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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6:46:34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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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奖励制度

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国家质量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 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奖励设置) 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总数为六个,其中,小企业一个。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 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申请;

(三)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获奖者的社会责任) 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议并通过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聘请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作出授予国家质量奖的决定。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相关交办事务。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制定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承担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专家委员会自动解散。

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监督机构及职能)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监督委员会自动解散。

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撰写监督报告;

(三)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机构人员)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不能与申报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

(二)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五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评审依据) 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三条(评奖公告)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八月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公告,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期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 九月至十月底,企业可以通过推荐或自荐,申报下一年度的国家质量奖。

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质量奖申报书;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五条(推荐) 企业可以向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国家质量奖: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的相关工作部门;

(三)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

十一月至次年一月,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不超过二个候选企业,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自荐)企业自我推荐,可以直接向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七条(书面评审) 次年二月至三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被推荐企业所提供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 次年四月至六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书面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评审报告) 次年七月至八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提出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建议名单,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条(评审监督) 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根据监督情况撰写国家质量奖年度监督报告,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次年七月,报送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决定获奖名单) 次年八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监督报告的意见,决定国家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名单,在媒体公示后确定最终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颁奖) 次年九月后,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对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

第二十三条(工作期限的延长) 出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所规定工作环节的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开) 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监督、决定机构(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避免重复获奖) 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质量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 企业对其提供的国家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相互监督) 接受评审的企业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人员对企业接受评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密) 参与国家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回避)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而未标明获奖年份,以及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质量奖的,由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国家质量奖的申报,并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国家质量奖工作机构的人员,取消其参与相应工作的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经费) 国家质量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第三十五条(奖杯和证书) 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并制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监督) 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当制定各自工作规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实践的思考2015-07-21 17:13 | #2楼

对质量方面取得的进步予以奖励,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这种做法通过一种国家表彰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从上世纪50年代日本设立戴明奖之后。在我国,随着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质量奖励就已经出现,当时主要集中表现在企业层面。实行改革开放后,1978年原国家经委在引进西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也了解到西方国家在质量奖励方面的成熟做法,包括具体的奖励方式。1979年,我国设立国家质量奖;奖项采取企业申报、委托中国质量管理协会(中国质量协会前称)组织专家评审,由国家经委代表政府授奖的办法进行管理。这是首次以国家的名义设置的质量专门奖项。当时国家质量奖系列奖项主要针对企业产品质量设立,分别为金质、银质奖章(牌)。

在质量奖建立之后,人们很快发现,质量奖励仅从产品角度进行表彰还很不够。产品质量好坏的关键,在于人的素质和技能,在于企业的质量管理。同时也了解到,国外关于质量的事,除政府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强制性检验外,主要依靠法律约束、标准衡量、行业自律、质量组织推动。政府一般不设置专门质量行政管理机构。比如,日本政府就没有设置质量行政管理部门,其质量方面全国最大的社团法人是日本科学技术连盟。他们主要的工作就是通过质量培训、咨询以及评比戴明奖来推动本国的质量事业。随着对质量奖和质量管理体制的深入理解,1982年5月,原国家经委与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评审国家质量管理奖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国家质量奖中增设国家质量管理奖。通过这种办法,鼓励企业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奖的设置成为国家层面对于质量的一种关注重视态度、重要激励手段和有效管理行为。这是我国首次设立的针对质量管理方面的全国性最高奖项,同时也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利用专业质量组织推动开展全国性质量活动的积极探索。

质量奖励制度涵盖多种综合表彰方法。除设立质量奖这种形式外,还有政府命名、鼓励以及企业表彰等。例如,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和推广了武汉钢铁公司走“质量效益型”企业发展道路的经验,就是采取运用政策引导、政府鼓励的方式,对在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予以政府号召和推动,使其做法和经验在更大范围得到推广。

从实施效果看,由于从事质量改进需要人力、物力的付出,本身就是比较辛苦的事,有时甚至还会是被动的、强制的。因此,奖励机制采取的是一种正面的激励和鼓励,它与质量惩罚制度是相对设立的。无论是社会性质的奖励还是国家层面的奖励,都应当起到正能量作用。

质量奖励制度的体系构成包含多元因素,大体上可以这样划分:

按设奖的组织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企业奖、社团奖、政府奖。比如,日本戴明奖、欧洲卓越奖就是由社会团体负责组织、评审和授予的。而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是委托质量组织操办,以国家名义颁奖。

按设奖的功能、作用不同,可分为注重结果或关注过程,抑或两者兼顾。奖项的设置取向不同,会直接影响到评审标准制定和适用,参与组织构成,及其全部申报、评审过程。对于过程或结果的关注点不同,奖励的激励作用也会有所区别。

