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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烟花爆竹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2 04:51:0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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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烟花爆竹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最新烟花爆竹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从事烟花爆竹及其易燃易爆材料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的乡镇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企业应成立以厂长(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企业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主抓安全工作;各车间及分公司(厂)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其职责参照本章有关条款执行),负责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抽调各车间精干人员组成。消-防-队一般设灭火组、供水组、抢救组和警戒联络组。

第五条 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厂长(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

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六、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七、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八、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伤亡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格整改;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六条 分管(专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厂长(经理)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好厂长(经理)的“安全”参谋,并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承担与其职责、权限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

三、具体组织制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组织企业开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考核劳动保护工作;

五、有权拒绝上级不条例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六、组织落实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和设备;

七、发生顺利地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同时报告上级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七条 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管理、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工作负具体的组织、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标准、规定及本企业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计划,及时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四、组织本部门(车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及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对新职工上岗或职工调换工种前要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及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六、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七、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解决。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同时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有权拒绝上级下达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九、建立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八条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并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车间、仓库)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助手作用;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标准、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

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督查班组执行情况;

四、组织和协助制订、修改本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停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同有关方面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安期落实;

七、协同做好防尘防爆、劳逸结合、女工保护、文明生产、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八、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实施职工安全,按国家规定向职工配发并督促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九、协调解决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使用管理规范和维修工作;

十、建立专门机构安全档案、记录。

第九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负责在本班组宣贯安全法规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新进班组的职工或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四、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立即上报;

五、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收集第一手资料,具体落实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六、建立班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实施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购置消防设备,改善消防设施和条件,经常查验消防设施情况,并保证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正常使用;

四、定期进行灭火训练,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保养方法,不断提高灭火能力;

五、及时进行灭火救灾。灭火组是消-防-队的核心力量,负责火灾扑救工作;供水组要熟悉本企业和周围附近的水源情况,负责火场的供水任务,组织本企业职工向火场和消防车供水;抢救组负责抢救伤员,疏散物资;警戒组、联络组负责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和安全警卫工作,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

六、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主任(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法规、标准、厂规厂纪,服从指挥,掌握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违章生产的人和事敢于大胆揭发和处理,对违章指挥敢于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三、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门卫保安工作职责:

一、负责门卫值班及晚间,巡逻检查工作;

二、负责查询进行物资。物资出厂须查出门证件、出门手续或有关票据,无手续者一律不放行;

三、负责查询入厂人员并办理登记手续。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四、负责入厂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库区的车辆要装有防火花装置,并停放指定地点;

五、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企业保卫部门甚至厂长(经理)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检查情况要认真讲评,发现问题要有详细的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隐患的登记、处理、事后验收和落实责任人。整改一般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较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凡复查不合格的工序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各车间、部门、班组,个人的落实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操作者按情节轻重、违章次数多少给予惩罚。情节较轻者,应责成责任人写书面检查,或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办学习班、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需使用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买;

二、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按照规定的地点、条件存放,并确定专人保管;

三、凡领取、使用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要严格审批手续,限量领取,按量发放;

四、及时回收剩余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私藏。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企业要根据事故等级、紧急程度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统计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二、对于发生的爆炸火灾事故,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安全设施。如消防水池、消防沙、消防袋、灭火器材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齐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二、消防用水系统应与生活用水分开,若共用则必须按消防要求设置警戒线;

三、定期检查安全设备,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失效或出现故障,必须立即购买、更换、修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二十条 值班管理制度:

一、各企业每天必须安排除门卫以外的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全厂的安全、防火、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物资进出有证件、无走漏现象。晚间要加强巡逻,防止被盗事件发生;

三、值班人员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遇重大、紧急事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领导报告;

四、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详细记录、签名。

第二十一条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实行文明生产,加强现场管理,保持厂区清洁卫生;各部门、各车间、各仓库必须做到内外干净整洁,物资、成品摆放有序,原材料、半成品按规定堆放整齐;有药垃圾应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及持证上岗制度:

一、企业必须坚持严格的劳动用工制度。不得录用未满16岁童工和聋、哑、盲、残、弱智职工。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及有7个月以上孕期的女工均不得上岗操作;

二、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教育、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国家标准的宣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等;

二、生产区应设立永久性安全警告及本企业简明安全制度。对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三、企业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对新职工入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均应进行专门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厂长(经理)、安全主任(安全员)及从事危险工序生产的操作工,还应定期接受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引线、黑火药等爆炸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批准部门验收,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此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六条 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必须使用经过专门检验的安全配方。

