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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队值班室是供司机们工作和休息的场所,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比较好的休息环境,更好的完成酒店领导所交给的交通运输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1、值班室内设简易床铺,另配一台彩电,以备司机休息和观看电视节目。
2、除行政部所管车队的司机及业主的司机以外,任何人不介在此停留。临时人员只能稍坐一会,但不允许躺卧,更不准过夜,否则追究值班员责任。
3、所有司机都必须做到:只要人一离开值班室,就要关电视并锁好门。凡因没锁门而丢失物品的或因没关电视而造成电路故障的,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4、为保持电话畅通,谢绝外来人员在此打电话,内部人员打电话最长一次不得超过3分钟。
5、任何人都必须保持值班室环境卫生,不得往水池里面倒茶叶梗,不得往水池及地上扔烟头和随地吐痰。
6、值班室内的床、沙发要保持清洁,床上用品、沙发巾、椅子套等由值班员换洗。
7、值班室桌上的暖壶、水杯要摆放整齐。
8、任何人休息后都必须把被子、毛巾被、床单叠整齐。
9、值班司机应坚守岗位,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听电话。
10、值班司机如用餐、加油或有出车任务时需要离开值班室,离开前及返回后应打开电话通知大堂副理或总机。
11、大堂经理及总机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值班记录本上做书面记录。
12、本制度需人人遵守,违者严肃处理。
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车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准在车库充电、拉设临时电源线,车辆应按顺序停放并保持一定距离。
2.严禁在车库内加油、修车和存放木制家具等易燃物品。妥善处理油棉丝,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3.及时维修漏油的车辆,严禁电路有故障的车辆入库。如用油类等易燃物清洗机件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车库和司机班严禁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库内焚烧废弃物品。
5.各岗位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及器材摆放位置,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查清起火原因。
6.爱护消防器材,保持灭火器清洁,禁止随意挪动、遮挡消防器材。
7.凡违反本规定者,按酒店消防管理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电所车辆管理制度与考核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是电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事故抢修和工作需要用车,保证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
一、供电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局统一安排指导下,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种费用及证件,由局统一购买,不准私自购买办理有关证件。
第二条:供电所所长是本单位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单位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三条: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对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使用前应及时对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准带病行驶,确保工作用车方便可靠。
第四条:司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的整洁干净,为乘车人员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第五条:严格驾驶人员的管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县局组织的学习培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驾驶。
第六条:驾驶技术娴熟,有正确判断、处理突发事态的能力。熟悉车辆性能、状况,并能及时排除常见故障。
第七条:严禁无局颁发的准驾证驾驶车辆。
第八条:严禁酒后开车及超速、超载行驶。
第九条:严禁驾驶人员让无证人员驾驶车辆。
第十条:严禁司机驾驶车辆回家住宿。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外借和租赁。
第十二条:严禁婚、丧、嫁、娶用车。
第十三条:汽车修理和购买零部件必须到局指定的地点维修和购买,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农电科和司机班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汽车的维修费用和燃油按局下发的燃油指标合理使用,超标自负。严禁出私车、办私事,燃油使用必须增加透明度。不准到客户变通和索要。
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各供电所所长是各所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车辆的使用与行驶路程,司机必须听从所长的安排和调动。安全管理及各项费用要严格按要求执行,各供电所配备的车必须按局下达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超额自负。
第十六条:汽车的修理和购置零配件,由供电所提出申请,按局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维修或购买。如在外单位维修或购买不论款额多少,不准报销,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七条:司机违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赔偿额1000元内,维修费1000元内由司机自负,并扣罚司机工资200元,单位负责人扣罚200元。
第十八条:汽车司机因驾驶技术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根据交通部门对责任者出示事故签定,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部分由司机本人负责或解雇。
第十九条:因司机驾驶技术或违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不论罚款多少,由司机本人自负,局不准报销罚款单据。
第二十条: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罚所长500元,其他人员100元,司机以予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开车以致肇事,由驾驶员和开车人共同负责一切赔偿和维修损失费用,司机以予解聘。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无过错的,可根据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车辆应在本辖区内活动,工作用车由所长安排、填写派车单,并做好每天行驶记录。司机私自外出,扣罚司机200元,所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车辆如到本单位管辖范围外用车,应提前一天报农电科长批准,如出县应提前二天报主管局长批准,未按规定执行者,发现一次扣单位所长100元。
第二十五条:酒后开车发生一次,扣罚单位责任人100元,随同人员每人50元,发现二次加倍扣罚,三次解聘司机。
第二十六条:各供电所要安排好司机值班及车辆的随时利用,司机不准开车回家住宿,严禁所长开车、带车回家住宿,如发现车辆不在本所值班,每发现一次扣罚所长300元,司机200元(局开会、领工资除外)。
第二十七条:车辆不准外借办理婚、丧、嫁、娶事项,如发现一次扣所长500元,司机200元,若被纪检部门查扣,一切费用自负。
第二十八条:不准变相变通燃油及车辆维修,如有人举报或反映属实,每发现一次扣罚所长100元。
第二十九条:保证车辆整洁干净,不准到洗车摊点洗车,如在洗车摊点洗车,费用自负。
第三十条:需要经过收费站过路费用,必须经农电科长审批,未经审批路桥费用自付。
第三十一条:年终局将进行评比,对全年不发生交通事故、维修费用低,燃油少、年终给予司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所汽车维修费用要按月计划制定节支计划,按月下计划、季度考核、全年进行考评。对超过维修费用、燃油严重超标的根据情况对供电所长进行罚款处理,每超100元,扣罚该所30元,对节约者给予20%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如因工作或开会需要把车开回县城,必须停放到局办公楼前,不准把车停放在家属院或另找别处存放,发现一次在家属院或别处存放车辆者,扣罚司机200元,所长100元,二次以上,将对司机下岗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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