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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化站安全制度
长沙市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
书刊阅览室管理人员职责
1、树立“读者第一,服务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
2、负责书刊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3、负责书刊目录的检查维护工作,指导读者使用书刊目录。4、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5、负责搞好阅览室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6、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年定期清点一次。
书刊阅览室管理制度
1、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室内安静卫生,禁止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2、本阅览室书刊每人每次限取一本,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
3、如需借出本室书刊,请与阅览室管-理-员办好借还登记手续。
4、读者要自觉爱护书刊资料,如发现撕、割、涂画或偷盗行为,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进行经济赔偿。
电子阅览室开放管理制度
1、读者凭本人读者证或身份证进入阅览室免费阅览。
2、请按照指定机位上机,遇有异常或故障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与管-理-员联系解决,不得随意更换。
3、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私自使用各种光盘、软盘、优(U)盘等存储设备,确有需要者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带入使用。严禁访问传播、散布反动和不健康内容的网站;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危害的程序。
4、自觉维护室内环境和上机秩序,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闹。
5、爱护室内软硬件设备,严禁涂写、刻画及擅自改变计算机系统设置。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酌情赔偿。
6、管理人员要按时开放电子阅览室,负责对电子阅览室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电子阅览室上机登记。要随时监控各浏览者上网查阅的内容,制止在室内进行非学习性的网上活动或上机游戏等行为。及时开关门窗、电源,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接收、存储、整理、传播文化信息资源,制定学习和活动计划。
2、具备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积极辅导群众上机操作使用。
3、合理安排学习和活动时间,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参加学习。
4、做好共享资源使用情况记录,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资源利用情况。
5、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档案,加强病毒防范管理,详细记录每月的设备检查、维护和运行情况。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利用共享工程网络发布反动、迷信等非法言论和信息。
7、刻苦钻研共享工程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管理制度
1、本服务室计算机网络主要用于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文化服务功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网络用途。
2、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止病毒传播,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外来盘片。
3、自觉爱护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严禁移动、拆卸、外借和违规操作,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保持室内安静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注意防火防盗,预防安全事故。
5、严禁玩网络游戏。
6、严禁登录非法网站,浏览和发布色情、反动、迷信、暴-力等内容和信息。
培训教室管理制度
1、本教室主要用于文化站各类辅导培训和教学。
2、本教室的电教设施,由专人使用、保养和维护,其他人不得随意操作。
3、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4、爱护室内公共设施,禁止在课桌椅上刻画、行走,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多功能活动室管理制度
1、本活动室主要用于文化站文艺排演、会议、报告等活动。
2、室内各种设备应由文化站专人负责调试,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电脑、音响、灯光、摄影、乐器等设备。
3、爱护室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室内设备一律不外借,严禁私自使用、挪作他用。
文娱活动室管理制度
1、讲究文明礼貌,维持公共秩序,禁止大声喧哗、吵闹。
2、注意公共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3、按规定使用各种活动器材,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
文化站长岗位职责
1、负责文化站的全面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全乡(镇)文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和具体实施。
2、负责文化站的日常性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自身业务活动,开展重大文化活动。
3、负责抓好全乡(镇)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文化队伍建设。
4、协助上级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按上级要求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5、负责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开展文化活动。
6、负责本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文化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做好分工内的文化业务工作。
2、具体负责文化站日常开放运行工作,做好接待群众、设备调试维护、图书登记整理、环境卫生、值班安全等日常事务。
3、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抓好活动组织工作。
4、具体指导和督促各村开展文化活动。
5、负责监督辖区内的文化市场,配合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6、完成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凤台县城关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利用,巩固基层文化阵地,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文化站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综合文化站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基层文化阵地,要建设成为集书报刊阅读、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要成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场所。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思想和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的指导中心。
第三条 镇综合文化站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极促进城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基本任务是:
1、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大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广泛吸引市民群众参与,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抵制封建迷信、赌博等不良社会风气。