第二十七条 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引线、黑火药、发射药等爆竹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须由购货单位先向购入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然后到购买地县级公安机关输手续、方准运输。运输外贸出口的烟花爆竹,须凭供合同到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输、安全押运。运输车辆要配备消防器材和配置危险物品警示,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押运和车辆驾驶员驾驶。不得客货混装运输,不得在人烟稠密的城镇、军事重地、风景名胜区停歇。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不具备条件、未取得有关证照的经营单位销售。

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引线、黑火药等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章,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烟花爆竹产品,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出口烟花爆竹产品,外运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商检部门办理商检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收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企业和烟花爆竹基地生产业主的烟花爆竹、引线等爆竹危险物品;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危险物品物产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包装上须有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出厂日期、警示语和注册商标,并在包装内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书。出口转内销产品必须补加中文使用说明。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五章 厂房布局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厂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消防、通讯、防雷(雷击区)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厂设计应由烟花爆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工厂建设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厂房选址和厂区布局应符全国家《烟药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坚持“六避开”、“四分离”的原则。即:厂房选址应避开城镇、村庄、居民点和学校;避开业区、旅游区和用火用电作业区;避开主要公路及交通要道;避开变电站、高压输电线;避开主要的通讯线路及设施;避开重点建筑物等。厂区布局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成品仓库与生产车间分离;有药车间(工房)与无药车间(工房)分离;产品燃放试验区与生产生活区分离。

第三十七条 生产车间和操作工房应坚持小型、分散、多门多窗、门窗朝外开启,保证通道畅通。安装工房每人占有面积应不少于2.5平方米;配药、上药、加工亮珠等危险工房均应单间设计,每间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烘房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明火烘烤;有多个洪房时,烘房与烘房必须分开并保持足够距离。

第三十八条 危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仓库与仓库之间、仓库与车间之间均应按照规定保留安全距离。仓库建筑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有通风、干燥、防火、防霉、防蚀、防腐、防潮、防热、防小动物等措施,安全出口不少于二个(仓库面积少于150平方米可设一个),门窗向外开启,不准设门槛,地面应防静电、防摩擦。分布在雷击区域的应装置避雷设施。

第三十九条 危险品中转库,一般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并根据生产需要和不同危险等级独立设置,中转库不得与生产车间或工房联建。

第六章 生产操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操作工人应在指定的生产车间、工房内从事生产活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车间、工房和仓库的用途和药物停滞量。

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木、竹、铜、铝等不易产生火花和静电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切割、钻孔除外)、器皿和符合安全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以及带钢铁制品的发夹、钮扣、刀剪、锁链等物进入危险生产场所和仓库。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厂区。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玩火、打闹。

第四十三条 原料的粉碎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粉碎操作必须远离仓库、厂房;

二、严格执行原料分发规定,自觉做到少量多次,严禁超量领取;

三、操作人员在开启各种原材料的包装时,应先检查包装、标记是否与包装内物质相符,发现异样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四、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必须先检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生产工具是符合安全规定;并将所有粉碎工具擦试干净,禁止使用加工过一种原材料未经擦试干净的工具又去加工另外的原材料;

五、氧化剂(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锶、硝酸钡等)、可燃物(木炭、硫磺、硫化锑、漆片、酚醛树脂等)必须单项粉碎过筛,分别盛装;

六、粉碎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天天要清扫地面、门窗、墙壁、废药必须集中到安全区域处理。

第四十四条 药物配制安全操作规程:

一、配药前应检查各种化学原料的色质细度、干湿程序、批号、规格、性能等是否与配方要求相符,发现异样,应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配制;

二、配料人应高度集中精力,绝对禁止搞错配方比例。严禁擅自改变药物配方,严守操作规程,不得偷工减料、敷衍了事;

三、配制时,必须先混和均匀,并过细筛三次以上;

四、配制完毕后,应立即将所有的配料工具擦干净。禁止使用没有擦试干净的工具进行第二种药物配制;

五、配药场所必须天天清扫,垃圾、余药应按指定地点存放;

六、药物配方通知单要经技术员、主管厂长(经理)审批后才可使用,每配制的药量,要按车间主任通知的数量配制,危险药物不能配制过夜。

第四十五条 亮珠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亮珠加工操作人员在领料时,应认真细核对已领材料是否与所需加工的亮珠材料相符,加工场地不能存放杂物材料,禁止超量领取药物;

二、操作工具应符合安全规定并经常保持清洁,禁止用加工过一种光色亮珠的工具在未经洗净的情况下,又去加工另一种光色亮珠;