按参与对象需求不同,评审标准可划分为综合类、单项类等。综合类评审标准为增强可操作性,又细分很多种类,比如面向生产单位、面向服务组织、面向政府与公共机构,以及面向文化、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这种细分是综合类标准的丰富和补充,以满足不同对象的需要、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按评审方法不同,通常质量方面的奖励大体包含:宣贯达标、申报评审、推荐表彰三种形式。其中,宣贯达标方式一般适用于符合型标准;申报评审方式一般用于成熟度评价,比较强调创奖过程的重要性;推荐表彰方式则偏重绩效结果。具体采取哪种形式,主要取决于奖项设立目的。比如,中国质量协会开展的全国质量奖活动,目的是为了引导更多优秀企业通过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追求持续的绩效提升。因此,全国质量奖十分关注创奖过程给各类组织带来的价值,关注卓越绩效模式被导入企业后产生的真正效果。在全国质量奖申请、评审过程中,基于组织者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注重持续输入卓越绩效模式对组织质量管理改进的价值,使获奖组织在争创全国质量奖过程中得到管理理念、方法的改进实实在在、显而易见。

从学习戴明奖经验,把质量奖励办法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范畴,到引入美国波多里奇奖评价准则,依据我国质量专业组织的积极探索,提出、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相关评价标准,用于质量奖励;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方式,对国家质量奖励制度予以逐步确立。通过这一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奖励制度从提出、实践到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可以及对于制度建立的确认,说明我国质量奖励的历史沿革中,逐步体会并做到了将质量奖励从制度化走向法律化。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质量管理奖的设立,还是评价标准引进,中国质量协会始终参与其中并积极发挥作用,以相关工作经验为质量奖励法律制定和质量奖励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依据。全国质量奖的不断探索,构成我国质量奖励制度的重要基石,为我国质量事业发展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今年,是中国质量协会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的第12年。中国质协在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企业质量经营评价方法,也总结出一个适合我国质量奖励制度的推进机制。概括起来有以下4点:

1.把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标准放在突出位置。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重要目的之一是激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导入卓越绩效模式这一先进的管理方法,系统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中国质协率先在国内引入卓越绩效模式,并结合我国企业实际不断进行转化和调整,以有效指导企业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质量奖不仅是一种质量表彰活动,实质上更是一种质量理念和方法的推广方式。1996年开始,中国质协连续三年邀请国外专家进行培训授课,并选择部分企业作为试点。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适合我国实际的卓越绩效标准——《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并在2001年启动全国质量奖评审时予以正式发布。经过两年的评审实践,2003年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修订。2004年,积极参与和推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形成和正式颁布。在评审实践中,中国质协对标准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适应性不断进行总结,并广泛了解卓越绩效模式推行工作开展较深入的企业对于标准的意见与建议,从而为2012年标准的修订和完善提供支持。

2.注意发挥企业高层领导的关键作用。导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争创全国质量奖,对组织来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协调组织内部所有部门、全体员工的行动,同时也不可避免会因发生管理变革而遇到阻力,因此必须得到高层领导的全力支持。中国质协在推进全国质量奖的过程中,注重充分动员企业高层领导的积极性,帮助企业领导者意识到卓越绩效模式的价值,并对全国质量奖形成系统的认识和理解,保证了卓越绩效模式在企业的落地生根,卓越绩效模式也因此能够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有力抓手。

3.坚持科学的评审机制。全国质量奖评审按照“三权分立”的设计,实行“三三制”,即三方(评审专家组、工作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三审(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三会(推荐进现场评审会、推荐获奖评审会、获奖审定会)。审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程序规范的规定,各自履行职责: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资料、现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出具评价反馈报告;工作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审定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最后确定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这一制度有效保证了审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家组既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相互制约,从而确保评审的公正与公平。

4.注重专家队伍的培养和发挥作用。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培训、咨询、评审专家队伍,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可靠保证。在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前期,通过专家进行知识培训,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卓越绩效模式,并培养自己的卓越绩效模式推进和自评队伍;在导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阶段,通过咨询专家提供的服务,帮助企业系统制定推进方案,开展自我评价、全面实施改进;在参与全国质量奖评审阶段,专家组通过专业评审,深入、准确地指出组织的优势与改进机会,为组织改进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并通过传播成功企业的最佳实践,帮助企业拓展视野、开阔思路。

通过这些举措,全国质量奖推进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12年来,已有来自包括香港在内的29个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参与了全国质量奖申报,覆盖国民经济12个门类、49个行业大类。共评选出获奖组织97家,其中5家组织两度获奖。这些组织在行业与地方发挥了良好的标杆和示范作用,引领了一批优秀组织走上了追求卓越之路。中国质协开展的课题研究显示,2015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整体展现出较强的抗冲击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明显优于其他受访组织,盈利水平继续保持地方、行业的领先水平。

全国质量奖作为由中国质量协会主办的全国质量领域最高奖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自己的品牌和定位,建立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工作机制,并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认同。2015年初,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批准这项活动继续由中国质量协会承办,是对协会规范办奖的肯定和鼓励。

