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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7 14:06:08 秀雯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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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

  为强化渣土处置管理,规范城市渣土运输秩序,严惩渣土运输活动中违法行为,现就我市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渣土运输企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1、个人或者未经城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不得少于20辆且产权为企业所有。禁止采取挂靠的方式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凡有挂靠行为的,依法取消企业渣土运输资格。

  2、对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造成社会影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承运企业、驾驶员清退出南京市场:

  ①城管部门不予核准该企业的任何渣土运输、处置申请,禁止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任何渣土运输处置活动;

  ②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将该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企业不再予以准入,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从事渣土运输相关活动;

  ③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员刑事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和其他运输;

  ④公安交管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车辆的苏AX专段号牌。

  3、对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定,列入渣土处置招投标条件。城管部门牵头,交管、环保、住建等部门逐月对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凡信用评定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渣土处置招投标。

  4、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物价部门要每年公布渣土运输的指导价格。住建、城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二、加强运输过程管理,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1、渣土运输实行全密闭化运输,城管部门会同交管、质监、交通等部门制定全密闭化改装的验收标准。运输企业改装车辆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具备密闭化改装能力的.改装厂进行全密闭改装,确保全密闭装置达到防止遗撒、扬尘的要求,并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2、渣土运输实行集中运输方式,渣土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员、配置引导车,引导车应配置醒目标识。渣土运输时,渣土运输车辆须由引导车、安全员引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不得单车运行。

  3、对违反渣土运输相关规定,不按路线行驶、不按时间运输、随意倾倒渣土、抛洒污染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①城管部门禁止该企业半年内在本市从辜任何渣土运输、处置活动;

  ②在此期内,公安交管部门对该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安全证》和《通行证》;

  ③驾驶人员有上述违反市容管理违法行为及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禁止其半年内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对该车辆停发《安全证》、《通行证》;再次发生的,禁止其一年内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第三次发生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4、渣土运输车辆、工程车、沙石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车辆不得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行驶;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该车《安全证》、《通行证》等相关证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并记3分。

  5、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从严查处渣土处置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城管部门依法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以下罚款;交管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渣土运输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记分,暂扣、吊销驾驶证;住建、环保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对违规相关单位按上限从严处罚。

  三、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

  1、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渣土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驾驶员进行规范作业、安全运输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轮训。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及驾驶员,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2、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渣土运输规范、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发挥渣土清运协会作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行业的自律机制,制订渣土运输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强联动管理,形成协作管理的有效机制

  1、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协调各部门、各区县,对渣土运输实行联动联管,城管部门为渣土管理的牵头部门。成立由城管、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分析渣土运输动态情况,指导协调全市渣土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督查考核各区渣土运输整治情况,指挥全市渣土运输重大整治行动。

  2、各区由分管副区长牵头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工地落实文明作业的相关规定,并做好本辖区内装演装修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3、各部门要吝负其责、通力协作:城管部门依法做好渣土处置作业的管理;交管部门强化渣土运输车辆及从业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住建委加强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内部监管确保渣土车落实规范装载、车辆冲洗、防尘降尘等措施;环保、水利、交通、地铁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规范渣土处置行为。

  4、健全南京市渣土执法队伍,整合公安交管部门夜查中队和现有的城管渣土联合执法队伍,形成由交警、城管、治巡警三位一体的联合执法队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牵头管理、统一安排勤务、统一指挥行动,以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违章为重点,开展对渣土运输各类违规行为的长效整治。

  5、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渣土运输和处置有关监管职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各工程建设单位、土地产权单位应当强化对自有场地、工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四有两不”规定(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装载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因管理不善造成渣土乱倒危害的,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负全责。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

  一、驾驶员岗位责任: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2.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5.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6.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送修。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7.在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遇对方车辆违法行驶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8.收车后,应做好车辆保养和保洁,及时清洁车辆,检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1/3时,应及时加足燃料。并把车辆停放在工地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确保安全。

  二. 驾驶员运输作业规范

  1.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处置证附本、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交通费缴费凭证及相关证件。并将有关证件放在适当位子,方便检查。

  2.待装渣土车辆应息火,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装土完毕车辆应及时检查是否漏渣,保证密闭运输。

  3.渣土装载量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要求,杜绝超高超载装运,装载作业时,应控制在车厢栏板顶端以下30公分。

  4.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和车身外表污物。

  5.车辆驶出工地前或卸点前,应按规定收取纸质联单。

  6.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7.严禁这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到渣土,不得擅自更改处置卸点。

  8.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与以配合,不得逃逸.冲闯.消极回避。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向当地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及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

  2.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及工地的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服从交警部门处理结果。

  3.因驾驶员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本人重大过失,因私用车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交与未经本工地认可的人员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和造成财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陪付金后)由当事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因驾驶员违法交通法规被处罚款等,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因工地车辆交通违法次数超标,造成工地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5.驾驶员酒后开车损坏车辆,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当事人除承担所有费用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驾驶员考核与奖惩