三、亮珠在摊晒时,应用篾盘盛亮珠,篾盘放在木架上,严禁在地面摊晒;

四、晒场应远离仓库、厂房、车间等建筑物。严禁在人员往来多的地方摊晒,并有专人负责看守;

五、亮珠的进仓必须严格检查。未完全干燥的亮珠和未完全冷却的亮珠,绝对禁止进入仓库和盛装密封;

六、漏落地面的亮珠、药物应及时清扫冲洗,防止磨擦起火。

第四十六条 装、填、抹药物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填、抹工具应保持洁净。禁止任何工具在使用后未经擦试干净又去装、填、抹另一种药物;

二、墩实药时,应先扫净桌面再进行操作,禁止在操作时猛烈撞击;

三、装、填、抹好的半成品应立即交另外一工房或中转库。不准在生产工作台上积压囤留。当天的产品做好应交有关收发部门;

四、装、填、抹药工人只准单个分批到中转库领取所需药物,不准集中于中转站同时领取;

五、装、填、抹药工人下班前必须把剩余药物交回中转库,不准么自存药过夜,生产工房要冲洗打扫;

六、生产工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场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要求,确立危险的有权停止生产。

第四十七条 筑药、压药安全操作规程:

一、筑药、压药工人应穿棉布工作服和胶底鞋,禁止穿化纤衣服、裙子、短裤,并做到单人单间操作;

二、筑药时不能超量操作。压药前要认真检查清理压硝机,动作要轻,不准猛烈击撞,压药时只能领取一模纸筒,并经常清理余药。

第四十八条 舂硝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前必须检查所有的生产工具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清扫好工作场地,保证礁臼内无泥沙杂石;

二、舂硝时,翻硝不得出现礁脑碰碓臼壁等现象;

三、舂好的硝要立即送走,工房内不得积压任何药物,更不得过夜,舂硝房内不得筛硝;

四、各种需舂药物必须含有20%以上水份,禁止舂干硝。

第四十九条 炒硝安全操作规程:

一、将硝酸钾用水冲洗一次,以清除杂质;

二、在干净的器皿内将硝酸钾敲碎,注意不得混进任何可燃物质;

三、硝酸钾溶解后,如果发现有砂石,应采取过滤办法清除干净;

四、硝炒好后,应用木盘运走,不得在炒硝房内和硝;

五、炒硝时人不得离开,要做到火在人在,火息人离;

六、炒硝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不得有残留药物。

第五十条 磨销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前必须检查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是否完好,电器有无断路、短路;

二、石磨运转时,任何人不得靠近,石磨转速每分钟不得超过40转;

三、操作人员必须到监视工房监视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机(磨)检查;

四、每次磨完停机后,磨好的药物送筛硝房,再领料操作;

五、不准在没有关掉电器开关的情况下,进入磨房加硝或检查磨台;

六、下班和修理设备时,应将设备工具、场地,清扫冲洗干净,扫拢的药尘、垃圾要交专人销毁。

第五十一条 晒收亮珠安全操作规程:

一、晒亮珠的工具要用竹制品,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公分,保证通风;

二、高温季节,中途不准翻动或收拢亮珠,必须等温度降至室温以下才能进行;

三、晒、收要轻拿、轻放、轻操作,严禁拖、拉、撞击、摩擦;

四、晒收亮珠要等到亮珠散热干透方可入库,同时应检查盛亮珠的工具是否完好;

五、晒亮珠要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裁纸车间安全生产规程:

一、熟悉机械电器性能,掌握工世流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上班先检查机械、电路、用具、确定无误后方可开工生产;

二、车间内要清洁、整齐、通道畅通无阴;

三、工作完毕必须清扫车间及工作台,关闭电源。

第五十三条 引线制作车间安全操作规程:

一、熟悉各种引线的工艺流程、操作技术。操作时应坚持“小型分散、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十一字方针进行作业;

二、引线生产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手工生产引线每间定员2人。机器生产黑药引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机组间距离不得少于2米。生产白药引线时应单人单机单间;

三、引线生产应严格控制停滞量:手工生产黑药引线,每人每次限领药量1公斤。机器生产黑药引线,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5公斤,手工或机器生产白药引线时,药物限量0.5公斤。引线做好后应及时送交中转库或收发室保管。浆引时亦应相应限量要求进行操作。

四、裁切引线和捆扎引线应分别在专用工房内进行,间距应符合安全规定,由单人单间操作。捆扎引线不得超过1公斤,裁切引线不得超过0.5公斤。捆扎或裁切完后必须放置到规定地点,再领料捆扎或裁切,不得在裁切工房进行其它操作;

