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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业员工奖励制度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降低样衣返工率,提高工作效率和样衣质量。技术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每件样衣开捆时读懂图纸、并且与设计师和制版师沟通清楚后再制作。杜绝因为缺乏沟通而产生的罚款。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违反工艺制作要求处罚:
在生产过程中无严格按照样衣基础工艺要求制作、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的,如被张经理、设计师、制版师、样衣组长相关人员发现,样衣制作者承担全部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1.针距 : 因产品工艺的不同,针距严格按样衣基础工艺生产,允许误差一针。暗线3cm不低于12针(须开缝暗线针距3cm不低于14针)。
2.车线: 各部位要求车缝1cm,允许误差0.1cm,杜绝插入假线(特殊工艺除外)。
3.线色:要求明线标准配线缝制,暗线同布色线缝制(特殊工艺除外);
4.订扣:水洗产品四合扣、裤钩等要求成品水洗后订扣(特殊工艺除外),平眼、打枣位置准确,线色与工艺要相符。
5.口袋:左右对称,长短、宽窄允许0.1cm误差,袋角方正.
6.线头:送成品区产品要求线头100%无死、活线头存在。
违反以上每一项时,处罚10元,并通知纠正。
第四条 严重缺陷的处罚(指交到成品区产品)。
1. 脱线、浮线、双轨线长达5cm以上每件扣款10元。
2. 成品少平眼、口袋、主标、型号标、扣子、打枣每件扣款10元。
3.面料严重色差、做反面、破损、袖子扭掉、没有封口每件扣款20元。
4. 套里衣服没有烫半成品每件扣款10元。(水洗产品除外)。
5. 袖子、裤脚左右长短2cm以上的每件扣款15元,(含2cm)。
6.产品表面严重不平服,大面积破洞的每件扣款30元。
7. 擅自更改设计或制版工艺的每件扣款50元
第五条 返工率超标处罚
当月成品返工率超过当月总产量10%每件加扣款5元。
第六条 返工及次品处理:
按公司品质管理规定,所有处罚产品要改正确;在制作过程中如属样衣工操作或人为造成的次品,一律由样衣工重新制作,不另记账,并处罚20元。
第七条 奖励整月无返工记录者奖励50元:
评定条件:1. 能够严格按照工艺制造要求制作; 2. 无返工记录; 3. 积极配合技术部工作,为彬伊奴品牌质量的提升做好模范作用。
注: 所有上交到成品区的产品即认为是合格产品,无论是当场发现或者审批中发现的,均按生产月规定处罚。重复返工产品加倍处罚。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奖惩制度
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公司在职员工
二、审批过程
由个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行政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主要内容(奖励和处罚)
1、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1.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4、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1.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节约物料或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1.6、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8、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2、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2.1、 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工作日志,检验记录表有错误或漏记的,衣着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证。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2、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2.3、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20-100元的罚款;
(1) 旷工一天的;
(2) 谎报虚报考勤的;
(3) 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 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 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 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 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 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
害本厂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 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
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 占用、挪用本厂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2.4、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厂、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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