  1、运恒祥公司管理部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与考核。

  2、驾驶员与公司安全责任书,严格按照安全责任书的条款进行考核。

  3、驾驶员违法制度规定,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违返三次以上者,对驾驶员与以清退。

  4、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偷乱倒渣土的,对当事人处以400元/次的罚款,违返三次以上者,对驾驶员与以清退。

  5、驾驶员凡违反公司制度及相关作业规范、工作消极、不服从工地管理人员指挥,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管理,禁绝建筑渣土乱倒和运输“滴漏撒”,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卫生,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市区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公安交警、交通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加强建筑渣土的'处罚运输管理工作。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必须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申报处置手续,取得合法批准后,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指一的时间、线路和受纳场地运输卸倒。禁止未申报批准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和不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处置运输建筑渣土。

  第六条市区建筑渣土的运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的建筑渣土全部由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统一调配,由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负责承运。除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七条市区所有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必须委托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有偿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不得私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的单位和个人或自行运输建筑渣土。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出具施工许可证并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配合业主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市区房屋拆迁和道路建设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和道路施工许可证方可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第九条从事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车体改装,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车体颜色,核发统一标志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十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净车出场、密封运输。

  第十一条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应当遵守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法规,服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组织运力完成各项建筑渣土运输任务,不得私自承运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调配的建筑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外,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辊。

  (一)建筑工地未办理渣土申报处置手续、擅自运输建筑渣土,责令立即补办有关手续,按建筑渣土处置总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地虽办理渣土申报处置手续,但不服从运输办公室调度安排,擅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运输渣土的,第一次,责令停止非法运输,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罚款;第二次,予以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私自非法运输建筑渣土,第一次,中止车辆运行1个月,罚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车辆运行6个月,罚款10000元。

  (四)拖拉机、人力车、农用车私自参与建筑渣土运输,第一次,中止车辆运行1个月,罚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车辆运行6个月,罚款10000元。

  (五)运输车辆运输造成路面“滴漏撒”的,当场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清理路面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00元的处罚;

  (六)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地点乱倒建筑渣土的,当场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清理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00元的处罚;

  (七)运输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一次,对参加的车辆每辆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每辆处以2000元的罚款,取消驾驶员运输渣土资格,同时对总公司处罚30000元,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运输总公司不服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调度和指挥,不认真完成建筑渣土的清理任务,中止其运输渣土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以往规章、通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领土完整执行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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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驾驶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在公司领导下负责车队驾驶员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爱岗敬业,服从领导,服从调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

  3、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禁止喝酒,违规者予以除名。

  4、负责保管车辆配备的器具,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不顶撞领导,爱护公司财产。

  6、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出勤晚20分钟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所扣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7、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注意保养。每天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如因这些造成车辆损失全额由驾驶员负责。

  8、驾驶员应检查随车携带处置证副本、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通行费交费凭证等有关证件。并且将有关证件放置适当位置,方便查验。如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罚款及相关问题,由驾驶员负责。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予以配合,不得逃逸、冲撞、消极回避。

  9、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携带场外人员(女人),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10、不允许私自卖油、卖件及公司物品,违者罚款人民币1000——2000元,并开除。

  11、要有责任心,车到工地尽量了解一下周围情况,如在现场确实是因驾驶员造成爆胎及其它损失,将由驾驶员负责。

  12、待装渣土车辆,应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装土作业结束,应及时盖好车顶盖板或其他遮盖物,密闭运输。

  13、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清除车身表面污物。

  14、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路线。严禁在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倒建筑渣土。

  15、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遵守公司规定车速(空车60码,重车50码)确保安全行车。遇对方车辆违章行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16、驾驶员必须保持对讲机和移动电话开机畅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接听或及时回复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来电。

  17、收车后,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保洁,并及时清洁车辆,检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1/3时,应注意加油。

  18、土方票每天按时向上交门卫,未按时上交,罚款10-50元不等。如因土方回票未上交造成公司损失,将由驾驶员负责。

  19、如驾驶员有过失或驾驶员技术不合格等原因,公司有权开除。

  20、驾驶员凡违反公司制度及相关作业规范、工作怠慢、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给予警告、罚款、记过直至除名处罚。

  二、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在外不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向当地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2、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配合公司和交警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服从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

  3、在驾驶过程中因驾驶员违章引起的罚款及相关问题(如:超速、闯红灯、走禁行路、酒后驾车等),由驾驶员负责。

  4、驾驶员酒后开车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全额负担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承担维修费用外,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5、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情节和责任大小对司机罚款人民币200-2000元不等。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修车及修胎等,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看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坏,需要换新的等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回来后及时把票据交给公司领导。

  2、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由公司统一安排维修,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送修。