五、裁切引线时应戴好防护面罩。清扫工作台面余药、沙石等杂物,刀具应锋利并擦上油,同时应注意刀具上沾上的沙石,磨刀时应远离引线和药尘。工房内的引线头和地面余药应及时清除干净。

第五十四条 煤热烘房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经常检查烘房温度是否正常;

二、保持烘房内外的环境卫生,炉灶四周严禁堆放各种易燃物品;

三、严禁有药产品靠近散热管烘烤。烘烤烟火药及有药半成品时严禁翻动;

四、下班时必须将炉火封好,并将烘房打扫干净;

五、烘房必须备好消防工具和充足的消防用水;

六、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烘房散热管是否有泄漏烟火现象,如发现有此现象,应立即停止烘烤,并报安全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锅炉烘房安全规章制度:

一、锅炉工应认真学习、执行锅炉操作的有关规定,安全操作,确保锅炉正常运转;

二、上班前要认真检查锅炉各机件是否正常,做到水位符合要求,放气稳定、均匀,电路电压正常,严禁带故障操作。做好交接手续登记,认真核对锅炉运转有关事项。上班时间严禁离岗、睡觉。要保持锅炉的清洁、下班要冲洗水位表、排污、清整煤渣。

第五十六条 产品干燥要求。产品干燥时要有专人看守。利用日光直晒干燥时,气温超过37摄氏度时必须停止干燥。采用蒸汽干燥时,烘房温度不得超过75摄氏度。采用热风干燥时,对有药产品室内温度不得超过40摄氏度,无药产品不得超过60摄氏度。

第五十七条 烟花爆竹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组装)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限制药物滞留量。车间、工房必须按有关规定限员定坐,组装完毕后要及时交中转库或收发室,不得超量停滞车间内。产品堆放有序,不准交成品、半成品堆放在走道上或车间门口,影响通道;

二、加工烟花时,生产工人每次领取的药量不能超过规定数量;生产过程中的废药、废筒要放在指定地点;生产所剩发射药、亮珠、点头药、化学药、黑火药及其它药物均不准私留,要及时送交药物仓库,并不要搞混。

第五十八条 药物中转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间中转库必须专人管理,专人收发;

二、中转库管-理-员责任心要强,工作要认真仔细,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挑药、发药人员要经常认真地检查生产工具,并坚持经常清扫药尘,保持工具清洁完好;

四、运药、发药员不得搞错药物。盛装工具上要标明药物名称,药桶要加盖遮掩;

五、中转库药物要妥善保管,人走必须锁门,存量应不超过规定的药物停滞量,危险药物不准过夜;

六、对装药、填药、筑药、抹药的余硝,当天必须收回;

七、中转库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药尘。下班后必须用水冲洗工房。

第五十九条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收发安全管理制度:

一、收发室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对厂外加工户要凭企业发放的加工点许可证明发放有关物品,并向对方交待清楚产品的操作规程及危险性、注意事项等,禁止危险工序进入家庭;

二、收发室的半成品、辅助材料等要妥善保管,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霉工作,无药与有药的要隔闻堆放,保持通道畅通;

三、收发产品、有药半成品时不得拖拉撞击,人多时要排队收发,不准哄抢或超领;

四、严格按规定限量发放,严格控制收发室的药物停滞量,收回的成品、半成品应及时转运。

第六十条 烟花爆竹成品、原材料的仓库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一、烟花爆竹的药物原材料和成品均属易燃、易爆物质。因此,对各种原材料及成品的存放、保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安全责任制度,杜绝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二、仓库应通风、干燥、并做防火、防晒、防潮、防漏、防霉、防蚀、防小动物;

三、根据仓库的性质和类型,应配齐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仓库保管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熟悉各种材料.性能。进库人员也应穿软底鞋,库内应保持整洁.无药尘.杂物。

五、仓库类别有:1、烟花爆竹成品。2、纸筒。3、有药半成品。4、引火线。5、黑火药。6、烟火药。7、纸张及印刷品等。8、附加材料。9、化工原材料。各类仓库的物资应按规定堆码与存放,化工原材料应按不同类别分别存放;

六、严禁在仓库内和危险生产车间(工房)启封、开盖化工原料包装箱、桶;

七、仓库应定期盘点,保证帐目清楚,材料出库必须核对品名、型号,查看规格是否与领料章相符,不准搞错,更不准用其它材料代替;

