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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奖励制度
镇属企业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15〕28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制:
第一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镇节能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条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节能奖分为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优秀奖和节能先进个人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节能奖所需的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镇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5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10%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能耗消费总量指标控制低于临安市控制指标的30%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六条 节能优秀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镇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总分90分以上,并超额完成节能量5%以上。
(二)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当年能耗消费总量指标控制低于临安市控制指标的20%以上。
(三)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组织实施的节能工程项目实现节能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八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资质的节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节能成果鉴定材料;
3、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1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0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意见》(淄政发〔2015〕82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15〕116号)、《淄博市节能降耗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15〕81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降耗奖。
第二条 市节能降耗奖共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每个奖项名额3-5个。
(二)优秀奖: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30个)、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30个)。
第三条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每年评选1次;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降耗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建设、人事、财政、统计、水利、国土资源、科技、质监、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范围: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从我市市直部门、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和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从我市用能企业中评选。(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和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降耗奖评选条件:
(一)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2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
(三)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量200万吨以上。
(四)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单位: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5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在850分以上。
(五)淄博市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完善,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节水100万吨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且年度节能降耗考核得分850分以上。
(六)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节水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节水技术或项目年实现节水100万吨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降耗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市属以上单位、企业。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降耗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降耗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数额如下:
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奖金30万元燉个;淄博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企业:奖金30万元燉个;淄博市节能降耗重大成果:奖金30万元燉项。
淄博市节能降耗优秀成果:奖金3万元燉项。
第十五条 市节能降耗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其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奖。
第十七条 对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推荐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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