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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2 03:21: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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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

(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铜城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安环部如实上报,并接受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 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 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 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 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 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程公司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职工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全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015-07-19 20:42 | #2楼

(1)职业健康教育制度

①充分利用疾控部门,厂(公司)车间、班组宣传网络和宣传资源开展工作。

②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③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告诉劳动者。

④工业卫生工作人员有权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⑤宣传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泄漏和伤亡事故,对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宣传急救和互救知识。

⑥宣传慢性疾病,职业相关疾病知识,干预工人不良生活习惯。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2)作业环境监测制度

①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监测人员要熟悉本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强度,空间分布。

②采样时间要选择开工半小时后,机器运转正常时,并记录开工后机器设备运转数量,防护设备运行情况。

③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劳动卫生学分册)要求,选择检测方法,测定周期。

④采样前准备好仪器、试剂,检验仪器是否校正,试剂是否齐备。

⑤样品采集完毕要及时送化验室检验,并在三天内报关有关部门,同时向职工公布监测结果,填写工业卫生档案。

⑥监测所用设备使用完毕,要检查电源,清洁后妥善保存。

⑦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既能反映劳动环境和劳动者接触的真实情况,又不影响工人的正常操作和安全。

⑧粉尘和毒物监测所用仪器,试剂以及采样、分析步骤、计算要求,分别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人民出版社在1990年《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有关规定执行。

(3)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①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就业前体检,根据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工人要接触有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查项目,对职业禁忌症者,不予招录相应工种。

②对招录工人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设专(兼)人管理。

③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者,人事部门应负责高歌其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职业病人,要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安排治疗。

④定期体检周期,根据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种类、强度,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中说明确定。

⑤职业病诊断应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⑥已故病人和退休工人的职业健康档案要妥善封存,管理,不得自行处理。

(4)卫生措施计划制度

①制定职业危害控制计划、方案,并逐步贯彻落实。

②建立厂(公司)、车间、班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③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④定期监测车间环境,定期体检工人健康状况。

⑤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⑥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车间卫生制度

①车间安全卫生员负责监督本车间卫生。

②工作服、工作帽要佩戴齐全。

③不准在车间吸烟、用餐。

④坚持湿式清扫车间卫生制度。

⑤对防尘、防毒设施要定期维修,设专人管理。保证工作期间正常运行。

⑥加强通风,降低有害物质浓度。

(6)除尘、防毒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①根据除尘、防毒设备的使用寿命,运行状况,制定更换、维修、保养计划,拨付一定经费保证计划的落实。

②经常性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反映,督促解决,保证其正常运行。

③对于自行停止防尘、防毒设备运行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7)宣传报导信息反馈制度

①把宣传职业健康知识纳入企业文化范畴。

②建立厂(公司)—车间—班组宣传教育网络,厂(公司)宣传有关健康知识,班组把工人的健康需求反馈给厂(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人员,以便组织宣传相应知识。

③对贯彻有关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上报,对违反有关制度的个人予以批评帮助。

④把本厂(公司)出现的典型意义的劳动卫生先进个人事迹上报市卫生主管部门。

⑤同其它厂矿进行信息交流。

(8)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①慢性职业病报告,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诊断单位或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慢性职业病的报告工作。做出慢性职业病诊断后即应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原尘肺患者,升级诊断或死亡也必须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在15天内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②急性职业病报告,由最初诊断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③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发出报告卡。

④卫生监督机构接到2、3两项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填写《职业中毒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并会同劳动、工会、厂矿及其主管部门,分析发生中毒的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9)应急救援制度

①现场操作工人如何自救、如何及时抢救受危害人群。

②如何疏散周围人群。

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安全、卫生、消防)。

④如何采取扑救措施控制危害物扩散。

⑤救险人员如何佩戴防护用品及救险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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