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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宿舍安全防火制度
一、 遵守消防条例、治安管理条例,搞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不安全行为。
二、 员工不准私自移动消防器材,不准将物品(无论-公物或私物)堵塞安全走火通道。
三、 员工不准使用任何器具在宿舍烧火、煎药、煮饭、炒菜。
四、 不准员工在屋内、外私自拉接电线、私设插座、安装电器;如备有功率较小的电器(如电视)使用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总务申请,由工程部统一安装。
五、 严禁躺在床上靠在床边吸烟,乱抛烟头,不准在宿舍点蜡烛、驱蚊香、各种油灯等,打火机、火柴要妥善保管。
六、 严禁从阳台向楼下乱扔烟头、瓜果、纸屑、杂物等等。
七、 员工不得在楼上天台或阳台进行游戏、打球、攀爬等危险性大的活动。
八、 员工宿舍(含夫妻房)不允许使用电饭煲、电热杯、电热丝(俗称热得快)和其他功率超过500瓦(含)的电器。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请备有以上物品的员工将物品包装好交宿舍保安统一保管,离职或外出时凭收条带离出厂。
九、 员工在即将使用完煤气时,切忌将煤气罐倒置地上继续使用,此时极易引起爆炸。为保障宿舍安全,请员工尽量不要私自换煤气罐,统一由总务课负责。
十、 员工不准在宿舍存放煤气、酒精、汽油、煤油、海绵、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 为了保护公司和员工的财产安全,保安员在离开岗位前、员工在离开宿舍时必须锁好门,做好防盗措施。
十二、 严禁员工在宿舍内赌博、吸毒、嫖娼及其它违法活动。
十三、 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尤其是贵重物品(如存折、提款卡、现金等)不得随处乱放。
为了保障公司及广大员工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遵守上述规定确实必要,若有违反者,将
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给予没收器具并罚款警告(20-100元),书面警告直至开除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员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3.宿舍内安全用电,严防火灾。禁止烧煮、烹饪等。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使用电脑的人员需至HRM部登记,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
4.禁止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 5.禁止在蚊帐内点烛设灯看书。
6.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7.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8.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防火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爲 了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及员工生命、财 産 的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 爲 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每一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叁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日常事务由安保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爲 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行管总监任组长。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公司全面的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的日常事务由安保部负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爲 总经理;各系统、部门、分部(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人 爲 相应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建立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总务部经理担任,安保部主管任执行队长,各部室、班组均设若干义务消防员,具体名单附後。
第八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受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三章 防火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制定、修改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 审批公司各部门制定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三) 布置公司总体的安全防火工作;
(四)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五 ) 组织扑救、调查处理公司重大的防火安全事故;
(六) 审批公司防火安全培训计划;
(七) 审批公司的消防演习计划;
(八) 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九) 组织交流防火安全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火灾事故的防、救助工作;
(二) 负责公司员工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训练,队员应熟知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和消防设施的位置。
(四) 负责公司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更换、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五) 在公司明显处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各系统、部门、分部(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与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二) 根据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报批通过後严格执行;
(三)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 産 、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 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接受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五) 定期对所管辖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六) 发生火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公司义务消-防-队和报火警;
(七)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各部室、车间、班组在生 産 和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内一律不准吸烟。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在厂区内吸烟。客人吸烟只限在会客室,且接待人员必须在场。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但须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掌握“三懂三会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岗位生 産 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 119 。
“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灾。
第十八条 总务部经理要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安保部主管协助完成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逐级例行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部门、分部(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周对所管辖区域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系统的防火责任人每月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检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各级每次例行检查都必须详细记录《防火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单》,该单一式两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报安保部。
第二十条 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厂区、办公区以及各生 産 车间、仓库、车库、化验室、职工宿舍区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职工食堂除外)严禁明火。如特殊情况需要在作业中动用明火的,要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动火的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待批准後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同时报安保部备案。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本系统总监批准;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本系统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动火期间必须由专人监控,妥善清理现场,不得脱岗。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未经总务部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需时由总务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五条 电源、电器设备以及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大风、大雨、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二十六条 生 産 车间、库房的消防通道应保证通畅,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七条 工作地点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库存物资中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生 産 车间的大门不得上锁。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安保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叁加有组织的扑救活动。公司安保部接到报警後要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三十二条 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第三十四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 )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二)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三) 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 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五 ) 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奖励。
(一)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 産 者;
(二 )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 爲 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 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二 ) 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 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 産 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 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六)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七) 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八) 其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 爲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制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後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日常事务由安保部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後,公司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 爲 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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