  3、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协助负责,(如打黄油、调刹车、换车皮水阀等)。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5、必须保证车辆清洁,每月检查一次,如不干净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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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xx〕4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地监督和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各级市容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渣土运输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并抄送市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企业申请渣土运输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企业自有符合密闭要求与其承运能力相符的渣土运输车辆数,车况良好、牌证齐全有效,配备冲洗设备;

  (四)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和停放场所;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车辆道路运营证;

  (二)渣土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自动卸载装置,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

  (三)安装限速装置、安装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审验。

  第十条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一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应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年度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其从渣土运输企业名录上除名并予以公布,依法收回渣土运输许可证,该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无证运输、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四)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

  第十二条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将驾驶人员违法行为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违法驾驶人员聘用:

  (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

  (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三)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运输时间、种类、数量、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及电子资料;

  (三)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材料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围墙围挡、密闭运输、出入口硬化、冲洗平台设置等);

  (六)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七)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48小时内清运的,场内渣土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和人员的准运证、营运证和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规定线路运输。具体限时和运输线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渣土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渣土运输企业应自配洒水车,每天施工结束后将沿线道路冲洗干净。没有洒水车的运输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保洁协议,由相关单位对道路进行冲洗。

  第二十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含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等附属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弃置场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加强国有弃置场地建设。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相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严禁未经批准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堆放渣土。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及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准运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渣土,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做好封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损坏公路和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行为及擅自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建设单位选用已经依法核准并公布名录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业务,配合对建设工地场内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载荷的审定、标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必要时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时,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经催告不清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

  第四十四条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7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更好地促进经济效益,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内部实行法人责任制,综合管理,全员考核,职工监督的安全体制。同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建立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安全防范网络。

  二、公司领导必须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安全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确保安全工作始终摆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全面执行驾驶员管理办法,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评,实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对违章、肇事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公司实行分级安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设置:公司成立以法人代表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负责人组成。以部门负责人为首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管理所属车辆的安全事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思想教育。

  五、公司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公司领导层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担负综合治理责任。

  六、公司配备安全监督车、照相机、录像机、通讯设备和处理事故现场等必备工具,专职安全人员必须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员证,持证上岗。

  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及时组织举办违章、肇事、事故隐患驾驶员学习班。

  八、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和召开一次各部室负责人,安全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行车安全工作例会。遇特殊情况和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及时召开会议。

  九、安全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安全技术部组织进行活动内容,积极开展安全文化“五进”活动和公司内宣传等形式开展常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十、每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进行安全学习,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精神、分析事故,分析安全情况,提高安全要求,做到记录清晰,内容具体,有据可查。

  十一、安全技术部每月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进行一次爱车例保检查。

  十二、驾驶员须对出车前,泊车后进行车辆自检,其内容包括:刹车、转向、前桥及轮胎气压,灯光及信号装置,严格把关。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徐政发〔20xx〕13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徐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处受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与查处工作。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辖区渣土运输撒漏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运输车辆要严格管理,严禁车轮带泥驶出工地,保持工地出入口外道路无污染。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不得处置渣土。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部门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和方式依法处置,并与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签订《市区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需受纳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窗口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等资料;申报所需渣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由市市容部门统一安排调剂。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渣土应及时湿化和推平碾压,防止扬尘污染。

  第八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渣土中运输或填埋。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渣土,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运输。

  第十条运输单位洽谈渣土运输合同时,须确认标的所在工地的渣土处置已取得市市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承运。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和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自行清理工地出入口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道路、公共场地污染;不具备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有偿清理;未及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清理的,由市容部门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场地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实施运输前一日内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窗口申报运输线路。

  第十三条申报运输渣土线路的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单位具有《徐州市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

  (二)运输车辆具有《徐州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书》。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单位申报运输线路核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输单位在运输渣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专职清扫队伍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社会公益性工程、市政工程、重点工程需突击运输渣土的,运输单位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或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第一项所列内容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缴纳该工程应缴处置费用的30%作为渣土处置押金;

  (三)其他各项工程的渣土运输单位应当与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签订《渣土运输管理协议》,交纳一定比例的渣土处置押金;

  (四)受纳渣土的场所须具有渣土处置核准手续或持有所在村、居委会及以上政府或受纳场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时,工地出入口应有专职人员和专门设备冲洗进出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净车上路。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

  第十六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运输(回填)渣土;

  (二)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运输;

  (三)运输线路申报每次不得超过七天;

  (四)渣土运输应当按照市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段(晚21点至次日凌晨5点)从事运输活动;

  (五)运输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管理局指定的路线运输,不得在市区中山路(庆云桥至云龙山隧道)和淮海路(复兴路至二环西路)及居民密集区通行;位于市区主干道两侧的施工工地运输渣土时应就近驶入邻近次干道运输;

  (六)初次申报渣土运输线路时,须经市工程渣土管理处工作人员勘察确定运输路线,如确需变更运输路线,须由勘察人员提出书面意见;

  (七)严禁涂改、伪造、转借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市容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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