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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
(一)日常公用支出:占70%。
(1)办公费:8%(教学用具、纸张、墨水、粉笔、教师用教材等)。
(2)水电:占7%。
(3)印刷费:占6%(讲义、资料、考试试卷)。
(4)邮电费:占3%。
(5)取暖费:占2%。
(6)交通费:占3%。
(7)差旅费:占5%。
(8)会议费:占3%。
(9)培训费:占5%。
(10)福利费:占5%。
(11)劳务费:占2%。
(12)租赁费:占1%。
(13)零星维修费:占2%。
(14)专项材料:占3%(实验实习药品、文体用品)。
(15)其他:占15%(教学业务奖励、教改教研、业务招待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会经费等)。
(二)专项公用支出:占30%
(1)办公设备购置费:占2%(办公用桌凳、电讯设备)。
(2)专用设备购置费:占8%(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
(3)交通工具购置费:占2%(非机动车等)。
(4)图书资料购置费:占4%。
(5)其他:占14%。
项目支出反映校舍维修、购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和 校舍维修改造费。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是各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调动教师积极性,依据有关政策而设置的以量计酬工资。
其基本原则为:
1、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促进事业不断进步发展。
2、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将教职工工资与工作业绩相挂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3、实行总额控制和浮动使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坚持“量入为出、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工作成绩的确定
1、各学校每学期要以国家课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要求将本校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制定出详细的考核办法。
2、以上学期工作为基础,制定出本期工作目标。
3、学期结束时,各单位根据期初制定的考核办法、工作任务量化标准、本期工作目标对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按百分制算出每一位教职工的分值,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1、勤工俭学收入中按规定提取部分。
2、公用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的教学奖励资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中除去公用经费开支后剩余部分。
3、财政供给工资中提取的浮动工资部分。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的审批和发放
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以校为单位依据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定进行量化评定后,报中心学校核定后,报教育局审核汇总,再报财政局核实发放(每季度发一次),但任何单位都不能借债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当地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按照共同分摊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共同负责。项目实行公示,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对余额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各种基金,以
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并按基金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债务措施,教育局财务部门要协助学校制定偿还计划,使负债有计划、有逐步地进行偿还到位。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涉及同财政部门、教育局、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时,按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实施“校财局管”的中小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按中小学财务核算点分别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办理学校的财会业务,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目,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金额机构进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每月底将下月的用款计划报送教育局财务部门审核,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报送的各学校用款计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给提供商品、劳务的供应商,授权支付(主要用于学校的零星支出)通知给学校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帐程序
各种报销单据首先应由经办人签名,再由学校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然后交财务核算点会计核实签名,最后由中心学校分管财经领导审盖“审核”方块印章后才能报销。
(二)报帐手续
1、一般报帐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学校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属实,分管财经领导审核盖章后才能入帐。
2、对超过300元以上的支出,应有附件加以说明。
3、购置控购物品,应先办控购手续。
4、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文件或通知,经领导在文件或通知上签字批准同意,报帐时,应将文件或通知作为附件。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项目品名应明确,含品名、数量、单位、金额,不能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是否已按规定的程序签批,需报计划等有关手续的,是否已经办理。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帐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财务核算点每月底将统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预算执行情况表》等财务报表报送教育局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对各乡镇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和县直各学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财务核算点和县直各学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八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五十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薄,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的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实施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15年元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七年四月六日
黄梅县中小学学生食堂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试 行)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食堂的服务效益,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校学生食堂经营对象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有关规定:
一、经营原则
面向学生 廉价消费 民-主自愿 保本经营
二、经营体制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经营,一律杜绝向社会承包经营。
三、财务管理
根据有关财务要求,学校食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加强财务管理。
1、设立专帐。
2、设立会计和出纳各一名。
3、按要求制订食堂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4、规范食堂收入票据。
5、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有关要求
1、学生交钱购买餐票(代用卡等)的收入都要开票一式三联(一联由学生保存,一联交会计记帐,一联是存根)。
2、所有的支出也必须有票据,据实核实入帐。
3、实事求是地核实食堂品种(产品)成本价,规范饭、菜销售价格(其成本如下):
①米 ②燃料(煤、柴、柴油等) ③炊具 ④水、电
⑤人员工资(A、职工与学生的比例标准:只供饭不供菜的1:100人,既供饭又供菜的1:50人,各校按此比例标准确定用工人数;B、厨房工作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为400-500元。)
⑥锅炉拆旧(按锅炉的价格÷使用年限(一般按4-5年计算)=每年拆旧款,单列提报)
⑦房屋拆旧(食堂)(房屋的实际造价:原始结帐合同÷使用年限,国家规定33年=年维修价,单列提报)
⑧桌椅拆旧(即桌椅实际价(凭原始发票)÷使用年限,10年=年均拆旧价,单列提报)
⑨油、盐、杂支等。
⑩环卫设备等。
4、食堂票据审核及报帐程序
①食堂的收入票据由学校按规定统一编号印制,由学校会计人员保管,食堂用票由食堂会计人员到学校会计处领取交食堂出纳,用完后以旧换新注销。
②购物的发票必须有两名经审员、司务长,后勤人员签字后才能入帐。
③食堂的帐务凭证必须保存10-15年。
5、规范食堂的货源渠道
鉴于学校食堂的所需物品量大,成批量进货的实际情况,所以学校食堂购买有关物资必须由后勤负责人和相关领导、食务长、经三人以上到实场考察采购(零星、少量的除外),公开亮价,阳光操作。
6、学校不准到食堂报帐或领取补助。
7、每学期结一次帐,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
8、根据有关政策,食堂的微量结余资金上交学校作勤工俭学收入进帐,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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