全国质量奖通过与国际质量奖项的接轨,也逐步得到国际质量领域的普遍承认。目前,全国质量奖已经成为与日本戴明奖、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卓越奖齐名的世界著名质量奖项。每年都有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加入到亚洲和世界知名质量奖的角逐当中。

自中国质协启动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以来,很多地方、行业质协也根据建立全国质量奖梯队培养、输送结构的要求设立了地方、行业的质量奖项;众多争创全国质量奖的组织也先后启动了企业质量奖的评审。中国质协在全国质量奖评审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为地方、行业质量奖评审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和借鉴,也为国家质量奖励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几年,省以下各级政府开始设立的省(市)长质量奖都得到中国质协的大力支持。目前,由企业、社团组织、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不断充实了我国质量奖励体系,共同构成一个多层次、有着差异化定位和价值取向的质量奖励体制。同其他质量奖项相比,全国质量奖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专业。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开展十多年来,已在我国质量领域树立起专业化的品牌形象,得到了广泛认同。这种专业化主要体现在质量专业的服务能力上。一方面是在适用标准的选择上,全国质量奖评审采用国际公认的最为科学、系统的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方法,并将其成功导入我国卓越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另一方面,专业化体现于全国质量奖的服务过程。在专业化咨询、培训、辅导、评审活动中,中国质协组织专家准确把握标准的核心要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灵活运用标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等方面对组织经营管理进行系统梳理和成熟度评价,帮助组织总结优势、发现改进机会。很多企业反映,虽然之前也接受过各种形式的审核、评审,但都没有这样深入、专业,感受到的是一种全新的体验。

二是讲求价值。与一般的评比活动不同,全国质量奖评审不仅仅是给企业的一个荣誉,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创奖过程为企业带来价值,并且将这种创造价值的活动贯穿于企业参与全国质量奖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资料评审阶段,评审专家组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撰写逐条评价报告和综合反馈报告,详细指出企业申报材料中反映出的管理优势与既有不足,指出最突出的管理特色和最需要改进的方面,从而为质量管理改进提供指引。在现场评审阶段,评审专家通过与企业直面沟通,帮助企业准确把握管理水平现状,发现优势、寻找改进机会,并积极传播成功企业的最佳实践,帮助企业拓展视野、实施改进。

在全国追求卓越大会上,中国质协举办“高层论坛”,创造机会让代表与获奖组织高层领导面对面交流,并邀请政府领导、知名经济学家、质量专家和跨国公司高层领导发表主题演讲;设立专题经验交流分会场,分享获奖组织的最佳实践。在卓越大会之外,中国质协积极发挥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促成广大企业与获奖组织之间的观摩、学习与合作,让成功经验得以分享。企业在创奖过程中获得的价值远超荣誉本身,这是出现连续几年坚持不懈创奖、获奖后又再次创奖现象的根本原因。

全国质量奖有其独特的定位和价值取向。无论是企业设奖,还是专业社团组织或政府设奖,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通过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组织重视质量的改进工作,并形成自觉。质量激励是引导和推动质量方法应用的一种表现方式,帮助组织实现质量改进是追求的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种质量奖项不应相互冲突、彼此替代,而是在找准各自定位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种资源,特别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形成全面推进质量工作的合力。内容丰富的质量奖励体系的建立,将给广大企业提供广泛的、不同的、切合需求的方便选择。

国家奖励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需要全国质量奖这样规范、成熟的知名奖项的支撑,同时也对继续开展好全国质量奖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认为,下一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继续坚持规范运作。这也是全国质量奖保持并不断提升公信力和美誉度的基本保障。全国质量奖要一如既往地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程序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审,健全透明、公示、监督机制,根据环境变化不断完善评审流程,使评审机制更加科学、评审质量更加可靠。

二是,继续坚持专业化的定位。在卓越绩效模式的研究、培训、咨询以及评审等方面,持续提升专业能力,使企业在学习并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争创全国质量奖、乃至获奖后持续改进的各个环节充分感受到专业化服务带来的价值。为实现这一目的,要继续密切关注国际上卓越绩效模式研究的最新进展,确保始终站在这一领域的最前沿;进一步探索卓越绩效模式与我国企业管理实践相结合的途径,使其更好地融入组织的日常管理;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培养既能宏观把握标准又在某些领域有所擅长的专家,并通过优化专家组成员组合,进一步提升评审质量等。

三是,继续坚持为组织创造价值。质量奖的特性决定,这一追求过程既是质量标准宣贯的过程,也是组织实施质量改进的过程及质量专家服务的过程。因此,要充分发挥质量组织专业化优势,让卓越绩效模式与组织的管理实践更好地融合,帮助组织实现改进、提升绩效、增强综合竞争能力。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让全国质量奖在质量领域树立起的“规范值得信赖、专业不可替代”良好品牌继续发扬光大,吸引和带动更多组织走上追求卓越的道路,为国家质量奖励制度的建立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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