八、保管人员应经常检查仓库原材料及制成品,切实做好防潮、防漏、防霉、防蚀等工作。亮珠受潮后要及时翻晒。制成品和原材料进(出)库、翻仓、打扫清理时,要小心轻放,严禁拖拉击撞倒塌;

九、各类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储存时间不能过长,应符合安全规定。仓储场所干湿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库内应设置干湿温度计并由保管人员经常测试,一旦发现所储存物资出现受潮等异常情况等,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十、仓库使用的磅秤、杆秤要远离药桶。放磅枰的地面及磅秤板应垫橡胶板,杆秤的秤砣要用沙砣取代铁砣。

第六十一条 药物配方、产品试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

一、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开发试制机械,并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

二、试验过程中,出现危险或敏感性强的产品配方,严禁成批配制和生产;

三、技术员试制出的新产品药物配方必须由本人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和操作要求等,送企业主管领导审核,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投产;

四、试验用化工原料及烟火药应严格控制停滞量,氧化剂与还原剂应隔离存放;

五、试验配制药物要在单独工房操作,不准在组装室或材料室内配制;

六、检验、试放花炮产品及其半成品质量时,应在符合安全规定的检验场所和燃放区域内进行。

第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运转正常。对轴承运转磨擦生电的部位要勤检查、勤清扫,电机设备上不许有药尘、纸屑、油污、布等易燃物积存;

二、外来工匠来厂修理,有关车间主任应先介绍有关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再进行修理;

三、危险工房内的机械设备需要修理,首先必须切断电源,搬至安全地区进行修理,确实不便拆卸的设备,要在消除危险因素后进行修理;

四、维修上药台、筑药台、压药台等生产工具,必须远离危险区。修理前必须清扫工作台上的余药,清扫后用水冲洗干净再进行修理;

五、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 电器设备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工厂用电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配电室远离生产区,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花炮行业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生产车间、仓库、工房不准安装电灯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除须经安委会同意外,安装及使用材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电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遵守配电线路安装设计规定;

三、电工不放带电作业。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应有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四、在危险工区修理电器机械设备时,需要动火的必须请示企业领导,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作业,同时做好防范措施;

第六十四条 药物药筒限量管理制度:

一、组装烟花领取各种亮珠时,每人每次限领0.5公斤,领取各种发射药时,每人每次限领1公斤,领取黑药及各种点头药时,每人每次限领0.5公斤;

二、装烟花花筒药时,每人每次限领2.5公斤,装烟花旋筒、上升筒药时,每人每次限领1.5公斤;

三、装含有氯酸钾做氧化剂的爆竹药时,每人每次限领0.5公斤,装含有亮珠的烟花炸响药时,每人每次限领1公斤;

四、配药、制药、做晒亮珠限量规定:1、配制黑药每人每次限拌20公斤(含炒好的硝和杉炭、硫磺)。2、配制含有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药每人每次限量1.5公斤。3、做各种亮珠每人每次限领2.5公斤。4、和拌含有各种亮珠的喷花药时,每人每次限领2.5公斤。5、舂硝每臼限舂20公斤(加水,湿法操作);

五、筑药、压药限量规定:每个工作间药物滞量留量不得超过全天正常工作量的5%。每个工作台上药物量应合理分配、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

六、烟花安装、爆竹包装限量规定:总体上要求每人每次限领量为全天正常工作量的10%。各企业还应根据不同产品品种和规格,确定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限量规定。

第七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工厂(生产基地)带加工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厂(生产基地)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个加工点进行非危险工序生产,并签订合同和安全责任状;

二、工厂(生产基地)负责加工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加工点生产场所的选定、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帮助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生产品种,限制数量。经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三、加工点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有防止儿童和闲杂人员进入的措施。

四、加工点不得同时加工2个以上(含2个)企业的产品。

第六十六条 防静电规定

一、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二、防护用品及防静电器材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

三、带电的机械设备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接地设施,易产生静电的操作工序须安装导静电设施;

四、配置避雷装置。

第六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配料所用计量器具及生产锅炉上所配备的压力表,必须按照《计量法》的法定,按时进行定期校验。

第六十八条 出口产品安全标准按订货合同要求执行。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07-20 16:59 | #2楼

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治安安全、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市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货源、统一批发的制度,市供销总社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

(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

(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

(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

(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

(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得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布点规划,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分为临时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三)高层建筑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六)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七)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本市从事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日,从事该地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环线以外地区从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长期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不得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十四条 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的设置符合本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

(二)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周边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

(三)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

(四)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七)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80箱。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寄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本市下列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三)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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