3、镇综合文化站应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开展多种多样的读书、培训、讲座等活动,充分利用广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4、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5、促进我镇市民群众求知致富,传递经济信息。促进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建设稳步发展。
6、指导社区开展文化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设施的惠民作用。
第四条 镇综合文化站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确保群众过上正常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 镇综合文化站在业务上接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馆的指导与辅导。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立、更名、合并、撤销须由乡镇政府申请,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政府同意。同时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 施
第六条 镇综合文化站作为综合性群众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科学宣传教育阵地,要按照《“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省建设方案规定的标准建设,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镇综合文化站规划设计的基本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并建在方便开展活动和群众出入的生活居住区。
第八条 镇综合文化站建筑格局应科学、合理,主要包括:
(一)室内部分
书报刊阅览室:主要用于图书、报刊的借阅。
文化科技培训室: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实用科技知识培训。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主要用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信息资源查阅。
办公室: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用房。
多功能活动厅:主要用于小型演出、文艺排练、书画展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活动及各种培训、学习等。
(二)室外部分
1、应建有文化活动广场,占地面积500㎡。主要用于露天舞台演出、电影放映、体育健身等。
2、配有不少于10米的宣传栏、黑板报等配套设施,定期更换其中内容。
第三章 人 员
第九条 镇综合文化站管理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基层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钻研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市民群众服务。
第十条 镇综合文化站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3名。乡镇文化站站长应具备一定的业务专长,善于管理,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水平。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择优录用。
镇综合文化站专职人员专职专用,在调离、辞退及借做他用时要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
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实行选聘制的,受聘期间享受当地同类干部的同等待遇,离聘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镇政府要保证文化站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对他们加强培训与管理;对不适合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 业 务
第十二条 镇综合文化站要按照县文化主管部门关于群众文化活动、文艺队伍、图书管理、文化市场、文物管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等有关要求具体实施。
镇政府对镇综合文化站的全面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群众文化工作的业务要求:
1、开展科技兴镇、脱贫致富奔小康活动。兴办市民文化科技学校,举办科技讲座、专项技术培训班等文化科技培训活动,利用文化阵地培训专业人才,服务市民奔小康。各类办班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
2、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艺活动。运用电影、录像、歌舞和戏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重点抓好重大节日和民间传统的文化节日活动;因地制宜发展民间特色文化艺术活动,如花鼓灯、推剧、书画、彩灯、民间吹打乐,少儿文艺等,建立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艺术团体;充分利用文化资源、自然和人文景观建立文化带。
3、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文化活动。广泛开设黑板报、阅报栏、宣传橱窗;及时开展科技、文化图书阅读活动;定期举办摄影、书画、图片展览;编印魅力城关宣传彩页,每年不少于12期。
4、充分利用中国传统节日(元旦、春节、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5、文化活动规章制度要健全,业务档案要记录完整,能够为考察镇文化活动的全面工作提供详实材料。
第十四条 书报刊阅览室工作的业务要求:
1、书报刊阅览室藏书不低于1000种,1500册;年订阅报刊10种以上;年新增图书不少于100册。
2、书报刊阅览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
3、每年举办读者活动4次以上,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果。
4、管理工作规范,有书名目录,有总括登记和个别登记,有必要的规章制度,有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工作的业务要求:
1、文化市场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有序,要成为满足当地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
2、综合文化站要设专(兼)职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3、要坚持对文化市场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使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范,严格杜绝“黄、赌、毒”等重大案件发生。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工作的要求:
1、综合文化站要有辖区内的文物情况的登记,并设专(兼)职文物看护员,严格落实看护责任,并签定文物保护责任书。
2、挖掘整理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并做好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要根据镇综合文化站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奖惩、工作总结汇报、群文档案资料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综合文化站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制订年度公益性文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强对群众文化骨干和市民文化户的免费培训辅导,扶持民办文化。
第十九条 应根据综合文化站的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二十条 综合文化站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众在使用文化站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设备属国有资产,产权归文化站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镇综合文化站的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十三条 为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确保镇综合文化站有适量的经费,要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积极性加以解决。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原则下捐赠或资助文化站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关镇综合文体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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