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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 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 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 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场所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对于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在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物品需要进行制定物品管理规定,今天小编就来具体介绍一下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控制,以避免和减少有害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过程。
1.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2 警示标识(标志)指提醒进入工作场所人员注意安全(危害)的标识(标志)。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活动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并将有关要求通报给相关方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要求
3.1.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3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等活动进行控制。
3.1.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5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识别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8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路等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各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4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7.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并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部门应按Q/SZ G59.31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处置等活动中,对易燃易爆物品及其贮存容器、相关设备等实施适当的警示标识(标志),以对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警示或提示。
3.1.6 从事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活动的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火防爆、消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1.7 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场所应配备具有适宜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8 禁止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燃明火,做生活间和开会学习。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未经批准的非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3.2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
3.2.1 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
3.2.2 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
3.2.3 采购人员必须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掌握救护的方法。 3.3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3.3.1 搬运操作者应掌握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必须了解所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3.2 搬运操作者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危险化学品有权拒绝搬运。
3.3.3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搬运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操作者应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穿耐酸鞋和耐酸工作服,严禁赤手搬运或裸露皮肤工作。
3.3.4 对于不能同时搬运的易燃易爆物品(如氧气和乙炔等)必须分别搬运,不准混装、磕碰、摩擦。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压力容器、钢瓶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各种安全阀、瓶帽、胶圈齐全、完好。 3.4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
3.4.1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贮存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贮存数量不能超过2天的使用量,节假日必须封存。
3.4.2 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标志)。贮存各类油品的油库应按Q/SZ G57.17标准规定进行控制。
3.4.3 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及使用场所应当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特性,在仓库及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环保运行要求。
3.4.4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3.5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
3.5.1 生产、使用和处置废弃易燃易爆物品,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要求执行。
3.5.2 有关部门在生产、输送、使用煤气时,应按Q/SZ G59.17标准规定,制定并实施有效防火、防爆措施,对煤气的生产、输送和使用予以控制。
3.5.3 有关部门在灌充、运输、使用氧气、乙炔等燃气时,应按Q/SZ G59.20和Q/SZ
G59.22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对气瓶的灌充、运输、贮存、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输送软管、割炬,以及氧气切割过程进行控制。
3.5.4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场所以及重点消防部位不应动明火。在进行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这些部位动明火时,应按Q/SZ G59.16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3.5.5 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和处置,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废弃的固体易燃易爆物品、油品、废弃包装物等的处置应按Q/SZ G57.12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3.6 应急准备和响应
3.6.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Q/SZ G58.12标准规定识别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做出必要的响应。
3.6.2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人员疏散通道等,并组织员工进行灭火、人员疏散等消防演习。
3.6.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针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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