指导,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对副处以上来宾,应及时向办报告。
2、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来我县,对口室负责安排,办公室配合接待。
3、本省及省外纪委、监察局带队来我县参观考察,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副处以上(含担任上述职务退居二线的)领导在建宁视察指导期间,由书记、副书记或陪同。
5、书记、副书记有关客人,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科以下干部在建宁期间,由分管副书记、或室主任(负责人)陪同。
7、陪餐人员要从严控制,原则上2-3人陪同。
8、各乡镇纪委工作人员来县纪委办事,由办公室安排,办公室1人陪同。
9、接待要厉行节约,不得随意超过标准,办公室要从严把关。
七、值班卫生制度
1、机关值班根据作息时间具体确定。机关大院值班和节假日值班,按、县政府的值班要求执行。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负责当班安全及处理好当班的有关事宜,做好值班记录,不得出现脱班。
3、每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搞好本室卫生和单位包干区卫生,做到每天地板一拖,桌椅一擦,烟灰缸等一洗,并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4、书记室的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其他科室的卫生由各科室自行打扫。
5、会议室、走廊的卫生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
八、考勤制度
(一)考勤办法
1、全委(局)干部、职工(除书记、驾驶员外)全部实行严格的签到制度。
2、考勤制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3、每位干部职工必须在上班后10分钟前签到;上班后10—30分钟内签到者算迟到,30分钟以后及未签到者视为旷工(半天)。
4、日常考勤不能找人代签,请假、出差或外出办案等特殊情况要向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人员在考勤簿上注明。
6、办公室每月要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有关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奖惩办法施行。
(二)请假制度
1、请假要经书记审批。
2、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领导不在时告知办公室。
4、凡请假的人员事先必须写好请假审批单,由有关领导审批后,将请假审批单交办公室。
5、按规定要求休假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要填写好休假审批单,由书记审批。
6、要求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休假的人员应遵守请销假制度,审批单交办公室。回单位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请假,在回单位上班的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对未按规定先离岗后请假的视为旷工。
7、请销假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查,一律列入考勤登记。
(三)考勤奖惩办法
1、考勤情况作为对个人工作进行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
2、每人每月发给满勤奖60元;凡迟到者每次扣5元,旷工每半天扣10元,私事请假者每半天扣5元,扣完为止。
九、奖励制度
1、工作创新奖。凡被市纪委评上“开拓创新奖”的,给予承担该项工作的科室奖金1000元;科室工作获得全市前三名的: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2、项目引进奖。凡引进项目获得县里奖励的,所获奖金的一半奖给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另一半由全委(局)干部职工平均分配。
3、信息工作奖。①凡所写信息被中央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300元;被省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200元(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写信息被省级采用的,每条奖励50元);被市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50元(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写信息被市级采用的、其他科室人员所写信息被市级对口科室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20元)。②凡所写论文、调研文章被中央级杂志、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500元;被省级杂志、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市级杂志、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责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如果无职可降或者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对于混入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开除出国家机关,并且依法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
九、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
十、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处长(或者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的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应该报国务院备案。
(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三)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四)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
十一、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对证,并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的时候,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纪律处分经决定或者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了严重的错误,在处分没有决定或者批准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认真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但是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三、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奖惩工作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
(一)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四)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奖惩办法。
十六、本规定由监察部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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